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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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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当然就是邪僻的路、苟且的路了。人要循正路而行,也就是循义而行,循理而行。作为〃义〃的路是大道,是大家都可以见到的,是一般都认为是正当的,也是绝大多数人都能顺着走的。 
  孟子并不一概否定求利致功的目的,他呼吁制民之产,士有所养就是明证。但是,士还应该有更高的抱负,而对所有人来说,无论追求什么,也都还有一个〃必以其道〃的问题。我们可能都想得到一笔财产,一个职位,但我们必须以正当的途径去获得它,而不能以苟且的方式去得到它。我们可能都想免除某些灾难,如饥饿、死亡,但也可能碰到只有通过苟且之路,伤天害理之行才能免除将加于自身的灾难的情况,这时我们就可能必须坦然承受这灾难,这就是〃临财,毋苟得,临难,毋苟免〃的含义,这是基本的义务,在这个时刻,〃舍生取义〃亦不为过。 
  再高一点,静心反省一下人除了谋利之外是否还应有更高的精神追求, 为了这一精神追求是否应当不惜以身殉道,这就还涉及到目的,就步入更高的境界了。但对一般人来说,最重要的还是〃义在不苟〃,〃有所不为〃。〃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其所为,义也。〃〃人能充无穿 之心,而义不可胜用也。〃④ 
  孟子所反复叮咛的也就是这一点,一定要注意行为、手段的正当性, 决不能〃苟且〃, 不能〃诡迂〃,不能〃穿 〃,不能〃钻穴〃,不能行〃妾妇之道〃,而要行〃大丈夫之道〃。〃妾妇之道〃当然不宜拘于字义,〃齐人有一妻一妾〃的故事中行〃妾妇之道〃的恰恰是那个〃良人(丈夫)〃,孟子感叹道∶〃由君子观之,则人之所以求富贵利达者,其妻妾不羞也,而不相泣者,几希矣。〃⑤此一感叹并非绝叹, 它世世代代还在被人们以不同方式重复,此甚可哀也。由此也可看出价值目标对行为方式有着很重要的影响,〃志〃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行〃,这从自我的观点看尤其是这样。 
  但是,我们说过,从普遍的观点看,〃志〃是必须通过〃行〃来体现、来达到的,而所〃行〃之〃义〃就是〃路〃,走什么〃路〃在道德上往往要比达到什么〃目标〃更优先,更重要。无论对自己还是对他人,对〃路〃也可以比对〃志〃更好地予以判断。荀子甚至说,君子与小人之异不在追求的目标,而仅在追求的方式,即所求则同,所以求则异,君子道其常,而小人道其怪,⑥但这里的〃所求相同〃似乎只应理解为最基本的欲求大致相同, 他们高层的欲望还是很不一样的,即我们上章所说的∶〃低同高异〃。 
  无论如何,除了道德人格的目标,我们每个人都免不了还要有许多不属于道德的目的和欲求, 如谋生求职一类,而如何求,走什么路,这就有义了,如果以正道求,那么,即使我的所求尚非宅于广博的仁心、爱心,而只是为一己一家的奉养,那么,我也不失为一个正直的人。而且,长此以往,始终坚持直道而行,正道而求,无疑有益于、也许是最有益于陶冶我们的情操,最终把我们造就为一个高尚的人,甚至进入圣域。此即〃惟其义尽,所以仁至〃。 
  总之,我们从〃义〃为〃人之正路〃的比喻可以得到的启发是∶第一,路是用来行的,用来到达某一目的的,所以,〃义〃直接与行为有关, 与手段有关;讨论〃义〃尚非讨论最终目的,讨论至善问题;第二,路是迹,是可见的,外在的,所以,〃义〃也是人们有目共睹的,是客观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第三,作为〃义〃的路是正路,是大道, 是常途,所以,〃义〃也是具有普遍性的,是人人所应当遵循的,也是绝大多数人所能够遵循的。 
  以上所说,我们也可以从〃义〃与〃道〃的联系得到印证。《尚书·洪范》说〃无偏无陂,遵王之义;无有作好,遵王之道,无有作恶,遵王之路。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在此,很显然,〃义〃、〃道〃、〃路〃三字的意思是一致的,所说的都是〃王道〃即〃社会正义〃,用不同的字只是为了避免重复。后来荀子〃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也可以说是这种用法,也是〃道〃〃义〃等同。 
  不过,〃道〃有时虽可等同于〃义〃,却是在它包容了〃义〃的意义上等同的。〃道〃本身是一个更为深广的哲学范畴,而不止是一个伦理学概念。〃道〃还可以包括根本价值、最终目的的含义,也就是说包括〃最好〃〃至善〃〃最高理想〃的含义。所以,我们可以说先秦诸子各派各家都〃志于道〃,〃以道自任〃,但不好说它们都〃志于义〃〃以义自任〃。〃义〃只是方式、手段,这时它与〃道〃的关系正如孔子所言∶〃行义以达其道。〃⑦也就是说要通过正当的途径来实现其理想。 
  春秋时期,孔、墨两家都甚重义,孔子说〃君子义以为上〃,〃君子义以为质〃, 君子与小人的区别就在 〃喻于义〃还是〃喻于利〃;墨子说〃万事莫贵于义〃,〃义为天下之大器〃,他们对义的客观性看来都没有发生过疑问,都把义看成是客观的原则规范,看成是具有明确内容的,孔子以《春秋》明〃大义〃,此〃大义〃显然不以个人主观意识为转移,墨子以葬父为例,说这不仅是我的义,也是你的义。后来荀子讲〃礼义〃,韩非讲〃公义〃,汉董仲舒讲〃以义正我〃, 唐韩愈讲〃行而宜之之谓义〃,也都没有怀疑过义的客观性。但是, 在《孟子·告子篇》中有两段批评〃仁内义外说〃的言论, 孟子在其它地方还谈到要〃集义〃而非〃义袭〃,要〃由仁义行〃而非〃行仁义〃等, 这些言论到宋明时特别为儒者所强调和推崇,〃义内说〃于是被敲定, 而〃义外说〃几乎成了一种禁忌,所以, 我们要专门疏解一下《孟子·告子篇》中的这些话。 
  告子说∶仁是内在的,不是外在的,义是外在的,不是内在的。我爱我的弟弟却不爱别人的弟弟,这是因我自己的缘故,所以说仁是内在的,我敬我家里的老人,也敬其他的老人,这是因他们年纪都比我大的缘故,所以说义是外在的。 
  孟子的反诘是∶不知道你所谓的义,是在老人那里还是在敬老的人那里?(如果说义是在外,是在被敬的对象即老人那里,那么,对象不同,恭敬心也应该不同才是,而实际上)就象喜欢吃别人家的烧肉的人,也喜欢吃自己家的烧肉,他喜欢吃烧肉的心并无不同一样,(不管对象是我家的老人, 还是其他的老人,恭敬之心也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义不在对象,而在主体,不在外,而在内)。⑧ 
  紧接着孟子指导公者子与孟季子问难的一段也是批评〃仁内义外说〃,论据大致相同,限于篇幅,不具引,我们主要分析孟子与告子辩论的一段。 
  首先,从上例可以看出,告子所说的〃仁〃〃义〃是有特定含义的,仁是爱弟或爱亲,义是敬长,〃仁内义外〃一说的产生大概跟这种特定含义很有关系,因为爱亲比较自然,容易从心中油然而生,而敬长却不那么自然,容易感觉到具有某种外在的约束性,强制性。所以觉得是〃仁内义外〃。 
  但是,以内外来分别仁、义看来并不恰当,至少是不重要的。爱亲、敬长可以说都是某种义务,或者说都是总称的儒家的〃仁〃之〃义〃,它们作为原则规范,都是客观的,外在的,而若把它们看作内心品德,从个人的道德践履出发, 它们又可以说都是主观的,内在的了。 
  其次,义的客观性或外在性也不宜理解为是存在于对象那里,这一点孟子反驳得有道理,后来王阳明也有过类似的驳论,大意是说,如果说孝的理在父亲那里,那父亲一死,这理岂不就没了吗? 
  当然,我们认为,这理最终也不是存在于主体那里,存在于心灵之中,尤其是上述具体的义理。因为个人既是对象,也是主体,个人作为对象会死去,作为主体也会死去,所以,孝的理也不会存在于儿子或主体的心里。这一理宁可说是存在于人与人的父子关系之中,只要这一关系是客观的,这一孝义或孝理也就是客观的, 我们且不说〃天不变,道亦不变〃 , 而是只要人类存在和延续一天,这种父子关系存在一日,也就有这种孝义孝理存在一日。人类的基本义务可以说都是从这种客观关系发源的,义务客观性的根据就在于这种客观关系。当孟季子说∶一个人心里敬的是自己的大哥(仁),但在一起饮酒时却先敬本乡长者而非先敬自己大哥,因而可证义是外在的而非由内时,孟子解释说这是因为本乡长者〃在位故也〃,这个〃位〃就是指一种客观关系。 
  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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