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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雷逐鹿-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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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清时代的慎刑覆核机关大理寺,有一点点类似我国目前检察院所具有的一些法律监督职能,但不具有目前我国检察院所具备的公诉职能和对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侦察权,实际上都察院职掌的监察权力也包含司法监察这一项,刑部审判,都察院监察,大理寺覆核,三者互相制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都直属听命皇帝,又是不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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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罗自然也明了雷瑾的意图,审理院职掌上虽然与朝廷的大理寺有些近似,但绝对不是想要搞成朝廷大理寺的翻版,审理院当与监察院和刑法曹形成互相制衡的关系,审理院既制衡监察院、长史府刑法曹,也制衡‘军府’的军法断事官,同时也受监察院、刑法曹以及军法断事官的制衡。这‘三法司’互相之间,关系如何厘定,如何兴利除弊,都大有讲究。在审理院人事规例初具了雏形之后,当然需要及时向都督大人汇报大体的进展情形和设想等等。

雷瑾与杨罗议事的声音,并没有蓄意放低,外间的近身护卫是绝对可以听清的,其实如果耳力比较好,再远一点也都可以听清。

“……儒家讲明刑弼教,经宋儒朱熹的阐发,谓是先刑而后教,本朝以重典治国盖本乎此。”

这是杨罗正滔滔不绝的阐述他对帝国律例源由、宗旨的认识。

“帝国固有之律法,律、例为本。律典为常经,长期不变,时移世易,日久弊生;适时制例、编例,则以补律之不足。

帝国制律立法,律例皆重,律例并行,盖立例以辅律,贵依律以定例焉。

凡制条例当与律义相合,以例补律所不备,以例补律之未详,以例纠律之偏颇,以例变律之僵化。

凡律所不备未详,或律之偏颇僵化,朝廷精心修订条例、则例、事例、条规,悉焉备陈,欲使之归于至当,适于治理。

帝国法例,除刑例之外,行政、民生、经济、军事等法例,大多因律典不备未详,故而应时因事制例。

制例之弊,则在因事起例,致条例浩瀚繁累,得失混杂,不便治理,至有以例破律之事。深究因由,一则是君上随心所欲、临时颁行事例;二则是不法官吏讼师曲法、坏法,蓄意以例破律。

考帝国今之成例,包括《帝国问刑条例》在内,虽是细化《帝国律典》作具体之规定,以例补律,以例辅律,然而亦有轻重无常,浩瀚纷繁,杂乱无章,不能前后连贯,互相统一,甚至有前后条文互相冲违之缺失,易为不法之徒所用,歪曲律法,败坏成制,危国害民,其弊非浅。

鉴于此中之弊,有专攻律学的有识之士,著述甚多,如《律解辩疑》、《律例笺释》、《读律琐言》、《律例通考》等,都是欲图于人有益,不致为奸徒曲法所害。

下官以为,因时制宜、灵活变通,对常法和成制加以修正和补充,固所应当,但是应对《律典》、《令典》、《御制大诰》、《礼仪定式》、《教民榜文》、《军法定律》、《宪纲》等浩瀚纷繁,杂乱不一的律例法令作统一疏理修订,废止不合时宜互相冲违矛盾的条文,俾使律例法令划一,不致为不法奸民所用!呃——”

说到这里,杨罗打住话头,端起茶盅喝了口茶润润嗓子。

雷瑾知道杨罗虽则是出身于草野平民,但早年替回回马家贩卖马匹牲畜,走南闯北,阅历宽广,多识多闻,民间疾苦多有知悉,且其早年奔走贩负之时也不忘自行进修文学算筹、刑名律例、诸子百家之学,为人既精明细密,本身复又文武兼备,观其一人独往,只手空拳整合组创起西北幕府活动于帝国北方的‘雪隼堂’秘谍网,独当一面,力担重担,实是不可多得之干才。杨罗这一番言语,他亦觉有理,遂笑道:

“先生见地令人深思,请继续说下去。”

杨罗清理一下思路,继续接着往下说道:“皇朝律典是定罪科刑的大法,只有违法犯罪,方一断以律。然历来对十恶重罪、公罪量刑、流徒配犯、老疾发遣等如何适用;对谋反、强盗、窃盗等罪如何量刑;以及告诉、审判、收禁、行刑的规定,都有编例细化或修正,已是相当周详具体。

又如户婚民事、继承、债负,又比如女子继承、户绝资产、死商钱物、典卖倚当、负债出举、不当得利都已有详尽的律例条文。

再如我西北也颁行诸多律令法例,条例、事例、则例、事宜、判例等等亦是相当不少。

下官以为这些法例成文都宜统一疏理,编纂颁行之,以利西北官民一体遵行之。

再,历来是‘争罪曰狱,争财曰讼’,乡村邻里,诸如分家不均、争山争水、或者田产、地基、斗殴等纠纷,以往概依〈教民榜文〉的规定,由里甲、族长、县衙吏员等在‘申明亭’调解,对纠纷双方晓以利害,说服双方各自让步,若调解不成,则由父老乡亲公断。

此等民间诉讼,多依乡规民约、家规族法、民间习惯和儒家礼范调处公断,好处不必多说,其弊则因强弱易势,容易被乡村财势雄强之家逐渐操控,武断乡曲,鱼肉百姓,‘申明亭’反成为虎作伥的凶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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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初朱元璋曾颁布〈教民榜文〉,对里甲乡村的‘老人’、里甲如何理断民讼和其他乡村事务的方方面面,如‘里老’的组织设置、职责、人员选任和理讼的范围、原则、程序及违背榜文如何惩处等,都作了详尽规定,是古代关于民事和民事诉讼的法规。此处借用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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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一些讼师,居心不良,蓄意挑唆,包揽词讼,从中渔利,亦是民之大害,以至城乡纷扰不宁。

此等弊端,沿习多年,然而下官以为,地方州县法规成例、乡规民约、家规族法以及民间契约都应一体递送法司备案审核,不得与帝国和幕府先后颁行的律例法令有任何冲犯矛盾之处。

再则,争讼之事不可避免,城乡讼师应运而生由来已久,其中向来良莠不齐,且一味解纷息讼也未必就都是好的,过犹不及。以下官愚见,堵不如疏,与其让讼师之中的害群之马投机钻营,挑唆生事,玩弄律法,不若允许讼师代人诉讼,并仿工商同业会馆之例,依〈会社条例〉成立讼师会馆,令讼师订立同业守约,使讼师自行约束自律之。幕府还可订立讼师条例,对违反律例的讼师处以刑、罚。”

雷瑾笑道:“按你说的意思,一是疏理编纂,划一律例法令;二是乡规民约、家规族法、同业守约等均应在有司备案审核;三是讼师订立同业守约或者颁行讼师条例,这三条本爵都准了。不过,允许讼师代人诉讼,有不少律例条文要修正废止呢,少不得又是一番麻烦,那些儒生们又该跳脚了,不过就让长史府头疼去吧,呵呵。(注:包揽词讼被认为有罪)

你下去以后详细条陈上来,会同其他衙署试行办理这三件事吧,你可还是‘幕府参军’,虽然主理着审理院,这幕府里外大小事儿还是要关注的嘛。

你刚才说到民间契约要在法司备案,我看开始这阵儿还是听凭自愿吧。

嗯,我想起来,说到这契约,税务提举司的‘税务征收’,前一阵上了个呈状,提议在民间契约、借贷凭证、交易凭证上加贴一张‘官凭’,骑缝加盖官府大印,欲藉此课税,先生以为此议如何?”

“唔,就是那‘凭印税’吗?卑职回来就听说了。民间商货交易借贷出入的凭证契约单据,贴官凭,盖以官府大印,以资彰信。嗯,只要课税轻微,士庶倒是乐于接受的,尤其商人会比较欢迎。此项税源广聚,取之微而用之宏,颇有集腋成裘之效,非常好。”

“呵呵,这是题外话,近日我抽查下面一些州县的提刑按察行署呈状,发现寡妇嫁与不嫁也是一个大问题。有些州县,妇女一旦失夫为寡,夫家的亲族或是不欲寡妇分薄家产,或是禽兽其心欲图谋利,将寡妇视为商货,以至颇有不少逼婚逼嫁,转手倒卖之事。先生以为如何措置为当?”

杨罗不假思索,回禀道:“若在卑职看来,寡妇幼子宜悯恤之。天下最苦者,莫若寡妇,伶仃无靠者,莫过孤儿,自宜优加悯恤。寡妇有翁姑者,改嫁与否由其翁姑(即今之公婆)做主;若无翁姑叔伯者,听本妇自便,不许奸民逼婚。”

“然则时下许多宗族的族规家训多不许族内寡妇改嫁,如此办理岂不惹得群情汹汹?”

“卑职以为,既是那寡妇的夫家亲族无良,法司若强令不许其改嫁,反失悯恤之意,不如这般办理稍示悯恤,且不致于因‘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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