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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僚政治研究 作者:王亚楠-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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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省大小官员,自雍正年间,议设养廉,由督抚以至州县藉以为办公之资。迄今将届百年,督抚司道廉俸较厚者尚敷公用,至府厅州县养廉止此定额,而差务之费,捐摊之款,日益增加,往往有全行坐扣,禄入毫无者。虽在清洁自爱之吏,一经履任,公事丛集,难为无米之炊,势不得取给陋规以资挹注。而不肖者则以少取与多与均干吏议,转恣意征求,除办公之外悉以肥其私橐。上司心知通省官吏莫不皆然,岂能拟行纠劾,遂阳禁而阴纵之。于是箕敛溢取之风日甚一日,而闾阎之盖藏,概耗于有司之脆削,民生闲敝,职此之由。”
  在地方官吏如此,京官则另有“陋规”可以借以中饱。一般的讲来,京官发财机会本没有直接临驭老百姓的地方官吏那么多,但因为六部是各省的顶头上司,各省州县对六部有何请求,均得孝敬孝敬。比如为了奏销地丁,就有“奏销部费”;报销钱粮,就有“报销部费”;调一缺,提一官,请一议叙,及办理刑名案件,皆非拿出“打点”、“照应”、“招呼”、“斡旋”的手续费不可。若京官出差到地方或外放,在一般人心目中,就公认他是找到了扒钱的好机会。地方官吏,除了以“公帮银”,或“盘费”,或“程仪”等名色,提供其路上开支外,又有“支应”二类名色,提供其到后开支;更于供应以外,多送“规礼”,复致赠“赆仪”。然此系就案差而言,若职司文教权衡的学差,虽然其使命非常神圣清高,对于录取士子的需索,却颇不客气。从所谓“红案银”,所谓“做了一任乡试主考,可过十年舒服生活”的传说,就可想见利用职权发财的事,即使是身临“圣域贤关”,日以纲常大义或名教自矢的人,也并无例外。
  地方官要在地方发财,不得不贿通京官;京官要通过地方官发财,又不得不敷衍地方官。他们上下其手,交互造成一个贪污大局面,对于这局面,用少数认真的清廉人物去感化,固然不会成功,就是用再严酷的法律去制裁,也并不济事。

  四
  要之,中国士宦的做官发财思想是中国特殊的官僚封建社会的产物。做官被看成发财的手段,做大官发大财,做小官发小财,甚至没有正式取得官阶官衔,而在乡村以似官非官的身份,利用任一机会发混财,那就会在中国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上引起莫大的不利影响。
  以地主经济为基础的专制官僚统治,既然如前面所说,一定要造出官、商、高利贷者与地主的“四位一体”场面,又一定要造出集权的或官营的经济形态,更又一定要造出贪赃枉法的风气,而这三者又最可能是息息相通,相互影响的,它们连同作用起来,很快就使社会经济导向孟轲所预言到的“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的大破局。 
  中国历史上是不止一次经历了这种大破局的.其中因果关键,我们将在后面(第十二篇)交代清楚。    





  第十一篇  农民在官僚政治下的社会经济生活

  一
  在由秦汉以至清代末造这一长期官僚统治过程中,农民的社会经济生活当然有不少的变化。比如,汉代的农民生活不但与清代农民生活有许多不同,就是对于唐宋时代的农民生活来说,亦不难从社会文化经济诸方面指出其差异。然而,就社会的角度看,由于那些农民同是生活在官僚的封建的统治之下,所以其生活内容虽有怎样的变化或差异,仍不会妨碍我们指出其共同的若干特征,并且我们还不难由其变化与差异中,把握其一般的演变趋势。
  我在前面已一再讲明了官僚的封建社会就是官僚与农民构成的社会,或官民对立的社会。官僚或士宦的政治经济生活形态,已充分地从相反的方面显示出其对极农民的社会经济生活形态的轮廓。中国传统的官僚生活,既如前篇所述,把经营商业、高利贷业及地产业作为其并非不雅驯,且并非不合法的勾当;而由是在许多场合,甚至视贪污为“当然”,于是,在其对极,农民方面,就不可能把他们的生活形态拘束在欧洲中世及其以后相当长期间的农奴生活形态上。换言之,中国农民的社会经济生活,由中国官僚封建社会形态限定它具有较包容得多,较复杂得多的内容。因此之故,一般肤浅的历史学家,就断定中国农民的社会生活不但早就是自由的,并且一直是自由的了。
  我想针对这个论点,先考察中国农民所受社会束缚的特殊性,进而检讨他们由此必然受到的经济榨取的深度,最后再附带说明他们在那种社会经济条件下的政治动态。

  二
  否认中国社会具有封建性的人,往往拿欧洲中世黑暗时代或其前后相当时期的农奴对于领主的隶属关系来作为反证,认为当时欧洲领主对于农奴的支配,不仅表现在他们享有的经济榨取特权上,还表现在他们的社会政治权力如初夜权、裁判权及移住、婚姻干涉权等等上面。这里姑且把经济榨取的问题放在一边,先看中国的农民是否在这些方面真正享有“自由”。
  首先就最“不雅驯”的初夜校来说。这在欧洲,尽管铁一般的史实证示其在某一历史阶段曾施行得非常普遍,但正统的历史家仍觉承认那种事实的存在就无异否定他们以极大气力来描述的当时社会上下的“善良”风习。而在一向强调礼义廉耻的中国社会,当然是根本不允许这种恶习存在的。然而一切伦理的教义毕竟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即使在这方面给予了农民更大的宽容与面子,同时它也在这同一方面给予了士宦阶层或地主阶层以更大的便利和纵容。“窃见江南富户,只靠田土,因买田土;方有地客。所谓地客,即系良民。……若地客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子女,便为婢奴,成为妻妄。”  (见《元典章》至元十九年御史台奏议)也许农民子女充当主人的奴婢是当然,而充当主人的妻妾还是“高升”。但我们更当注意的,却毋宁是一般普行于农村的以次这类辛酸的事实,即凡属农村小民间稍有姿色一点的将婚甚或已婚妇女,几乎是很少例外地要注定成为那些土豪劣绅乃至他们老爷辈或少爷辈淫虐污辱的对象.由于这种破廉耻的罪行的普遍,以致许多有名的小说和戏剧都把它作为演义的题材。
  其次,就裁判权来说。在法律上,中国地主阶级对于他们的隶农是没有裁判权的(虽然我们的历史上仍不乏地主自建城堡,自备守卫,自设裁判所、牢狱,以虐待佃农的非法事实的记载)。反之,农民如其受了地主的不当迫害,还有权诉之于官府。但实际的情形怎样呢? 无论是贫农、佃农乃至辛苦起家的小自耕农,甚至小地主,他们对于土豪劣绅的隶属程度,单用欧洲中世农奴屈服于领主的裁判权来测量,是颇嫌不够的。豪绅土劣们上通官府,下结地痞流氓,他们的语言,经常成为善良小民的命令。善良小民简直是他们经常准备找机会去剥削敲诈干涉压制的俘虏。我们已经了解官僚社会的政治法律的一般目的,就在树立并维护官绅对人民的统治秩序。在这种秩序下,要想像一个无知无识而且孤立无助的农民,去控诉绅豪所加于他们的罪行,那几乎是不可能的。他们实在不只直接受着其“顶头上司”或庄主辈的裁判,同时还得忍声吞气的去接受社会上一切豪绅土劣辈不利于他们的任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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