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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心理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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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曲园曰:“此妇人以不死存孤,而仍以一死明节,不失为完人。程子云,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然饿死失节,皆以一身言耳。若所失者,一身之名节,而所存者,祖父之血食,则又似祖父之血食重而一身之名节轻矣!”我记得以前看见这一段笔记的时候,在“天头”上注着说,推此论而用之于民族,虽千万世不绝可也。”我现在还是这样想。
    1 引论——娼妓、婚姻、与道德
    我以前曾经在另一篇文字里详细讨论过娼妓的现象。娼妓的现象虽则可以厌恶,洁身自好的人尽管可以避之若浼,但从社会的立场看去,它实在是一切性问题的中坚,不容我们不加注意。要是我们站得远一些看,即绝对用客观的眼光把它当做社会的一种动态来看,便可以发见,它不但不是偶然的与轻易可以革除的一种事物,而是目前全部婚姻制度里一个相须相成的部分,一旦取消,那全部就不免土崩瓦解。凡是见过拙著的那篇娼妓论的人,对于这一点,是早已有相当的了解的。但我们不妨作更进一步的讨论。在今日不但娼妓现象,已经成为婚姻制度的风火墙,并且婚姻制度自身也多少有些娼妓制度的意味。假若我们不把婚姻从外面当作一种社会的制度看,而从里面观察它所由成立的动机,可知许多人的婚姻生活与押妓生活很有几方面相像。这一点以前已经有人从许多不同的观察点再三加以申说,我们在此似乎可以不必多赘。但是从性道德问题的立场来看,这一点却是万分重要。我们目前的社会状况,对于女子道德观感的培植,是很不相宜的,一个在娼业里卖身的女子和一个在婚姻里卖身的女子,据马罗(Marro)的说法,“不过在价格上和时期的久暂上有些不同罢了。”佛瑞尔(Fore1)也说,婚姻是“娼业中一种比较时髦的方式”,换言之,就是同是一种以金钱为目的而举行的性货物的贸易,不过要比较通行罢了。不但如此,婚姻之所以为娼业,不但比较时髦,并且是早就受了宗教与法律的封诰,它究属合乎道德与否,也久已在不论不议之列。只要有了法律与宗教的保障,无论一桩怎样不道德的婚姻也可以不受人家指摘。约而言之,娼妓的原则已经在我们生活中间变做合法与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因此,对于真正的娼妓的制度,要引起一些大家的公愤和合理的反对的论调,往往是极不容易。反对的论调并不是没有,不过那种论调所根据的理由是似是而非的。他们也把娼业与婚姻相提并论①,认为娼妓是“违反同行公议而甘心接受比市价更低的工资的一个人”,所谓同行,就是指广义的婚姻,所谓工资,就是出卖色相所得的酬报。但就是这种低级反对的理由也并不很妥当。就事实而论,要是我们把劳力和酬报合并的权衡一下,可知娼妓的劳力实轻,而酬报实重,而做人家妻子的女于则适得其反,她不但责任重大,并且还要放弃许多权利。爱伦·凯(Ellen Key)说得好,因为经济方面既仰仗了她的丈夫,她就不得不牺牲她对于子女、产业、工作、甚至于她自己身体的种种权利;假若她不嫁人,即使像娼妓一般,她还可以有所谓“自家身体”,不必把一切权利都给断送。娼妓的地位虽卑劣,却从没有把自己的身体完全签字卖绝的,但是做妻子的所签的婚约却是一种卖绝的卖身文契;娟妓有她的自由和个人的权利,虽然往往不足挂齿,但做妻子连这不足挂齿的也得不到。所以不守同行公议而擅自跌价的实在是做妻子的女子,而不是做妓女的女子。①例如拔克司所著的《率直的论文集》(E。Belfort Bax,Outspoken Es…says),第6 页。婚姻制度的合乎道德与否,以前早就有人讨论到过,并不是近年来才开始。四十年以前,英人欣顿(James Hinton)就很不客气的下过一番攻击。他以为婚姻在宗教与法律的护符之下,放僻邪侈,真是无所不用其极;他说:“我们的婚姻关系中,根本有一种不健全的状态在。”“在实际生活上,此种关系既极可怕,而在理想上它也并不能满足许许多多人的感情与期望。有许多有才力的女子很愿意做一个已经结婚的男子的外妇;又有一。些纯洁与很天真的女子说起她们看不出来为什么他们的婚姻非经过法律手续不可;另有一个女子谈起要是她和一个男子发生恋爱关系的话,她就不愿意有什么法律的束缚;即在通人也以为男子可以有性的知识,而女子则应以不识不知为原则,即因不识不知而发生危险,亦在所不惜——诸如此类不胜枚举的问题都可以证明目前婚姻关系根本上有不健全之处,非加以彻底的查究一下不可。”许多年前,在1847年间,格罗斯霍芬格(Cross…Hoffinger),在他那本《妇女的命运与娼业》(Die Schiksale der Frauen und dzePractitution)一书里,也很有力的申说娼妓问题在事实上就等于婚姻的问题,所以婚姻关系要是不先经改革的话,娼妓问题也就永远无法革除。他以为把婚姻建筑在一个陈旧的经济基础上,并且把它当作一种有强制性的社会制度,便是一个错误,须得从头改正。就这一点而论,格氏实在是爱伦凯的开路先锋。布洛克(Bloch)对于他这本书,也认为是一本开山之作,有极大的意义,虽若称扬得有些过火,其实是很对的。
    在格罗斯霍芬格以前,约距今一百六七十年,另外有一位和格氏很不相同的人,对于当代的道德状况,下过一次很严厉的分析,因为严厉之至,不客气之至,所以当时的人便以为他是对于当代的神圣的习惯制度,是抱着一种玩弄与侮慢的态度的,所以群情愤激之余,便把他的书烧了。这个人叫做孟德费尔(Mandeville),他那本作品叫做《蜜蜂的寓言》(Fable oftheBees),。。是1714年出版的。在第64页上,他描写着近代的婚姻关系和此种关系的法律的内容说:“我在这里讲起的那位很温文尔雅的先生,倒不必讲究什么克己与节制的道理,至少他不必比野蛮的土人更讲得多;野蛮人在此种场合,一方面要受自然法则的支配,一方面也是很天真很诚恳的——但这些这位新郎先生却可以不大顾问。他在满足他的性欲的时候,只要不违反他的国家规定的法律,他就可以不必有所忌惮。要是他的欲火比山羊或公牛还来得大,一经举行过相当的仪式以后,我们也惟有让他去尽量的发泄,他要到什么程度,就到什么程度。要有什么讲道理的大人先生们出来责备他,他还会对他们冷笑,觉得他们太不识时务。原来他这种纵欲败度的行为,不但女子全部赞成他,就是男子也是十个里有九个以上是和他一鼻孔出气的;他越是放纵,越是荡检踰闲,越是卖弄他的淫巧的行径,他越可以赢得女子的欢心,不但年轻、淫荡、与爱慕虚荣的女子要拥护他,就是比较老实、稳重的太太们也暗中艳羡不止。”所以从道德的眼光来看婚姻,我们以为它的最大的罪过是把两性的关系沦为金钱与淫欲的奴隶。而金钱与淫欲的的奴隶,岂不是就是卖淫与买淫,就是娼业?所以说今日之下的婚姻与娼妓是一邱之貉。
    真正合乎道德的婚姻的目的是这样的。无论我们用广一些的生物学眼光来看,或狭一些的社会眼光来看,婚姻是一种性的选择,它的形成应该受性择律的支配,而它的目的,直接则在产生因恋爱而结合一种共同的生活,间接则在种族的绵延。除非生殖也是婚姻目的之一,它便和社会不生干系,而社会也没有顾问之权②。但若生殖是目的之一,那末,无论在生物的立场或社会的立场,我们便应该让自然的、正当的性选择的影响有自由用武之地。而不让其它不相于的影响拦入,因为此种不相千的影响一经拦入,势必妨碍选择作用的健全,而产生不良善的婚姻关系与不良善的子女,而社会全般终必蒙其大害。
    这当然是比较理想的话,若只就事实而论,则谁都承认传统的婚姻关系大率只顾到经济的利益,而不顾到生物的利益,就是在离原始状况不远的社会里,也复如此。但何以在比较原始而活力很强的社会里,此种以资产而不以生物选择为依据的婚姻倒也没有产生什么顶大的害处呢?这其间有两层原因,一是此种社会往往很坦白承认婚姻的经济性质,而不加以文饰,二是他们对于其它比较不正式而事实上更来得自然的婚姻关系,不但实际上能放任,名义上也不干涉。例如多妻的制度便有相当调和的影响,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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