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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明代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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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的所有高级官员在守备衙署集会以便决定怎么办;但是,当暴动的
士兵包围了院子时,他们被迫逃命。在户部发给他们 40000 两银子后,部队
终于平静下来。局势非常不稳,以致朝廷甚至拒绝调查这一事变,戍军没有
受处罚。
这些问题还和对省库的经常而不断增长的另一种需求——皇族成员的俸
禄——掺合在一起。到 1562 年,当一个御史提出这一问题时,被王侯之家占
用来支付皇族族人俸禄的粮食超过了 850 万石(或所值银两)。这个数量还
不够,需要支付的俸禄逐代增多。没有一个明智的官员在没有支持的情况下,
想过问这样一个微妙的问题。但是,皇帝仍然只同意这个问题需要加以讨论。
在 1564 年以前没有发生什么事情,在这一年,100 多个皇族族人包围了陕西
巡抚府第,要求付给他们这时欠下的 600000 石俸禄。省里的官员只能筹措到
78000 银子,不能使这些皇族族人满意。最后皇帝只好把所有皇族族人降为
平民,并警告他们的亲王不要让这类事件再度发生。这件事就这样平息了,
而俸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70 年代以前,帝国的岁入没有增加。朝廷官员们没有提出革新的政策,
南京的叛乱突出地表明,行政上的节约措施能实际付诸实施而无麻烦后果的
是多么少。这些年对银两的不断需求确是酿成了税收制度方面持续时间很长
的改革,这些改革后来整理成为“一条鞭法”。在这种制度下,从前按户摊
派的徭役和其他杂役负担被折算成银两缴纳,同时在许多情况下逐渐并入田
赋。这种改革最先在东南沿海省份开始,那里银子充裕,同时由于大规模的
贸易和商业,在商业事务中长期以来都愿用银两。

















① 关于这些事件的更充分的说明,见卡尼?T。费希尔:《明代中国的大礼之争》'163'(安阿伯,1978 年)
和中山八郎:《再论嘉靖朝大礼问题之起源》'405',载《清水博士追悼纪念明代史论丛》(东京,1962 年),
第 37—84 页。
 



贸易和海上抢劫


在 20 和 30 年代期间,小群海盗沿着从浙江到广东的东南海岸到处袭击。
这些袭击由隶属于不同首领的帮伙进行,他们和当地民兵打仗,也同样多地
互相交战。海盗帮伙常常包括因各种原因而被迫过非法生活的平民和没有自
己的计划或抱负的百姓。当他们能够依靠贸易赚钱时,他们便从事贸易或为
其他的商人和海盗当掮客;当他们不能做买卖时,他们便抢劫;他们常常既
做买卖,又进行抢劫。为了减少这种非法行为,朝廷再三颁布海外贸易的禁
令。但是这种禁令不易推行,因为当地行政和军事当局本身都卷入了这种违
法贸易的行为。①
沿海戍军的纪律已经变得松弛,多数军官(他们保有世袭的职位)没有
战斗经验。应该查禁海外贸易的军队的官员们反而充当海盗、外国商人和当
地商人之间的掮客。1529 年,福建温州的几个指挥官由于这样干而被谪戍。
其后皇帝命令地方当局扣押并毁坏这个地区有权势的家族用于海外贸易的所
有大船。当地的同业者拒不合作。当地社会大部分都在某些方面和这种非法
贸易有联系。富有之家为船舶(常常装有大炮)和货物提供资金;军官们在
交易中充当掮客;平民百姓在商船船队中做工,出卖他们能够在内地买到的
货物。海外贸易构成了许多人的生计的一个重要部分,因而查禁海外贸易对
谁也没有好处。
地方当局根本不理皇帝的敕令。1532 年,广东巡抚被召回,因为他不能
扑灭当地入侵沿海地区几近 10 年的海盗。1533 年,兵部抱怨已经颁布的禁
令没有予以实施,武装的船队沿着海岸任意抢掠。1534 年捕获的一个海盗有
50 多艘大船听他的指挥。他入侵浙江沿海地区已有好几年,最后在一场血战
中被捕,血战期间死了许多帝国的士兵。当地方的司法当局在这一案件中从
轻判刑时,皇帝命令他们改变他们的判决,还派了一个朝廷的官员去指导他
们重审此案。他希望判处所有卷入的人死刑。地方的当权者必须受到警告,
这已不是小的罪过。
40 年代期间,这些根本不同的海盗和商人的帮伙变得更有组织了。他们
在浙江和福建海岸以外的岛屿上聚集,在那里为进行海外贸易而汇合成大的
船队。他们在浙江的主要据点是宁波府海岸以外的许多岛屿。他们可以在安
全的港口卸下货物并将它们分散,会见外国商人,储备武器和物资,准备在
岸上买卖货物。这种海外贸易最初是在靠近宁波的双屿锚地进行,最晚从
1525 年起这里就被用来作为交易地。1539 年,葡萄牙商人(他们于 1522 年
被禁止在广州进行交易)被带领到这个岛子,1545 年日本来的贸易船队首次
被带领到这里。
1545 年日本人的来到使一切事情都起了变化。在此之前,和日本人没有
大量的民间海外贸易。尽管福建商人早在 1537 年就在博多港开业,同时从
16 世纪初以来小股日本武士就断断续续地入侵中国海岸,但大部分接触都是
在朝贡制度的框架之内进行的。直到 15 世纪末,这种安排都使日本人感到满
足。但是 1496 年,日本贡使在从北京回国的路上杀死了几个人,在这之后,
每个使团被允许的人数从 400 减少到了 50。这时,三个有权势的家族(伊势、



① 《明史》'41',第 5046 页。照英译文标点——译者。
 



细川和大内)为了控制与中国的贸易认真地开始了竞争。因为只有一个由 50
个使者组成的使团被允许到北京去,在这些家族之间便为得到这种允许而展
开了猛烈的竞争。1510 年和 1511 年来了两个朝贡的使团,每一次大内家族
的代表都威胁,要是他的一方得不到进行贸易的许可,便要采用海盗手段。

朝廷对海外贸易的政策

1523 年,两个朝贡使团再次到达宁波,一个代表细川,一个代表大内。
细川使团先到(但在规定的时间之前)。大内的使团收买负责宁波海上事务
的太监给予他的使团以优待。当细川使团发现大内的船只将先被检查时,他
们便攻击大内使团。代表大内的使者(一个中国人)逃走,细川使团于是在
宁波抢劫,抢了许多船只,然后扬帆而去。派去追击他们的明的指挥官在一
场海战中被杀死。
在这一事件之后,几个朝廷官员指责地方当局所作出的反应,他们指责
地方当局处理失当,玩忽职守。浙江负责海上事务的太监被控受贿和首先引
起纠纷。但不起什么作用。1525 年,那个太监事实上被给予了更广泛的权力,
统辖负责海上事务和沿海防御的地方官员。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部分地是
由于 1524 年攻击太监们处理海上事务不当的许多官员也在大礼问题上反对
过皇帝的方针。②由于这个原因,他们的请求和奏疏总是立刻被驳回,而有利
于那些支持过皇帝和赞成贸易的官员的请求。在 1527 年以前,并没有在浙江
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这一年负责海上事务的太监在一次对正德时期的镇守太
监的普遍清洗中才被解职。1529 年,市舶司被撤消,理由是浙江只需要一个
太监官员。海上事务的职责改归镇军太监,镇军太监一般负责地区的防务。
总的来说,沿海海盗和贸易的问题在朝廷上仍然不受重视。
1527 年,又允许日本的朝贡使团每 10 年贸易一次,条件是其中没有武
士;使团不超过 100 人和 3 艘船。但是,以前组织这种正式使团的那些家族
已不再有足够的权势以垄断和中国的贸易。30 年代和 40 年代期间,日本的
小规模贸易船队开始沿中国海岸扩大接触,而中国商人建立了接待他们的靠
近海岸的贸易中心。1523 年以后,很少交易是在朝贡制度的框架之内进行
的;在浙江的市舶司于 1529 年撤消之后,帝国当局对海外贸易的控制能力甚
至比以前更小了。
在 1524 年的宁波纠纷之后,首次提出了任命一个对有关海岸防御一切事
务有管辖权限的巡抚的建议。这种方针的支持者认为,日本人是和蒙古人一
样大的威胁,在北方边境行之有效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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