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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幸福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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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性主义幸福观主要从感性领域来定义幸福。通过前面的介绍,我们很容易看出,从德谟克利特、伊壁鸠鲁到爱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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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修、霍尔巴赫再到费尔巴哈,他们对幸福的定义一般都依据他们所认定的“趋乐避苦”的人的自然本性,并把幸福定义为获得快乐和避免痛苦。

    而且主要是感官上的趋乐避苦。

    当然,霍尔巴赫在幸福的定义上还有其独到之处,他认为,幸福是一种存在方式,因而,人与他周围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协调与和谐使得人们感觉到幸福的存在。尽管霍尔巴赫幸福定义的出发点仍是趋乐避苦,但是,他把幸福与人所生存的周边环境结合起来考虑的观点,对感性主义幸福观的幸福定义是一个较重要的改进。

    比较理性主义和感性主义幸福观的幸福定义,我们看到,他们都抓住了幸福本质的某一方面——理性的一面,或者感性的一面。所以,他们的定义都在部分程度上反映了幸福的某一方面特征。但他们又都没有能够从全面的角度来考察幸福,其片面性是显而易见的。历史证明,要对幸福作出一个正确的定义,必须对人的本质有一个全面的理解,对人的本质的看法决定着对幸福的理解。

    功利主义幸福观对幸福的定义,在其以趋乐避苦的自然本性为理论基础这一点上,与感性主义幸福观有相同之处。

    但是,功利主义幸福观还强调幸福必须符合功利原则,也就是说,它比感性主义幸福观增加了关于快乐和痛苦数量上的计算理论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口号;在实践意义上,这样的改进有更强的感召力。但是,由于功利主义幸福观对幸福的讨论依然根据“趋乐避苦”

    的所谓自然本性,所以,无论他们的快乐计算还是“最大多数要人最大幸福”

    ,其最终落脚点还是个人的感官快乐。

    如果不改变幸福定义的理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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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只能是空中楼阁。

    基督教幸福观对幸福的定义,其谬误是一目了然的。按照奥古斯丁、阿奎那和马里坦把幸福定义为信仰上帝的观点,人们似乎不需实际的努力,只要整天诵读基督教教义、把自己的身心都融合在上帝之中,就能获得幸福了。天底下岂有此等好事!人类的幸福只能依靠人类自身,上帝主宰不了人类的幸福命运。

    基督教幸福观关于幸福定义的根本错误在于,它在人类自身之外又臆造了一个可以支配人类的超然的上帝,这是对人类自身能力的否定。

    中国古代的幸福观,对幸福的定义主要是与德联系在一起的。它的主导观点认为,一个人具备了完善的德行就是幸福,这与西方历史上理性主义幸福观的思想传统相似。

    但是,中国古代的幸福观又常常把幸福与人的寿、富、贵等因素相联系。因此,幸福被看作人的各方面因素的完备和满足;而要达到这种标准是非常困难的,幸福之于普通人来说只能是一种愿望而已。

    第二,关于幸福与道德。

    这是幸福观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几乎所有的伦理学家在讨论幸福时,都必须面对它。主要有下面三种观点。

    1。

    幸福与道德是同一的。这就是说,幸福就是道德,一个人只要具备了良好的道德品质就能获得幸福。

    在这方面,理性主义幸福论者最典型,从他们把幸福定义为德行或至善就可以看出这一点。不仅如此,他们还把道德的实践活动看成是追求幸福的活动,这就把幸福与道德的关系在动态中一致起来。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与幸福相关的诸多关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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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依靠道德的力量是不能全部解决的,道德只是我们获得幸福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不是唯一的因素。

    2。道德是获得幸福的途径。这是道德手段论或工具论,这种观点在感性主义幸福论者和功利主义幸福观论者那里表现得很明显。他们认为,为了获得以感性快乐为主要内容的幸福,道德应当扮演一个工具或手段的角色,道德的意义就在于为感性快乐服务。并且,作为道德规范的义务和良心是达到感性快乐的具体方式。在基督教幸福观中,道德是达到天堂幸福的实用工具。

    3。道德是幸福的标准。这个观点把道德作为一种尺度,并用道德来判断是否获得了幸福。理性主义幸福论者的观点最为典型。例如,康德认为,道德的特性就是运用理性作出善恶评价,并因此成为判断是否幸福的标准。康德一生都在确立以善良意志为核心的道德规范体系,以寻求一个判断善与恶、幸福与不幸的普遍有效标准。应当肯定,以道德作为判断幸福与否的标准是有其合理意义的,一个人幸福与否,除了拥有一定的财富、相应的地位和荣誉等外在因素之外,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这个人的道德品质。当然,康德以一个抽象的善良意志来建立普遍有效的道德规范体系的想法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道德规范体系只能来源于现实的社会生活。

    第三,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

    这个问题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似乎还不明显,但是,从阿奎那之后的近现代思想家都特别重视这个问题。这是因为进入近代社会以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日益紧密,个人不能离开社会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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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关系的讨论,我们看到这样一个现象,这就是,感性主义幸福论者(尤其是近代)似乎更为看重这个问题。按理,以感性快乐作为幸福内容的观点,主要是从个体幸福出发的,但是,为什么他们却要大讲社会幸福呢?这里,大概有两个原因:一是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已经到了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密不可分的阶段,感性主义幸福论者也要适应这样的时代背景;二是从理论体系本身考虑,感性主义幸福论者也不愿意让人们感到他们宣传的是赤裸裸的利己主义观点,他们需要用社会幸福为其幸福观体系塑造公允的形象。然而,从前面的介绍中,我们并没有看到他们为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关系的解决提供正确的方案。尽管他们一再要求人们关注社会幸福,但是,由于其感性快乐幸福观的基本主张没有改变,所以,他们所说的社会幸福只是达到个人幸福的手段或途径,最终的目的还是个人幸福。这就暴露出了其理论上的矛盾。

    理性主义幸福观由于强调道德和至善在幸福中的重要性,所以,仿佛社会幸福在其幸福观中是题中应有之义,无须刻意分析。即便如此,斯宾诺莎还是讨论了在公共福利中实现个人幸福的问题。应当肯定,道德的伦理意义确实包含有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内容。但是,理论上的内在规定性并不能代替现实存在的问题,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这类实际的问题应当在道德实践中加以解决。

    理性主义幸福观没有、也不可能给我们提出明确的、有效的行动方案。

    基督教幸福观也讨论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关系,而且还提出了某些具有合理性的观点。但是,如果把个人幸福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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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幸福的基础建立在信仰上帝之上,那么,一切问题的解决都必须依赖上帝,判断是非的标准也只有请出上帝来“仲裁”

    ,这在实际生活中是不可能收到真正的成效的。

    功利主义幸福观是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标榜于世的,似乎其功利原则就是处理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关系的最好准则。但是,功利主义者所说的社会幸福是个人幸福的合成。按照这一观点,只要个人幸福得到了保证,那么,社会幸福就能形成,“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能实现。这一观点有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其出发点仍然是个人幸福;二是混淆了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在本质上的不同,社会幸福不等于个人幸福的总和。功利原则不能恰当地解决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关系。

    从上面的分析和比较中,我们看到,历史上的幸福观虽然提出了关于幸福的几个重要理论问题,并且也作了各自的探讨和研究,给我们以思想上的启迪和认识上的提示,但是,这些重要问题并没有得到圆满的解决,有些观点和看法甚至是错误的。其主要的缺陷在于:一是讨论幸福问题时,理论上的出发点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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