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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知识-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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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已成了人所共知的事,但是由此得出的结论却没有被人充分认识到,这就

是物理学上的桌子所在的空间也一定不同于我们从经验中认识的空间。

我们说桌子在我的“外面”,这和说我自己的身体不在我的“外面”的
意思是一致的。但是这样说时我们一定要提防由于必须区别物理学的和心理
学的空间而产生的意义上的含混。如果把“我的身体”解释为我所看见的,
而不是物理学所理解的我的身体,那么在视觉空间内视觉上的桌子就在我的
“身外”。如果我的身体象物理学所理解的那样,那么物理学上的桌子就在

① 就匹克威克意义上来说,指就一种深奥或纯属想象出来的意义来讲。——译者

我的“身外”,但是它与作为我经验的视觉对象来说的我的身体却没有直接
或明显的空间关系。在我们讲到我看不到的门外边的门厅时,我们所谈的完
全局限在物理学的意义上:在物理学的空间中门厅在我的物理意义的身体以
外,但是因为不存在感觉上的门厅,从而在心理学的空间中门厅不占有任何
位置,所以就任何明显的意义来说,在心理学的空间中门厅不在我的感觉界
的身体之外。所以桌子在我“身外”,有两种意义,而门厅在我“身外”却
只有一种意义。

另外还有一种造成混乱的来源,这是由于这件事实造成的,那就是存在
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把心理学的和物理学的空间相互关联起来的方法。比较明
显的方法是把心理学的空间中的感觉界的桌子所在的地点和物理学的空间中
的物理意义上的桌子所在的地点相互关联起来,这种方法就完成大多数目的
来说还是最重要的相互关联的方法。但是在这两种空间之间还有一种完全不
同的关系,为了避免混乱,我们必须弄明白另外这一种关系。物理学的空间
完全是从推理推出来的,它是靠因果律构成的。物理学是以事件簇作为它的
起点的,这些事件当中有一些可以用物理学的定律组223 成一些系列;举例
说,构成光线到达连续地点的连续事件就是由光的扩散定律连结在一起的。
在这样一些情况下,我们不是把距离抵消作用当作一个物理学的原理,而是
把它当作一个确定时空顺序的办法。这就是说,如果一个因果律把两个事件
连系在一起,其中一个事件足另一个事件的结果,那么作为其中一个事件的
原因并作为其中另外一个事件的结果的任何第三个事件就要按照时空顺序而
排在它们两者之间。

现在让我们看一个单独的因果序列,它开始于一个比方说对于眼睛的外
界刺激,沿着内传神经继续传达到脑,先产生感觉然后产生意愿,接着是沿
着外传神经走动的神经流,最后是肌肉运动。当作一个因果序列来看的这个
整个系列在物理学的时空中一定占有连续一系列的位置,因为这个系列的生
理学上的两端是在脑中开始并结束的,所以它的“心理的”两端一定也是在
脑中开始并结束的。这就是说,当作在时空中按照因果关系排列起来的事件
簇来看,感觉与意愿必然在脑中占有它们的位置。按照我们将在以后一章里
发展的理论,一个时空中的点是一个事件的集合;我们并没有理由认为这些
事件中有一些不应该是“心理的”。我们的相反的感觉完全是固执地保留着
心物二元论的结果。

现在我们可以对以上的讨论作出一个总结。如果我有着叫作“看见一张
桌子”的经验,那么视觉中的桌子首先在我的暂时视域中占有一个位置。后
来,由于经验中的相互关联,它才在那个包括我全部知觉的空间中占有一个
位置。再往后,物理学的定律把它和物理学上的时空中的一个地点相互关联
起来,这个地点就是物理学上的桌子所占的地点。最后,心理物理学的定律
把它和物理学上的时空中的另外一个地点连系起来,这个地点就是我的脑子
作为一个物体所占的地点。如果关于空间的哲学想避免无法解脱的混乱,我
们就必须小心地把这些相互关联的关系分别清楚。

最后,我们应该注意到占有两重空间位置的知觉结果和记忆中的两重时
间非常类似。在主观的时间中,记忆是在过去;在客观的时间中,记忆是在
现在。同样,在主观的空间中我对于一张桌子的知觉结果是在桌子那边,但
是在物理学的空间中它却在这里。

第七章精神与物质

常识认为我们对于精神知道一点,对于物质也知道一点;常识还认为我
们对于两者的知识足以证明它们是完全不同的东西。我的看法却和常识相
反,我认为凡是我们不经过推理就认识的都属于精神的范围,对于物质世界
我们所能认识的只限于它的时空结构的某些抽象特点——这些特点的抽象性
不足以证明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在内在性质上是不同还是相同。

鉴于常识的观点本身带有的那些混乱,我想一开始就把常识的观点尽可
能讲清楚。

精神——常识可能这样讲——是由做出或遇到各种不同事情的人们身上
表现出来的。从认识或知觉方面来讲,他们有知觉、回忆、想象、抽象和推
理的活动;从心理情绪方面来讲,他们有快乐的感觉和痛苦的感觉,他们还
有情意、激情和欲望;从意愿方面来讲,他们可照自己的意愿去做一件事或
者照自己的意愿不做一件事。所有这些现象都可以被发生这些现象的人知觉
到,所有这些现象都可以划入“精神的”事件范围之内。每个精神的事件都
是“对于”某个人发生的,成为他一生中的一个事件。

但是除了我们知觉到“思想”——这是常识的看法——以外,我们还能
知觉到“东西”和我们身外发生的事件。我们看见并且摸到物体;我们听见
的声音,别人也能听见,所以它是我们身外发生的事件;在我们鼻子闻到下
水道难闻的气味的时候,别人也闻得到,除非他们是修水道的工人。如果我
们知觉到的东西在我们身外,我们就把它叫作“物质的”;这个名词的意思
既包括那些“物质”的“东西”,又包括声音或闪电这一类的事件。

常识也允许我们对于至少不能由我们知觉到的事物做出推理,例如:
地球的中心,月球的背面,朋友的思想,以及创造历史记载的精神事件。一
个经过推理才知道的精神事件,对于发生这个事件的人来说,却无需经过推
理才知道它。一个经过推理才知道的物质的东西或事件可能或者也许不可能
被某一个人知觉到;某些物质的东西,比方说地球的中心,被认为从来也没
有人知觉过。

这种常识的看法虽然大体上适用于精神事件,在应用到物质事件时却需
要做一番根本性质的改变。当我经历那种叫作“看见太阳”的经验时,我不
用推理就知道的并不是太阳而是我自己的一次精神事件。我并不是直接认识
到桌子和椅子的存在,我认识到的只是它们对我产生的某些作用。被我认为
是“外界的”知觉对象,象我看到的有色表面那样,只有在我个人的空间里
才是“外界的”,这个空间在我死后也就跟着消失——事实上只要我在黑暗
处或者闭上眼睛,我个人的视觉空间就会消失。如果“我”指的是我的精神
事件的总和,那么它们对我来说就不是“外界的”,相反,它们是构成“我”
的精神事件中的一部分。只有对于我的一些其它知觉对象,也就是那些常识
认为的我的身体的知觉对象,它们才是“外界的”;甚至对于这些其它知觉
对象来说,它们也只是在心理学上而不是在物理学上才是“外界的”,因为
它们所在的那个空间正是心理学上个人的空间。

在研究常识所认为的对外界物体的知觉上,有两个相反的问题需要加以
考虑:第一,为什么一定要把知觉材料看作是属于个人的?第二,有什么理
由使我们把知觉材料看作是某种不依靠我和我的知觉器官而独立存在的事物
的符号。

认为知觉材料——比方说在视觉或触觉中的知觉材料——属于个人这种
看法有着两方面的理由。一方面从旨在为素朴的实在论效劳的物理学得到了
一种关于物理世界情况的理论,这种理论证明除了某些抽象结构方面以外,
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假定物理世界中的桌椅与我们知觉到的桌椅有什么相似之
处。另一方面我们对于不同的人按常识讲知觉到同一件事物时的经验也做过
比226 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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