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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史,从法院外部可以理解为,以大法官为一方,以舆论、民意以及自称民意代言人的选举官员为另一方,就何为美国根本价值以及如何平衡这些根本价值与当前利益而进行的争吵不休的博弈和谈判;从法院内部可以理解为,现任大法官之间以及他们与前辈大法官之间,就何谓宪法以及不变的宪法条文如何适应变化的现实世界永无休止的对话、辩论和争执的过程。
从外部和内部这两个视角出发,《在宪政的舞台上: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轨迹》试图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确立和发展作一较为系统和有重点的叙述。之所以选择宪政作为贯穿始终的主题,既是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基本上是一个宪法法院,这个特征进入二十世纪以后愈加突出,更是因为宪政构成了现代法治国的奠基石。此外,采取历史的而非专题的叙述模式,一方面固然是作者的学术训练使然,同样也是出于历史与宪政之间难舍难分的内在联系。
作为社会与政府相互控制、过去与现在交流对话的法理基础和政治框架,宪政对历史发展的影响绝不亚于历史发展对它的影响。离开了美国历史,宪政就难以理解;离开宪政,也不会有今天的美国历史。历史之于宪政,犹如牛奶之于奶酪。正像奶酪浓缩了牛奶的精华,且别有风味一样,宪政折射了历史,且突出了人类的进步与无奈、精彩与荒诞。
《在宪政的舞台上: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轨迹》与先前出版的《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二十五个司法大案》可谓姊妹篇,也是作者计划写作的美国宪政三部曲的第二部。与《美国宪政历程》中“以案说法”的案例故事(case
story)不同,《在宪政的舞台上》则是从机构看法治演变的制度故事(institution
story)。当然不仅仅是它作为一个制度和机构的历史,更是它作为宪政世界舞台的历史。在这里,背景是美国二百多年的迅猛发展,主角是号称正义化身的大法官,内容是不断被诠释的宪法条文,主题是最高法院本身制度的演进和完善,重点则是它的杀手锏——司法审查。
三
在写作上,本书作者试图继续《美国宪政历程》的风格,在保证内容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基础上,尽可能突出可读性和故事性。不过,两书的写作背景有着重要的不同:《美国宪政历程》是没有名分的项目,基本上是我和合作者陈伟等人凭兴趣的随心之作,有很大的“法律票友”自娱自乐的成分;而《在宪法的舞台上》则是一个正规科研项目,一个拿到国家教育部资助的所谓“省部级项目”。虽然这一项目的提出本身出自学术研究兴趣,但是,其研究和写作过程无不渗透着“赶工、交差”的因素。
在当前“项目就是一切”的大学学术研究氛围中,项目驱动的研究日益代替兴趣驱动的探究。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搞不到资助,学者只好放弃自己兴趣导向的课题;同时,为了搞到项目,他们往往又不得不牺牲自己的学术兴趣,削足适履,去迎合资助者主观设计的“项目指南”。这样,资助者控制(或者用邓正来先生自创的那个词“宰制”)了学术研究的主流和基本方向,一般学者自然也就成为了国家社会科学大厦建设生产线上的“计件工”。虽然只是低级的计件工,但因为工作岗位有限,而学术研究大军却不断招兵买马,申请者依然是趋之若鹜。
毕竟,拿到了项目就意味着有了财政资助。要知道,在研究型大学中,一个学者的地位与声望,往往不是根据他的研究质量,而是根据他手头项目的多寡和资助额度的强弱度来判定。在这种企业化了的大学氛围中,没有项目的学者,不仅自惭形秽,而且日子也过得紧巴巴。没有项目资助,就意味着买书复印、邮寄资料、开会出差、请同仁喝茶吃饭等等学术活动开销,都要自掏腰包。
正是出于这种职业和经济上的考虑,在初步完成《美国宪政历程》的写作后,我也不得不跻身于“学术计件工”岗位的申请人行列,设计了“联邦最高法院与美国法治的历史实践”的课题,开始了漫长而又艰难的“求职”过程。按理说,这个题目虽尚不能与国际“接轨”,但毕竟国内尚没有人系统研究过;从我的学历(1988年的博士)、职称(教授)和成果(四十余篇核心刊物论文)等个人条件来看,多少也有些竞争力,因此,自以为还是很有希望获得资助的。但是,申请结果却令我大失所望。先是申请国家社科基金,未果;退而求其次,申请江苏省的社科资助,还是败北;最后申请学校的项目资助,依然是铩羽而归。
屡战屡败的结果大大打击了我的自信心。难道课题的设计出了问题?应该说不会的,在这方面我还是相当有经验的,绝不会比其他学者更差。想当年,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游学海外时,我用英文设计的外交史课题,在对各国学者平等开放的“国际项目”申请竞争中,曾经先后得到过全美社会科学理事会、挪威诺贝尔研究所、威尔逊国际学者中心等著名学术机构的资助,为此,还自不量力地专门给研究生讲过基金申请书设计的方式方法。随便说一句,国际上的这些资助与国内的项目资助不同,它们实际上是替代和补充申请人工资收入的一种研究金(fellowship),让获得者能够摆脱身边的日常工作半年或一年,专心致力于学术研究。而且,这些资助的申请从不需要什么申请手续费;不论申请成功与否,都会非常礼貌正式告知。相比之下,国内的项目申请,不管哪一级,都征收数额不菲的手续费。虽然收费不菲,但却从来不直接正式函告申请人本人最后的评审结果,缺少对申请者起码的尊重和理解。这种征收手续费的做法是否合法,是否是规范的行政事业收费,大有怀疑的余地。因为相关社科基金下拨时,应该已经包括了基金的管理和运作费用。由于国内大部分申请人多是用旧课题的结余来支付手续费,他们这些人对这笔支出也就无所谓了。而对我们这些没有项目的人,就只能自掏腰包了。这多少会打击这部分人申请项目的积极性。仅就这一点而言,手续费的收取从一开始就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势态。
言归正传,再回到我心爱的最高法院课题。我虽非意志顽强之人,但是,在这个项目上,我居然冒出了屡败屡战的傻气,寻求最后一个资助来源:教育部2002年社科项目。由于有前三次失败的阴影,这次也没有抱多大的希望,但是,歪打正着,这次居然获得几万元的资助,当时真有一种范进中举的感觉。后来,与同病相怜的同事谈及,发现他们这几位没有学术团队支撑的“散兵游勇”,当年也获得资助。显然,这里不仅仅是个人的运气,而是有些共性的东西。原来,从这年开始,教育部的课题申请有了很重要的制度创新,不再设课题指南,而采取“海报”(借用中国乡村基层选举中“海选”说法)的形式;采用随机抽取的匿名专家通讯评审;给予课题设计书本身而非学术团队更多的尊重,等等。现在想起来,我此前的三连败很大程度上是“自杀”:既没有接受课题指南的“引导”,又缺少起码的学术团队,哪怕是一种拉郎配的草台班子。
记得当时教育部要求,一般课题三年内完成。作为一部学术著作的写作,三年的时间远非充裕。2003年,我利用“非典”带来的难得清闲,完成了书稿的前三章。但是,随后的一系列额外工作,包括译校麦克罗斯基的《美国最高法院》、编辑个人文集《政治世界探微》,占用了教学以外的大部分时间,使我无暇全力专注于课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