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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种,而租佃本身开始以新的形式出现。租佃原来一直存在,不但初唐的大
庄园有,甚至在通过均田制分配的土地上也有,农民可以把远离家宅的地租
给另一农民,本人可同时租入地点更近便的土地。除了寺庙的土地常由寺户
耕种这一特殊情况外,初唐的租佃一般必须有平等的双方纯经济性的短期契
约。到9世纪后期,有效期很长的协议成了正常现象,根据协议,佃农个人
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地主,而这一发展导致宋代有些地方一种半依附性的租
佃关系的成长。现在根本不可能以数字说明晚唐租佃的发展水平,但租佃肯
定是很普遍的。租佃制与土地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情况结合起来,扩大了贫
和富、地主和耕种者之间的鸿沟,并且促使农村产生了一种新的社会结构。
①
这个问题到宋代才发展到极点,但在9世纪时变化已经达到相当的程
度。在中世纪中国史中,它造成的社会变化也许比任何其他问题更受到深入
的研究,并且已有大批论战性的作品问世。有些作者提出假设,把“庄园经
济”的出现或者比作日本庄园制的成长,或者比作欧洲庄园的发展。其他的
作者提出晚唐标志着奴隶社会的结束和“封建主义”或“中世纪农奴制”的
开始(奴隶社会的定义根据体现在初唐律令中个人对国家的“依附”关系作
出)。还有一些作者仍认为过分强调租佃的依附性是错误的,并坚持地产的
含义及租佃地产的制度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的。
这一激烈的论争既结合企图把中国纳入普遍适用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某一
模式的对立主张进行,又结合历史的现实。但论争有助于使人们把注意力集
中在中国经济史中关键的变化时期。虽然租佃决不是普遍的,但大地产的到
处存在,无疑能引起重大的经济发展。大土地主能开荒和开垦,以佃农为劳
动力,就像唐以前的寺院利用其寺户那样。大地主能投资采用新工具和研磨
机。甚至租种制对佃农的压力也有助于双季作物的发展,因为租种契约只涉
及主要粮食作物。这些发展进一步加速了农村生产力的提高以及在唐末宋初
随之出现的经济扩张。
此外,租佃制不是单纯地对农民进行单方面剥削的制度。小农并非纯粹
因经济上走投无路而成为邻近有权势的地主的佃户。有权势的地主能庇护其
佃户免遭税吏的巧取豪夺。同时大地产作为一个经济单位,能提供某种保证
安全的办法和在艰难时期生存的机会,而一个仅能口的小农自身可能就没
有这种办法和机会。另外,这些变化是在权威完全垮台和法律秩序遭到破坏
这一背景下发生的。在9、10两个世纪,一个小农发现,适度地牺牲个人自
由以换取有权势的庇护人的保护,这对自己大有好处。
事实上,租佃不过是晚唐人身依附和半依附关系全面兴起的一个方面,
这一趋势与汉亡后大分裂时期出现的情况非常相似。此时出现了一种朝着小
规模紧密结合的社会单位和整个社会结构中高度个人化的关系发展的总趋
势。作为任用官员方法的辟召的再出现是这方面的表现之一,这种方法在司
署长官及其部属之间建立了一种持久的庇护和被庇护关系。在地方节度使的
官署中,辟召更表现出恩主与家臣、庇护人与被庇护人等非正式关系的更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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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的形式,而且往往不受既定的官制的限制。在9世纪,有的节度使甚至收
他所辖的将领为义子,这样就以远为强烈和私人化的孝道要求来加强队伍的
关系。有些镇出现了世袭官职的情况,这是对隋唐任用官员的政策的彻底否
定。
上述每一个发展都显示出这样的趋势:一是形成作为社会内聚力基础的
小的地方单位;一是形成紧密结合的半家庭性的社会集团,这些集团将以有
条不紊的标准化的行政方法和全国的既定的官制来重建原来由一个强大而有
效的中央政权提供但又丧失了的稳定。
就在当时这种崩溃的社会秩序的情况下,旧贵族进行了最后一阵忙乱的
活动,他们面对压倒一切的社会变化潮流,在维护社会上层摇摇欲坠的等级
秩序的最后一次徒劳努力中,妄图确立自己为公认的社会精英,并想再发挥
贵族精英的作用而成为维持社会稳定的另一股力量的源泉,以取代中央政府
丧失的权力。他们的企图失败了——虽然他们在朝廷中曾一度重振旗鼓。原
因很简单:他们此时已彻底与王朝融合为一体,在地方上再也没有他们能够
退守的真正的权力根据地了。
中央权威的丧失以及随之而来的分权和权力的地方化具有重要的社会和
经济意义。把政治权力分到各镇治所,这意味着许多这样的城市成了地区性
大都会——有大批富裕官户和从事服务行业的人的大规模行政中心。同时,
在财政方面又给了各镇新的自由,此举意味着该镇的岁入被就地使用而不是
上缴京师。在被黄巢叛乱和以后的战争最后破坏之前,虽然人口超过100万
的长安仍是唐代最大的城市——在这方面它又高居世界之首——和高度发达
的商业中心,但有几个镇的中心已发展成大城市。其中较重要的为长江中游
的成都、江陵以及扬州、广州和汴州(开封);汴州在唐亡后,将成为第一
个待选为全国首都的大商业城市。这些商业繁荣和行业俱全的大城市成了地
区中心,小城镇和地方集市网络在它们的郊区发展起来,其中有些网络还涌
现在地方军戍守的镇的周围。到9世纪,以地区市场体系为基础的各级新的
经济定居地开始在现存的各级行政中心旁边出现,从而使城市发展的过程呈
现崭新的面貌。①
城市化的总过程以生产力的全面发展为基础。人口的普遍南移不但提高
了农业生产力水平,而且工业和手工业也开始在长江流域发展起来。结果,
交易和商品流通量迅速增加。8世纪后期和9世纪是商人阶级大展宏图的时
代;在此之前,汉以来历代王朝在传统的儒家抑商理论的影响下对商人实施
严格控制,使他们深受苦难。政府以往力图把交易限制在受严密管制的官办
市场中,地方当局调节商品价格和严格控制商人的一切活动。某些物品的经
营受到限制,甚至被禁止。商行受到严密的监督,并被用作控制个别成员的
手段。对商人的外出也谨慎地加以限制,他们不断受到调查并被征收通行税。
此外,政府有意识地力图压低商人的生活水平,其措施是把他们登记为一个
特殊集团,限令他们遵守严厉的反奢侈法,并禁止商人和工匠及其直系子孙
进入仕途。
随着中央权力的衰落,这些限制很快消失。官办市场体系逐渐瓦解,认
为商人一定是坏人和他们的行业玷污了他们的道德的传统的敌视态度开始站
① 关于城市市场的成长,见崔瑞德:《唐代的市场体系》,载《大亚细亚》(新版),12。2 (1966 年),
第202—248 页,文中引用了一些次要的文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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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住脚了。甚至禁止商人之子担任公职和在京师学堂就读的严格规定也略有
放松。由于摆脱了初唐施加的严厉的制度约束,商界开始缓慢地发展,到了
晚宋,已产生了一个富裕、自觉并对自己的鲜明特征和特殊文化有强烈意识
的城市中产阶级,同时,以前富商和士大夫之间不可逾越的社会障碍开始崩
溃,因为商人当官,官员也投资商业和参加经商的活动。①
晚唐的商界还发生了另一变化。在隋代和初唐,商人,不论是大贸易商
或是地方的店主,甚至是京师的商贩,往往是外国人,即粟特人、波斯人及
后来的回纥人。他们是伸向中亚和中东的广大的贸易网络中的成员。外国人
生活在自己的共同体内,如果不与中国人发生纠葛,就受自己头头的管制和
遵守自己的法律。763年以后中国的西北陷入吐蕃之手,这种贸易中断,因
此外国人对中国国内贸易的控制慢慢地减弱了。
贸易的空前迅速的发展、商人的日益富裕和生产力的全面提高,逐渐导
致官方对经济的态度的根本转变,而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