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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论支柱之一,即私有财产神圣不容侵犯,他们认为这正是人类的文明所
在。而大胆的卢梭,却认为私有财产的出现正是不平等的关系的基础与起源,
他们显然绝对不能同意他的这些奇谈怪论。
但是,认真考究卢梭的学说,他其实并非完全否认私有财产和私有制。
虽然他说过:“从前本是自由、自主的人,如今由于无数新的需要,可以说
已不得不受整个自然界的支配,特别是不得不受他的同类的支配。纵使他变
成了他的同类的主人,在某种意义上说,却同时也变成了他的同类的奴隶:
富有,你就需要他们的服侍;贫穷,他就需要他们的援助;不穷不富也决不
②
能不需要他们。”但他又曾说过:私有财产是“一切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
③
它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自由还要重要” 。
对卢梭的上述思想,还是康德有更深刻的理解,“他说卢梭的目的不是
要使人返回到自然状态,而是要回顾一下,以便察觉传统社会的错误和弱
点。”④
卢梭一生最痛恨不平等,最渴望平等。平等是他的主要理论贡献,也是
他的理论引起巨大社会反响的主要原因。重要的是:私有财产既然已经造成
了人类的不平等,而私有制又把这种不平等推向了极端,那么,怎么才能从
这种恶劣的局面中解脱出来,达到他梦寐以求的平等呢?一条路就是回到原
始状态,这条路,卢梭本人也是不同意的;另一条路就是达到新的文明。而
达到新的文明的办法,有主、客体两个方面的要求。主体方面的要求,就是
以新的方式造就新型的人——这一点,我们稍后再讲;客体方面就是卢梭所
主张的社会契约论。
卢梭《社会契约论》的要点是:
第一,立论基础:人生而平等。他说:“人性的主要法则,是要维护自
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
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式时,他就从这时
①
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他又说:“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
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②
第二,所谓国家,只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所谓自由协议,其
实也绝非三言两语可以说明的事情。卢梭对此也许有些感悟,所以他说:“如
①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捶,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第125 页。
② 同上书,第125 页。
③ 卢梭:《论政治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62 年版,第25 页。
④ 转引自《十八世纪法国哲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 年版,第267 页。
①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第24 页。
② 同上书,第2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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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我们撇开社会公约中一切非本质的东西,我们就会发现社会公约可以简化
为如下的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
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
③
的一部分。”对这个最本质的内容,他又做了如下解释:
“只是一瞬间,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
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组成共同体的成员数目就等于大会中所有的票数,
而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
和它的意志。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
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
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作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至
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
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顺从者,就叫做臣民。但是这些名词往往互相混淆,
彼此通用;只要我们在以其完全的精确性使用它们时,知道加以区别就够
了。”①
作为谛约的主体,可以叫作人民,又可以叫作公民,还可以叫作臣民,
颇有些卢梭理论用语的特色。这个且不管它。这段话反映的主旨是非常清楚
的,即所谓国家,就是人民以契约方式产生出来的共同体,而人民在谛约的
一瞬间,而把自己变成这共同体的有机分子。有鉴于此,罗素才认为卢梭的
“社会契约概念起初好像和洛克的类似,但不久就显出比较近乎霍布斯的概
②
念。”而且认为:“自由是卢梭思想的名义目标,但实际上他所重视的,他
③
甚至牺牲自由以求的是平等。” 罗素讲的有些道理,但从整体上看,却不合
道理。因为卢梭的契约思想中还有下面马上读到的一个更为重要的命题。
第三,主权在民。主权在民的思想,是卢梭思想中最为宝贵的内容,是
他被称为激进民主主义理论的基本原因,也是他在法国大革命中深受人们爱
戴和尊敬的主要因素。卢梭论及此题,用了很大篇幅,给予充分的阐释和说
明。他认定人民主权具有绝对权威,而国家和法律只能服从人民主权的这种
权威。同时,他还认定,人民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又是“不可分割的”。
在他看来,主权也者,乃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谓集体的生命,即不能有任
何一个人可以成为别人的主人,“只要一旦出现一个主人,就立刻不再有主
权了。”①
不仅如此,他甚至认为主权是不能被代表的,所以他反对英国的代议
制。他说:“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在
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因此人民的议
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②
在他看来,人民一旦把本来属于自己的权利交给他们的代表,他们自己的权
利就等于被完全剥夺。他要人民直接掌管自己的权利。因此,他认为立法权
是最重要的,行政权只能隶属于立法权之下,司法权则是人民主权的一部分。
③ 同上书,第26 页。
①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第26 页。
② 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商务印书馆1981 年版,第237 页。
③ 同上。
① 转引自《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第280 页。
②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第12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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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意义上,他又反对了孟德斯鸠。
他进一步认为,人民为了掌握自己的主权,有权决定政府的更选。在他
的理念中,政府并非契约的产物,而是人民作为主权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建
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所以卢梭只承认共和制,对别的政体,一概否认。
同时,他既然认为政府是由人民直接决定的,所以政府只能是人民的仆从。
但他说的这种人民主权式的国家体制,虽然很难适用于那些幅员辽阔、人口
众多的国家,聪明的卢梭自然联想到这一点,因此,他主张小型国家。他说:
“自由并不是任何气候之下的产物,所以也不是任何民族都力所能及的。”①
这即是他的著名的“小国论”。人民主权的最后一个要点,即任何人一旦违
背人民契约的内容或无论何人以强力夺取了人民的权利,人民有权以强力形
式将自己的权利收回。
卢梭的这些思想对于西方近代文明起了巨大的导向作用。他所使用的语
言,虽然不免有些随意和繁乱,但那主旨则一清二楚。他的这些观念,后来
被正式写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