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A·Flew)编《哲学辞典》∶〃良心是一种对道德上有义务履行的行为(或不正当的行为)必须坚定地履行(或防止)的执着信念。〃②弗罗洛夫(Frolov)编《哲学辞典》∶〃良心是一种表达最高形式的道德自我控制能力的伦理学概念。〃③安吉尔斯(Angeles)编《哲学辞典》∶〃良心是一种(a)一个人应当做和不应做什么和(或)(b)什么是道德上正确、正当、善、可允许或相反的感觉(sense),感情和意识(awareness)。〃④鲍德温(Baldwin)编《哲学与心理学百科全书》∶〃良心是对表现于品格或行为中的道德价值或无价值的意识,并包括按照道德去行动的个人义务意识和行为中的功罪意识。〃⑤美国《韦伯斯特大辞典》∶〃良心即个人对正当与否的感知,是个人对自己行为、意图或品格的道德上好坏与否的认识,连同一种要正当地行动或做一个正当的人的责任感,这种责任感在做了坏事时常能引起自己有罪或悔恨的感情。〃仅仅抄列这些定义,就可以使我们看到,它们和中国传统心性儒学对〃良心〃的理解是多么的不同,而最主要的差别就是∶这些定义都是伦理学的,而心性传统中的〃良知〃则还具有一种本体的意义,具有一种人可以在其中安身立命的本然实在的意义。
不过,上述定义对我们来说还不是完全满意,所以,我们还是想略作一些调整,使一些问题得到进一步澄清。我们首先可以问∶良心的对象是什么?回答是∶第一,是可以对之构成道义判断的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或行为意图),即可以判断这一行为(或行为意图)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是有义务去做还是无义务去做,甚或有义务去禁止的;第二,是可以对之构成价值判断的人的品质或其它事物,即可以判断这一品质或事物是善的还是恶的,是有价值的还是无价值的人的品质或其它事物。
在前一种情形中,对良心的要求常常是紧迫的、直接的,在后一种情形中,良心则是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起作用。在前一种情形中,若是行为尚未发生或正在进行,心灵最要求一种意志抉择和控制力,所伴随的最强烈情感是一种义务感、责任感,而在行为结束之后,则可能伴随一种轻松感或负罪感。在后一种情形中,内心则会逐渐形成一种较固定的看法、信念、并伴随着一种赞成或反对、喜悦或厌恶的情感,而始终贯穿于这两种情形之中的则是一种鉴别正邪和善恶的道德理性的判断能力。可以说,良心最基本的因素就是这种区分正邪、善恶的能力,没有这种正邪之分与善恶之辨,没有这种基本的道德判断与评价,良心也就不存在了,单独的意识成分如情感、意志、信念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我们可以重新把良心定义为∶良心是人们一种内在的有关正邪、善恶的理性判断和评价能力,是正当与善的知觉,义务与好恶的情感,控制与抉择的意志,持久的习惯和信念在个人意识中的综合统一。
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 返回首页〉学术简历〉讲授课程〉招研计划〉学术著述〉散文随笔〉翻译著作
对传统良知论的批评
学术著作…伦理学 伦理学 社会史 人生哲学 返回首页〉学术简历〉讲授课程〉招研计划〉学术著述〉散文随笔〉翻译著作 《良心论》 《底线伦理》 《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 《道德·上帝与人》
五、对传统良知论的批评
显然,我们在上面给出的〃良心〃定义在性质上是相当综合的,在意义上又是有所限制的。〃综合〃就是说它兼顾良心的各个要素,各个方面;〃限制〃就是说它仅限于对善恶正邪的判断,而不涉及它自身的最初来源或人生的终极价值,也就是说,它使自己严格限制于规范伦理学,这只是一个伦理学中的〃良心〃定义。
那么,正是从这种伦理学,或者说规范伦理学的角度,我们觉得有必要对传统的良心理论(或者说〃良知论〃,因为从孟子到阳明更多地是使用〃良知〃一辞)提出一些批评∶首先,如果把良心主要理解为一种相当玄妙、神奇的直觉体认,将有可能把伦理道德置于一种不可说、不可教的地步。而这对建立恰当的伦理原则和规范,进行普遍的社会道德教育,使人人明确自己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是很不利的。我们要履行义务当然要依赖心头最初的那一点善意,我们也期望进入一种很高的天人合一,人我圆融的精神境界,但是,即使我们有这种追求,我们的大多数活动,尤其是社会上人们之间的绝大多数活动的正当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都不是有赖于此, 而是有赖于建立一种明确的、恰当的伦理规范体系,有赖于人们普遍地在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义务上达成一种共识。
这样,就要求义务以及良心的内容(良心在伦理学的意义上主要是对义务的认识和尊重)是应当能够明明白白地公开的,是可以清清楚楚地讨论的,是可以普遍地为人们所学习和传授的。也就是说,伦理学上的良心必须是能够说的,必须是能够分析、推理和演绎的,而且不仅要能够说,还要能基本上把它说清楚。
这个〃说〃不是〃悟〃,〃悟〃是自我的、个人的;〃说〃是社会的、是人与人之间的, 有说者也就有听者,〃说〃也就是要说〃理〃,说让人明白,让人信服的道理。伦理学也主要就是要说服人,而不是打动人或震撼人。在〃说〃的过程中当然也必须要有〃悟〃,有自我的〃领悟〃,但伦理学不象有些其它的人文领域,不象艺术、宗教乃至人生哲学,伦理学必须首先把〃说理〃放到第一位。只要我们承认伦理的主要内容是规范和义务,我们就必须承认这一点。
然而,恰恰在这一点上,传统良知论有着它〃难以说清楚〃的局限性。伯敏问象山,想把情、性、心、才这些概念弄清楚,象山的回答是,〃不须得说,说着便不是〃。其他宋儒也经常讲到〃'人生而静'以上不容说,才说性时,便已不是性也。〃(二程),〃一说便差了〃等等, 这说明什么呢?有些问题可能确实是不能说或不好说的,因为那些问题是形而上的问题, 因此学者想〃悟〃,想通过直觉去体认,这恰恰说明他们的精神所致力的领域主要是形而上学的领域,而不是伦理学的领域,然而,还有不少问题是可以说的,能说清楚的,一般社会的伦理规范和道德义务就是这类可以说清楚的道理,相形之下,在这方面心性一派的儒者可惜又说得太少了。
王阳明在给邹谦之的信里曾谈到一件有趣的事,有一个乡的乡大夫要请阳明去讲学,问阳明说∶〃除却良知,还有什么说得?〃,想来这个乡大夫是已经听过阳明讲良知了,所以这次来请王阳明是还想听一点别的东西。阳明的回答却是斩钉截铁的∶〃除却良知,还有什么说得!〃也就是说,他如果要去讲,这次也还是要讲良知,〃吾平生讲学,只是致良知三字〃(《王文成公全书》,卷二十六)。
那么,阳明这样讲有何意义呢?只说〃致良知〃有何意义呢?为了回答这一问题,让我们再回到牟宗三的那段回忆,牟宗三说到熊十力对冯友兰讲良知是〃直接呈现〃的一番话使他〃震聋发聩〃,一下提升到了〃宋明儒者的层次〃,我们相信,后来牟宗三用其生命历程的大半孜孜不倦于阐发儒家心性之学的精义,把这一学派又推向一个新的高峰,与熊十力这一声断喝一定很有关系,而且,我们相信,牟宗三的这些著作和讲学也不 是一声同样性质的断喝,也同样在中华文化花果漂零的季节中深深地震憾和吸引了几个敏感而颖悟的心灵。这就是说,象山之所以要再三大声疾呼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阳明之所以要以截断众流的气概反复申言〃良知〃,尤其当代熊十力、牟宗三的工作,主要是要震憾人们的心灵,唤起人们内心的自觉,以确立一个追求崇高道德的主体。
然而,我们马上就有一个问题,当时熊十力一番话对牟宗三确实产生了一种深刻的震憾作用,但是,对恰恰正是他谈话对象的冯友兰是否也产生了同样的作用呢?他最后是否说服了冯友兰接受他的命题呢?如果没有,那是为什么呢?如果连冯友兰这样一个对传统哲学有相当深刻和同情的了解,思维又非常清楚和有理性、也很有悟性的思想家尚且都不能被震憾或者被说服,那又怎么去震憾或说服其他的人呢?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