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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那时为止,曾任秦帝国大臣的赵高是宦官控制帝国命运的唯一明显的
①
例子。其后,少数公正地或不公正地受宫刑的人仍设法在汉代留下了他们的
名声:这些人包括司马迁,他因在李陵身处逆境时赞扬李的功绩和为李的行
为辩护而付出了代价;李延年,他是武帝的一个妃子之兄,因他在乐府的活
动而知名;许广汉,宣帝的遇害皇后之父,他因偶犯的一个小过失而受到最
②
严厉的惩罚。可能在武帝统治之前和之后,宦官都在帝国的朝廷上担任较低
的职位;当尚书的官署日趋重要时,他们很可能在署内任职。③
最早得到晋升而负责中书工作并由此对国策的决定产生相当影响的宦
官,有宣帝朝和元帝朝的弘恭和石显。他们受到皇帝信任,引起了萧望之的
强烈批评,他反对设置宦官,让那些被阉割的人身处君侧。然而,当宦官的
势力强大得使人感到他们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施时,作为他们敌视的
①
结果,萧望之在公元前46年被迫自杀。 匡衡就是那些痛恨宦官而被石显及
其同伙指控的人之一。到公元前33年,弘恭和石显都死去,其他宦官都没有
取得足够显赫的地位以接替他们去控制皇宫;公元前29年,由宦官任职的专
门机构(中书)被撤销。
有若干措施证明政府有重建公正的行政和减轻以前规定的严厉惩罚之
意。这类措施涉及大赦令、司法程序和以金代罚的规定。
在公元前48至前7年期间,朝廷共颁布了18次大赦令;虽然大赦的次
② 公元2 年在立广世国和广宗国的同时恢复为国。
① 见第一章《秦的崩溃》。
② 《汉书》卷九七上,第3964 页;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53、124、195 页。
③ 宦官担任尚书时称中书。关于尚书的重要性,见第8 章《九卿》。
① 《汉书》卷七八,第3284、3292 页。在正史评述中表达的这一观点由于对宦官的内在偏见而应作某些修
正。关于石显和弘恭,见《汉书》卷九三,第3726 页;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16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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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并不明显地多于以往,但颁布大赦的诏令反映了施政的新面貌。它们表达
了一种观点,即严厉的判刑提高而不是降低了犯罪率;它们暗示犯罪的增加
是征重税或未能保证行政清廉的结果。除了公元前134年与大赦令一起颁布
的一道诏令外,以往在这些情况下是不谈这类意见的。此外,公元前47、46
和32年的几次大赦令郑重地表示了皇帝要弥补因他的无能而引起的宇宙万
物运行失调的企图,这种失调通过上天的警告已经表现了出来。朝廷坚决地
②
认为,大赦是及时地注意这些警告和作出补救的一种手段。几乎与此同时,
朝廷下令减轻法律规定的某些严刑 (在公元前47和44年)。在公元前34
年,它又指示简化和缩短诉讼程序;长期的诉讼严重地扰乱了黎民的生活。③
长期以来,政府容许罪犯付钱折罪,以减刑或免刑,这已成为惯例。这
①
种做法可以追溯到秦帝国时期;公元前97年,50万钱足以减死刑一等。这
些措施对时新派思想家们有吸引力,因为它们提供了又一个收入来源;然而
改造派的意见是反对这一制度,因为它有妨碍实施公正的司法和偏袒富人的
倾向,却不能遏制犯罪。
约在公元前62年,萧望之已经坚决反对把这一制度稍加改变而予以实施
的建议。有人曾经提出,定罪服刑的罪犯可以参加镇压西羌叛乱者的征剿,
②
从而免除进一步的惩处。萧望之成功地阻止朝廷采纳这项建议。在贡禹担任
御史大夫后不久(公元前44年),他就时弊向皇帝作长篇陈述时提起了折刑
之事;他认为这种做法是降低公众生活的 〔道德〕标准的根本原因之一。我
们不知道,他的反对意见是否被采纳,他的建议是否被实施。③
节约
改造派政治家们长期以来为宫中的挥霍浪费现象而感到痛心;它消耗了
本可以更好地利用的资源,浪费了本来应该专门用于谷、麻和蚕丝生产的劳
动。元帝登基后不久,朝廷采用了一系列措施以削减奢侈用品,俭朴蔚然成
风。公元前47年,提供车马以供皇帝使用的专门机构被撤消,同时撤消的还
有专用的某些湖泊和林苑;次年,宫中禁军的编制被缩小,官员们奉命削减
开支;公元前44年,即暂时取消国家盐铁专卖的那一年,在皇帝的宴会和使
④
用交通工具方面都采取了节省措施。为娱乐而布置的一些比赛停止举行;很
少使用的一些狩猎庄园被关闭;原来在中国东部设立的供应宫装的官署也被
撤消。公元前44年的另一个措施表明当时的政治家们不仅仅为节约而急于紧
缩开支;他们对国家资源的使用还怀有建设性的思想。在此之前,受博士官
② 关于公元前47、46 和32 年的几道诏令,例如,见《汉书》卷九,第281、283—284、303 页 (德效骞:
《〈汉书〉译注》第2 卷,第308、311、376 页)。关于完整的大赦令表,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
等级》,第167—168 页。
③ 《汉书》卷九,第296 页 (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334 页)。
① 关于秦代的做法,见本书第9 章《刑罚的种类》。关于公元前97 年折罪之事,见《汉书》卷六,第205
页 (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109 页)。关于其他事例和有关原则的探讨,见何四维:《汉
法律残简》,第205 页以后。
② 《汉书》卷七八,第3275、3278 页。
③ 《汉书》卷七二,第3077 页。
④ 《汉书》卷九,第281、284—285 页 (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306、312、3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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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导的学生人数有名额限制。在实施紧缩开支的措施的同时,朝廷取消了对
学生人数的限制,以期有更多受过训练的人担任公职。但由于这一变化增加
的费用,在公元前41年,学生人数又有了名额限额。①
有一个进一步的节约措施特别引人注意,因为它产生于财政和意识形态
方面的考虑;它是宣帝朝的过渡时期所采取的措施的继续。早在公元前 70
年,乐府已奉命削减其正式编制;公元前48年朝廷又颁布了同样的命令;15
年后乐府又奉命停止某些比较铺张的做法;诸如提供国祭仪式中的女歌诵
团。最后,在公元前7年,乐府被撤消。在那时,它共有829名精通音律的
人充当歌诵者和演奏者。一半以上的人被直接遣退,其余的人被调到其他机
构;但朝廷仍能为朝觐组织一个有 128名乐师的乐队,为宗教祭祀组织 62
名演奏者。②
乐府有许多精于音律的人任职,尤其是在下达紧缩编制命令之前。但是
撤消乐府的记载着重叙述的是乐府已被败坏了的职能而不是节约钱财的需
要。到乐府结束之时,它已与演奏容易引起情欲和刺激放荡行为的靡靡之音
联系了起来。在几个世纪之前,孔子已经不赞成这类音乐,所以改造派政治
家们设法压制为国家演奏这类音乐的组织,就不足为奇了。他们认为它会对
世风产生有害的影响。
政府中一名可以代表新潮流的官员为召信臣,他生于华中,他学术上的
①
丰硕成果使他能在朝廷取得一定的地位。他先任一个县的县令,后任南阳郡
的郡守,在任郡守时,他极力使百姓富足起来。他亲自在田地劳动,给人们
树立勤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