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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知识-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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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一次以上,但是我假定如果C 足够复杂的话,那么事实上它将不会再现。
我们有必要解释一下“再现”在逻辑上是什么意思。为了简单起见,让我们
只限于讨论一个传记中的时间,并让我们从考察完全的复合开始。

我假定介乎任何两个属于同一个传记的完全复合之间存在着一种早晚的
关系。假定一个完全的复合能够再现就是假定一个完全的复合能够与它本身
具有早晚的关系。我假定这是不会发生的,或者至少不会在任何平常的一段
时间内发生。我并不想武断地否认历史可能循环,象斯多葛学派的一些哲学
家所主张的那样,但是这种可能性过于遥远,无需加以考虑。

因为我们永远不能知道一个特定的共现复合是完全的——因为事实上我
们可以比较有把握地认为它不是——所以在实际应用307 方面,在年表和地
理上我们使用着一些不是根本不会再现就是不会相当合乎规律地再现的不完
全的复合。日历上的日期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一直不变,然后就突然改变。一
些时钟有着每到一分钟就抖动一下的分针;这样的时钟的钟面在一分钟之内
一直不变,每十二小时就再现一次。如果我们把六十个这样的时钟摆成一圈,
并且每个时钟在它左边的时钟之后每秒钟抖动一下,那么由所有这六十个时
钟的钟面组成的复合就会确定一秒以内的时间。通过这类方法,日期的精确
性可以无限增加。完全类似的说法也适用于确定经纬度的方法上。

虽然一个共现复合在已知所有构成它的性质后就确定下来,它却不能被
理解为和类一样的纯逻辑结构,而是可以当作某种无需知道所有构成它的性
质就可以认识和命名的东西。我们可以把所涉及的逻辑问题讲明如下:早晚
的关系主要存在于两个完全的共现复合之间,只有在推导出来和可以下定义

的意义下才存在部分复合之间。就一个纯逻辑结构来说,一个关于结构的陈
述可以变换为关于它的组成部分的陈述,但是就时间顺序来说,按照本章所
采用的“特体”的理论这却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可以用一个不能变换为一
个关于它的任何一个或所有组成部分的陈述的说法来述说一个复合。事实
上,这就是叫作“这”的那种客体,而它是可以有一个专有名称的。一个特
定的性质集合只有在这些性质彼此都共同出现时才形成一个共现复合;当它
们彼此共同出现时,这个复合就是某种新的东西,高于这些性质,尽管在已
知这些性质之后它就必然是唯一确定的东西。

按照上面这种理论,一个不再现的共现复合代替了传统上的“特体”;
一个单独的这类复合,或者一连串以某种方式在因果上互相连结起来的这类
复合是习惯上常用专有名称来叫的那类对象。似是一个共现复合与一个单独
性质属于同一个逻辑类型;这就是说,任何一个关于其中一个的陈述对于另
外一个也有意义,尽管多半不真。

我们可以在这种程度内同意莱布尼兹的看法,那就是由于我们的无知,
表示复合的名称才变得必要。从理论上讲,每个共现复308 合都可以通过列
举构成它的那些性质而确定下来。但是事实上我们可以知觉到一个复合而无
需知觉到所有构成它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发现某一种性质是它
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就需要给这个复合一个名称来表示我们所发现的东西
是什么。所以对于专有名称的需要是和我们获得知识的方法分不开的,如果
我们的知识达到无所不包的境界,这种需要就不存在了。

第九章因果律

科学的实际效用全靠它预知未来的能力。在投下原子弹的时候,人们料
到将有许多日本人死亡,事实果然如此。在我们这个时代,这类极其令人满
意的结果让人对科学感到赞赏,这种赞赏是从我们满足了我们的权力欲望而
得到的快乐产生的。最强有力的社会乃是科学水平最高的社会,尽管科学家
们并不掌管他们的知识所产生的力量。恰好相反,现在的科学家们很快降到
了国家囚犯的地位,在残暴的主人命令下从事奴役劳动,象《天方夜谭》里
听话的妖怪一样。但是我们一定不要在这类今人感到愉快的话题上多费时
间。科学的力量在于它对因果律的发现,在本章内我们所要研究的就是因果
律。

一个“因果律”,就我所指的意义来说,可以定义为一个普遍原理,在
已知关于某些时空领域的充分数据的条件下,凭借这个原理我们可以推论出
关于某些其它时空领域的某种情况。这种推论可能只具有概然的性质,但是
只有在概率超过一半的时候,我们所谈的那个原理才能被人认为称得上一个
“因果律”。

我有意把上面的定义下得很宽。第一,我们推论到的领域不一定晚于我
们据以推论的领域。固然有些定律——特别是热力学第二定律——使得推论
一般不是向后而是向前进行,但这并不是

因果律的一个普遍特点。比方说地质学的推论就几乎都是向后进行的。
第二,我们不能规定在叙述一个定律时关于所涉及的数据的数目的法则。如
果胚胎学的定律竟然变得可以用物理学的说法来叙述,那就需要极其复杂的
数据。第三,推论可能只涉及到被推论到的事件的某种多少带有普遍性的特
点。在伽里略以前的年代,人们知道不受外物支持的重的物体坠落,这是一
个因果律;但是人们并不知道坠落的速度,所以在一个有重量的物体坠落的
时候,人们不能精确他说出经过一定时间之后物体在什么地方。第四,如果
定律只表示一种很大程度的概然性,那么这和它表示一种必然性几乎可以同
样令人满意。我所想到的并不是这个定律为真的概然性;象我们的其它知识
一样,因果律也可能是错误的。我所想到的是某些定律表示概然性,例如量
子论的统计定律。假定这类定律完全为真,它们只能使被推论到的事件带有
概然性,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把它们当作按照上面定义所说的那种因果律。

承认只带概然性的定律的一个好处是这样做能使我们把一些作为常识的
基础的类似“火烧伤人”、“面包有营养”、“狗吠”或“狮子凶残”等粗
略的概括包括到科学范围里去。所有这些都是因果律,它们也都可能有例外,
所以在一个特定的情况下它们只有概然性。葡萄干布丁上的火不会烧伤你,
坏面包没有营养,有些狗懒得不愿意吠叫,有些狮子由于喜欢看管它们的人
而变得不凶残。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上面那些概括不失为行动的可靠指
南。在我们日常行为中我们假定有很多这类近似的规律现象,因果律的概念
就是从它们那里得来的。诚然,科学定律并不这样简单;它们由于人们试图
给它们一种不致发生例外的形式而变得复杂起来。但是如果把旧的比较简单
的定律当作只是表示概然性的东西,那么它们就仍然是有效的。

因果律有两种:一种是关于不变的现象,另一种是关于变化的现象。前
一种往往不被人当作因果律,但这是一种错误。一个关于不变现象的定律的
适当的例是运动第一定律。另一个例是物质不灭。在人们发现了氧,从而理

解燃烧作用之后,就可能认为物质是不可毁灭的。这个定律是否完全真实现
在已经变得令人怀疑,但是就大多数实用目的来说,它仍然是有效的。看来
更为精确真实的是能的不灭。表示不灭的定律的逐渐发展是从根据先于科学
的经验而得到的这种常识信念并始的:即大多数固体除作由于年久破碎或被
火烧掉总是继续存在的,并且在发生这种情况时人们还可能假定它们的一些
小部分会在一种新的安排中保留下来。正是这种先于科学的观点才使人们产
生认为物质实体存在的信念。

有关变化的因果律是伽里略和牛顿发现的,目的在于要用加速度的说法
做出陈述,也就是说要用速度在大小或方向上或者两者同时发生的变化来表
示。这种观点的最大胜利就是引力定律,按照这个定律每个物质粒子对于每
个其它粒子产生的加速度与起作用的粒子的质量成正比而与它们之间的距离
的平方成反比。但是爱因斯坦的引力定律使它更加类似惯性定律,在某种意
义上成了一种关于不变的定律而不是关于变化的定律。按照爱因斯坦的说
法,时空中充满了我们可以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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