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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悖论。然而洛克先生“跟悖论总不愿有半点瓜葛”。他本人对此可能
有所觉察,却没有使用真正的哲学方法使之清晰顺畅,而是王顾左右,一笔
带过。
鉴于洛克哲学的二元特征,使得他有关人类科学知识的分类也得出彼此
隔绝的结论。《人类理解论》的最末一章以“科学的分类”作结。他说:“凡
可归入人类理解范围以内的东西,可以分为三种,第一就是事物本身的本性,
以及其各种关系和作用的途径。第二就是一个人(有理性而能自动的主体),
在追求一种目的时 (尤其是幸福)所应做的事情。第三就是达到和传递这两
①
种知识的途径。”他认为第一类知识属于物理学的范围,第二类知识属于伦
理学范围,第三类知识属于标记之学的范围,所谓标记之学,似乎和逻辑与
批评最为相类。然而这三类知识也如同具有不同属性的观念和实体一样,它
②
们之间“是有天渊之别的”,“它们就是理智世界的完全独立的三大领域。”
① 《西方哲学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79 年版,第83—84 页。
② 同上书,第85 页。
① 《西方哲学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79 年版,第720 页。
② 同上书,第7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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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如此结论,出自一位大哲学家之口,不免有些生硬与浅薄。洛克生先真该认
真听听莱布尼茨的批评,而且,看来过于顺利的人生经历,似乎也不是一件
十全的好事。
因为洛克的认识论具有这种二元化的不彻底性,所以后来的哲学家包括
贝克莱也包括马克思,对他这个缺点都不能也不肯轻易放过。
由于洛克经验主义哲学本身的局限,加上他自身的特点以及当时英国现
实文化的影响,使他未能也不愿作出更深入更系统的理性思考。实际上,洛
克哲学,本身就带有轻视形而上学的倾向。但也为此,他的哲学在涉及抽象
思维的地方,总不如莱布尼茨或笛卡尔来得缜密与深刻。
历史地看待洛克,思维科学似也并非他的长项,他更重要的贡献还是他
的自由主义观念和他的政治学说。
③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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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洛克的宗教观念
洛克并非无神论者,但他主张信仰自由和宗教宽容。
洛克的宗教观念源于他的政治理论学说和他的哲学思想。他在哲学上反
对天赋观念,在政治理论上反对君权神授,表现在宗教方面则主张宗教宽容。
洛克之前的经验主义哲学家,个个于神学不利。培根的办法是给神学划
界,让神学只管上帝的事,而把人间的事统统交给知识和科学。霍布斯则是
一位激进的世俗论者,他干脆否定宗教,也不承认神学。但历史证明,宗教
作为一种历史文化,以简单的方式否定它并非高明的意见,而且也不能取得
长久的效果。洛克的办法虽然不如霍布斯的激烈,却远比霍布斯来得中肯和
高明。而他的这个主张也和当时英国多数人的意见十分相契,只是一般英国
人没有他讲得那么通透明白、有根有据也就是了。
洛克的宗教观念,集中反映在他的4封信件中。其中第一封信是写给他
的好友菲力·范·林堡格的,后三封信则是对一位教士反对他第一封信的观
点的答复。但第4封信尚未写完,他就故去了。这4封信曾合编出版,题名
为《论宗教宽容》。但其基本观点,已基本包含在第一封信中。
洛克主张宗教宽容,其立论之基础包括如下两点:
第一,批驳“君权神授”思想,认为政、教必须分离;
第二,认为宗教非国家公事,而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应该保证每个公民
的信仰自由。
对第一点,他这样讲:“在我看来,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
①
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洛克并
非无神论者,非但不是无神论者,对无神论,他还极为反感,力主严惩。但
他认定人们组成国家仅仅是为了给自己谋利益,确与宗教传统大相径庭。不
仅如此,他还极力主张政、教必须分开,二者井水不犯河水,公民个人权益,
只需国家保护,本质上也与教会无干。对此,他写道:“为了使另一些人也
不得以宗教的名义为其自由主义和放荡行为寻求赦免——一句话,为了使谁
都不得以效忠于君王或竭诚礼拜上帝为幌子,欺骗自己,或欺骗他人。我以
为下述这点是高于一切的,即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府的事务与宗教事务,并
正确规定二者之间的界限。如果做不到这点,那么那种经常性的争端,即以
那些关心或至少是自认为关心人的灵魂的人为一方,和以那些关心国家利益
的人为另一方的双方争端,便不可能告一结束。”②
不仅如此,他还坚决认定:“不论个人还是教会,不,连国家也在内,
总而言之,谁都没有正当的权利以宗教的名义而侵犯他人的公民权和世俗权
力。对此抱有异义的人应当郑重考虑:他们将会对人类播下多么致命的纷争
和战乱的种子!煽起何等强烈的嫉恨、掠夺和屠杀!只要那种认为统治权是
上帝的恩典;可以使用武力传教的意见占了上风;那么,在人与人之间便不
可能建立并保持和平和安全,不,甚至连普通的友谊也谈不上。”③
教权只是教权,并且只有在教会内部才有其权。历史证明,无论那种社
会势力,一旦粗暴地超越其自身应该具有的权力,其后果都不堪设想。军队
① 《论宗教宽容》,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第5 页。
② 同上书,第5 页。
③ 同上书,第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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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其权可能变成盗匪,政党超越其权又可能变成法西斯,就如同当初希特
勒的党卫军和冲锋队一样。而由于愚昧和迷信造成的越权行为,则不仅危及
肉体而且毒害灵魂。
洛克认为,宗教信仰全然是个人私事,它是公民自由权的一个重要组成
部分。人们怎样生活,人们就可以怎样对待宗教。他的这个观点,在那样的
历史时代,确实非常大胆而且富于挑战精神。难怪他的这封信一公布,马上
带来如此多的赞誉与争论。他写道:
“我们的全部论点总括起来就是,每个人应当享有同其他人同样的权
利。你容许以罗马的方式礼拜吗?也请容许以日内瓦的形式礼拜。你容许在
衔市上讲拉丁语吗?也请容许那些想讲拉丁语的人在教堂里讲拉丁语。你以
为任何人在自己家里跪着,立着,坐着或取其他姿势,或者穿白,穿黑,穿
长,穿短这些都是合法的吗?那也就不要把在教堂里喝酒,吃面包和以水施
洗定为非法。一句话,凡属法律准许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由做的事,也请允
许每个教会在神圣礼拜时享有这种自由。”①
非但如此,他还认为信仰哪种宗教和信仰哪个教派也完全是公民个人的
自由权利。这观念与神学传统简直相去千里万里,但他的理由却更其充分,
他本人也充满自信,而且仗义执言,侃侃而谈。他认定,既然“那些叛乱分
子、杀人犯、盗窃犯、抢劫犯、通奸犯、造谣分子等等,无论属于哪个教会
②
——是国教会,还是其他教会,都应该受到惩处和镇压” ;“那么传布和
平教义,行为端正无可指责的人们,则应与其他臣民们享受平等的待遇。”①
他的结论是:“如果允许任何一种信教者举行神圣聚会、节目庆典和公众礼
拜的话,那么,这种同样的自由,也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