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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知识-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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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命题我们才有权力加以肯定。但是我却看不出怎样才能把这个极限命题
表达出来。困难在于:就这个系列中所有先于417 它的分子来说,根据莱新
巴哈的原理,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它们为真的可能性比为伪的可能性大;事实
上它们并不具有我们可以估计的概率。

我的结论是:想不用“真”和“伪”这些概念的努力是个失败,并且概
然性的判断和其它判断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而是同样包含在完全的真—伪
二分法的范围之内。

E。结论
自从休谟以来,在科学方法的讨论中归纳一直起着非常重大的作用,所
以弄清楚上面的论证所得出的结论(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是很重要的。

第一:数学的概率论并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使我们有理由认为不管是一个
特殊归纳还是一个普遍归纳具有概然性,不管有利于它的实例的确定数目有
多么大。

第二:如果对于一个归纳中所涉及的A 和B 这些类的内包定义的性质不

如什么限制,那么我们就能证明归纳原理不仅可以怀疑而且是虚妄的。这就
是说,已知某一个类A 的n 个分子属于另外某一个类B,那么使A 的下一个
分子不属于B 的那些“B”的值比起使下一个分子属于B 的值更多,除非n
不太小于宇宙中事物的总数。

第三:在一般所谓的“假言归纳”中,由于迄今为止所有它的观察到的
后果都得到证实而使我们认为某一普遍理论具有概然性,这种归纳与单纯列
举的归纳并没有什么重要的不同。因为如果P 是所说的那种理论,A 是由有
关现象组成的类,而B 是由P 的后果组成的类,那么P 和“所有的A 都是B”
就具有相同的意思,P 的证据就是通过单纯列举得到的。

第四:如果一个归纳论证可以正确有效的话,那么归纳原理的叙述就必
须加上某种迄今尚未发现的限制。在实际应用上,科学的常识在各种不同的
归纳面前畏缩不前,这一点我认为是对的。但是那种指导科学的常识的东西
到现在却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表述。

第五:如果科学的推理一般来说正确有效的话,它们之所以正确有效必
然是借助于自然界的某个或某些定律,而这个或这些定律说出了现实世界的
一种或几种综合性质。肯定这类性质的一些命题的真实性靠着来自经验的论
证是连概然性也得不到的,因为这类论证一旦超出了迄今记载下来的经验的
范围,它们的正确性就要依靠我们所说的那些原理。

这些原理是什么,并且如果有意义的话,那么又是在什么意义上。我们
能够名符其实地认识这些原理,仍然是有待我们探讨的问题。

第六部分科学推理的公设

第一章知识的种类

找寻科学推理的公设存在着两类问题。一方面存在着关于大家公认的正
确推理的分析,分析的目的在于发现正确推理所包含的原理;这种研究完全
属于逻辑的范围。另一方面存在着这样的困难,那就是初步看来并没有多少
理由可以假定这些原理为真,更没有理由可以假定人们认识到这些原理为
真。人们在什么意义上,假定存在这种意义的话,可以认识这些原理?我认
为这个问题需要对于“知识”这个概念做出分析。人们过多地把这个概念看
作是个具有明显和统一含义的概念。我个人的看法是:许多哲学上的困难和
争论都来自对于不同种类的知识之间的区别,以及对于我们自以为认识到的
大部分知识所特有的模糊不清和不够明确之处认识不足。另外还有一件在讨
论心理概念时有必要记起的事情,那就是我们和低等动物之间在演化上的连
续性。我们不应假定介乎我们与我们那些不会使用语言的祖先之间有着一条
不可逾越的鸿沟,因为在这种假定下,特别不适于给“知识”下定义。

一般所说的知识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关于事实的知识;第二类是关于事

实之间的一般关连的知识。与此紧密相关的还有另外一种区分;有一种可以

叫作“反映”的知识,还有一种能够发挥控制熊力的知识。莱布尼兹的单子

“反映”宇宙,在这种意义上单子也就“认识”宇宙;但是由于单子之间永

不互相作用,它们也就不能“控制”它们身外的任何东西。这是一种关于“知

识”的看法在逻辑上推到极端的表现形式;另一种关于“知识”的看法在逻

辑上推到极端就是实用主义,正如首先由马克思在《费尔巴哈论纲》(1845)

中422 所提出的:“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

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

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

题在于改变世界。”①

我认为莱布尼兹和马克思的看法都是不完全的。非常简略地从大体上
讲,前者适用于关于事实的知识,后者适用于关于事实之间的一般关连的知
识。就这两种知识来讲,我所说的都是指非推理的知识而言。我们对于概率
的研究已经证明非推理的知识一定存在,这种知识不仅是关于事实的知识,
而且是关于事实之间的关连的知识。

就其不属于推理的知识而论,我们对于事实的知识有两个来源,即感觉
与记忆。其中感觉具有更基本的性质,因为我们只能回忆已经成为感觉经验
的东西。尽管感觉是知识的一个来源,但它本身却不是通常所说的知识。当
我们谈到“知识”时,我们通常有意把认识和认识对象区别开来,但是在感
觉上却没有这种区别。按照大多数心理学家的用法,“知觉”具有知识的性
质,但是知觉之所以如此是由于经验,也许可能是由于先天的气质,加在纯
粹感觉上面的附加条件而造成的。但是人们只有在下面的情况下才把这些附
加条件看作知识,那就是在感觉与我暂时的心理状态之外的其它事实之间要
有一些关连,而这些关连又一定要和纯粹感觉与叫作知觉的心理状态的其它
部分之间的关连具有适当的关系。所以从感觉过渡到知觉不仅涉及到事实,

① 马克思《费尔巴哈论纲》,人民出版社1962 年版。

而且涉及到事实之间的关连。可是只有在把知觉当作知识的一种类型时,它
才涉及这些关连;作为一种心理现象,知觉只是一种事实,但是就它所加给
感觉的来说,它却是一种可能与实在不相符合的事实。只有在事实之间存在
着某些关连的情况下,比方说铁的外形与坚硬之间的关连,知觉才能和实在
相符合。

记忆是反映的知识的最完全的范例。当我记起一支乐曲或一张朋友的面
孔时,我的心理状态类似我听到那支乐曲或看见那张脸时我的心理状态,尽
管两者之间有着差别。如果我有足够的本423 事,我就可以凭着记忆演奏那
支乐曲或者画出那张脸来,然后把我的演奏或画像与事物的原样进行比较,
或者不如说与我有理由相信确与原样极其相似的事物进行比较。但是在一定
限度内我们相信自己的记忆,即使它不能通过这种考验。如果我们的朋友眼
睛有些青紫,我们会问:“你怎么受的伤?”而绝不会说:“我忘记你眼睛
受伤了”。记忆的考验,正如我们已经注意到的那样,只不过是一些证实;
记忆本身就带有相当程度的可信性,在记忆清楚、时间较近的情况下尤其是
这样。

记忆的准确不在于它对控制现在和将来的事实上提供多少帮助,而在于
它对一件过去的事实相似到什么程度。赫伯特·斯宾塞在五十年后遇见他年
轻时钟情过的那位女子,他一直记着她年轻时的面貌,正是由于他的记忆的
准确才使得他瞠目不知所对。对于记忆来说,符合“真理”以及因而也就成
为“知识”的条件在于目前的想象与过去的感觉经验之间的相似。控制现在
和将来的事实的能力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具有证实的作用,但却绝对不能确定
我们把某次记忆叫作“知识”时所表示的那种意思。

感觉、知觉和记忆基本上是先于文字的经验;我们可以假定动物的感觉、
知觉和记忆与我们的感觉、知觉和记忆并没有很大不同。一旦接触到用文字
表达的知识,我们似乎就不可避免地失掉一些我们想要叙述的经验的特殊
性,因为所有的文字都表示类别。但是这里却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尽管在
某种意义上讲,文字有表示类别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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