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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解+脱_zjp-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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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唯识  唯识宗认为万法唯识,心外无境,故不承认戒体为色法,而是一种心所法。因为轮回的根源——烦恼妄念是心法,故应以属于心法的戒体方能对治。心所法有五十一个,戒体是由其中五遍行心所中的造作识及其种子相续两部分组成。
  如只承许戒体是一种心所法,但心所法是刹那的生灭法,第一刹那得戒,第二刹那就失去了,不可能连续存在下去,故应安立其同时也是一种习气,才可以连续。若只承认是种子习气,这样虽能在阿赖耶(识)中成立,但由于破戒后种子习气还是不灭,戒体也就不会失去,然而此显然与事实不符合,故唯识在安立为习气的同时,又安立其为心所法。
  4、中观  中观宗认为戒体是善心,也称为持戒度。
  因为大乘的修行者,甚至登地的菩萨、瑜伽士都必须要具足三乘戒,故大乘弟子同样应受持别解脱戒体。
  第七节、戒律的主次之分
  比丘(尼)戒中最主要的是遣除身口方面的七种严重的自性恶业,即身的杀、盗、淫三种,口的妄语、两舌、恶口、绮语四种。《戒律三百颂自释》中指出,沙弥戒和居士戒的主要部分是根本戒,次要部分是支分戒,若犯根本罪时有刹那覆藏心,则破根本戒,今生再也没有机会获得别解脱戒体,在印度论师所造的《毗奈耶经注疏》中,用比喻说明了戒律中的主次关系:主要戒如院中的芒果,次要戒犹如院子的篱笆。
  在佛弟子中,最主要的就是比丘,接下来是沙弥,最后为居士,相对而言,比丘所受的是圆满戒体。另外从弘扬以及住持佛法的角度而言,最主要的力量就是比丘,这是佛在许多经典中亲口宣说的。但是,如果比丘犯戒,所得的过失也远远大于沙弥、居士(犯根本戒的过失相同)。
  第八节、具足清净别解脱戒的衡量标准
  佛在世时,弟子们持戒非常清净,连支分罪也不犯。但今非昔比,在此所讲的并非是佛在世时所提倡的标准,而是针对末法时代的实际条件而相对提出的清净戒律的标准。
  佛在小乘戒律中严格遮止了饮酒,在此基础上,再不犯四根本罪,其戒律已算清净。佛在《毗奈耶经》中云:“不造四根本罪(他胜罪),则可称其为戒律清净。”释迦光的《戒律三百颂自释》也作了同样的宣说。智慧妙的《日光疏》、《月光疏》中说:“不破四根本戒的他胜罪,对自性罪十分谨慎,如此则可称其为戒律清净。”又因佛陀曾说:“若以我为师者,乃至不得以茅端滴酒而著口中”,故即使在末法时代,在四根本戒的基础上,也还应严守酒戒。法王如意宝在《教诲甘露明点》中指出:
  根本堕罪与自续,常非并存为净戒。
  自相续中只要不存在根本罪,持戒已属清净。
  因此,末法时代的持戒是否清净,主要是观察能否持守四根本戒,在五明佛学院,不论出家在家,只要持守四根本戒及不饮酒戒,就可算得上戒律清净,可以长住,否则开除出院。
  有人见出家僧人仪表整洁,就认为是守护了净戒,反之则以为不如法,这只了解到戒律的一半。佛在《毗奈耶经》中指出,清净的持戒有世俗不了义和胜义了义这两层含义,在世俗而言,持净戒就是在形相上的如理如法,如穿净衣等;从胜义而言则是清净心相续的烦恼,也即若他的烦恼很少,则表明其持戒很清净。如是观察我们相续就会明了自己持戒是否清净,年轻人着重观察贪心,老年人应着重观察嗔心,同时他们应共同观察痴心,故调伏自心烦恼为守持净戒的标准。否则身穿出家僧衣或手持居士皈依证,仍只是形像而已,并没有太大的意义。
  在小乘中,犯了根本罪后,下世必然堕入地狱,别无出路,在末法时代中,虽然只把不失坏四根本戒和不饮酒作为衡量戒律是否清净的标准,但若犯了支分罪的学处,且不忏悔清净,虽然未必在下世马上堕入地狱,但仍将在未来世中丝毫不爽地感受相应的苦果。

  第二章、守持别解脱戒的方法
  居士的学处有五种,即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但从受持戒律的多少又可分为下列几种,只受三皈依为三皈依居士,在此基础上受五戒中的一条戒的为一分居士,受二条戒为少分居士,受持三条戒和四条戒的为多分居士,五戒全受称为满分居士。另外还有八戒居士(又称梵行居士),即终身守持八关斋戒者,如印度弘扬唯识的月官论师即终身奉持八关斋戒。在戒律经论中主要宣说满分居士戒的求受仪轨及学处。
  八关斋戒为:1、不杀生;2、不偷盗;3、不淫;4、不妄语;5、不饮酒;6、不坐卧高广大床;7、不歌舞相视、不过往观听,不涂饰香;8、不非时而食。
  第一节、别解脱戒的共通犯缘
  四根本戒和不饮酒戒是别解脱戒中最重要的戒律,只要违犯其中任何的一条,就已不是佛的弟子,也就不堪称为戒律清净的佛的弟子。
  犯根本罪必需全部具足各自的基(对境)、发心、加行、究竟四个条件,若只具足其中的一两个条件则不犯根本罪。根本罪、支分罪等程度轻重不同的罪,各自都有特殊的条件,而同时它们又有共同的五个条件,只有在此五个共同条件都具足以及违反了特殊的犯缘基础上,才能确定某个人造了最严重的佛制根本罪。否则,如果只具足其中一两个共同条件,则只是造了支分罪,而并未造下最严重的根本罪。
  五个共通犯缘是:
  1、已受居士戒,得到了居士戒的戒体,并且从得戒体时起至此次犯戒期间没有造根本罪。
  2、在同一个戒品中(此条就沙弥、比丘而言,居士只有居士戒这一个戒品,故不存在这种情况)。
  3、在同一戒体的相续中。如初时为居士,在偷盗的过程中舍了居士戒,偷盗究竟后又重新受了居士戒这样虽然他前后都是居士,但戒体相续曾经中断过,故不犯根本罪,犯支分罪。
  4、非初学者(初学者即是因所犯过失,而引起佛陀制定相应戒律的人,《毗奈耶经》译作初犯人,此条专指比丘)。
  5、非痴狂心乱。痴狂心乱分(1)不定时发作型;(2)终生发作型。若在痴狂心乱,即不能忆知自身是受戒者时,不犯众戒。若时而痴狂心乱,时而正常,则在痴狂心乱时犯,不结罪,正常时犯,结罪。
  以上五种条件贯通七众弟子以及一切别解脱戒,故称之为五通缘(居士实则为三通缘)。若不具足五通缘,虽然别缘的对境、发心、加行、究竟四支都具足,也不会结罪或只会得支分罪,但肯定得到自性罪。

  第二节、四根本罪与饮酒的不共同犯缘
  十五、 一、断人命(杀生)学处
  7、 1、所破法
  智慧妙在《日光疏》中说,断人命学处的所破法是因杀生而使他人命根受到损害。
  若以前已犯了根本罪而自己仍浑然不觉,直至现在学了戒方才觉察,这时仍有一次挽救的机会,即在觉察时应马上发心坦诚发露,而千万不可将之覆藏,否则便破了根本戒,无法再忏悔清净。发露可在僧众前,也可在持戒严谨的上座前,或发菩提心修金刚萨埵等法忏悔因此现在讲解戒律时,就应把这些基本内容牢记于心。
  8、 2、犯缘
  断人命学处的犯缘有二:1、共同的五通缘,如上已述;2、不共同的四别缘,即基、发心、加行、究竟,在共同的五通缘与不共同的四别缘都具足后,会造下根本罪。
  一、基:在《日光疏》中,把不杀戒的基分为两个方面:人、人胎;他人的相续命根。
  ㈠、 人、人胎。
  人指男、女、黄门。人胎是只具有身、命、意三根,尚未具足眼、耳、鼻、舌、四根的胎儿。据印度《杂阿含经疏》,这阶段有十八个七天,自从具足五根之后(即从127天起)直至老死,都称为人(众生住胎的时间不尽相同,如佛子罗睺罗住胎六年,上座老生比丘住胎六十年,又有住胎一天、一月的,还有无情物上有父母精血而孕育的,这里是就正常情况而言)。若有杀胎儿的发心,以服药等种种堕胎的方法将胎儿杀死后,就会犯下根本罪。
  杀非人与杀旁生都获支分罪,但杀非人获更罪较重。《日光疏》中分析上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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