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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2005-03-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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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静安先生的“三境界”说是不是借自于亥姆霍兹呢?我们在这儿也不可遽下定论。因为,英雄所见略同的可能性也是有的,毕竟从事精神创造的人都会经历类似的思维过程。上世纪七十年代有一群物理学家、生物学家、画家和诗人,其中包括一些诺贝尔奖获得者,聚集在美国的一个叫埃斯彭(Aspen)的小镇上讨论创造性思维的规律。大家工作的领域虽然很不相同,但是交流下来竟发现创造性思维都会经历相同的过程。先是有一个思想的目标,但是遍寻现成的路径都无法达到目的:然后是在一段时间里不停地思考,却总是不行;最后,完全在无意之中,常常是在骑自行车,刮胡子或做饭时,闪亮的思想突然冒出来了。这些学者和艺术家们在交谈后都很高兴地以为他们总结出了一条思想规律。但是过后,与会的大物理学家盖尔曼发现,早在一个多世纪以前他们的伟大前辈亥姆霍兹就指出了创造性思维的三个阶段。他们的讨论实际上是重复了亥姆霍兹的理论。
  静安先生的“三境界”说会不会也像盖尔曼他们那样是他自己悟出来的呢?或许是。但是他径取亥姆霍兹的“外来之观念”的可能似乎更大。静安先生和亥姆霍兹几乎是同代人,亥氏在当时是位人皆仰之的大学者,静安先生不可能不知道他。我们知道静安先生早年醉心于德国文化,在学习德国人文哲学上用功甚勤。但他下过工夫的不止是康德哲学等,自然科学也在他的视野之中。1900年静安先生东渡扶桑,入东京物理学校学习数理,成果之一是翻译了一本物理著作,译本题为《势力不灭论》,用现在的术语就是“能量守恒定律”。发现这个定律的正是亥姆霍兹,不知静安先生译作的原本是哪本﹖会不会就是亥姆霍兹的名著《On
  the Conservation of Energy》?或许静安先生在翻译亥氏的理论时闻知了当时还很时兴的亥氏的“创造三阶段”说:以常理推测,这样的几率是很大的。
  不管亥氏的“创造三阶段”说和王氏的“三境界”说之间有没有姻亲关系,这两说在各自的文化世界里都有很不凡的后继演化。亥姆霍兹的三阶段说尽管已有一个多世纪的历史了,却并没有被人忘记。相反,他的这个学说在西方开创了一个研究领域。1908年,法国数理学家彭加勒(Pomcare)根据自己的研究经验指出,亥氏的三阶段还不完整,探寻新思想的学者在“顿悟”以后,应该还要经历一个“证实(Verification)”的阶段,以确定自己捕获住的想法真是个好想法。又过了半个多世纪,美国心理学家格蔡尔斯(Getzels)又提出,亥氏的第一阶段其实也并不是真正的开始,前边应该还有一个“发现问题(Problem
  finding)”阶段。他的理由是爱因斯坦等大科学家都说过,提出一个好的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创造性的工作。这样,现在西方学界一般公认的创造性思维的过程就有了五个阶段。经过这样扩展的亥氏学说成了当代创造心理学的标准学说,以此为基础的论著在西方还不少,这个学说特别被应用于创作设计的教育课程中。
  在中国,静安先生的“三境界”说也远没有被时代的变迁所湮没。上世纪的六十年代初,某文化高官在号召“向科学进军”时引用了静安先生的“三境界”说,自此以后“三境界”说大行天下。不夸张地说,在国学的小圈子以外,静安先生的学说中最为一般人知道的也最广为引用的就是这个“三境界”说了。然而,或许静安先生所用的词句太华美了,当代所有谈论这“三境界”的人似乎都认为静安先生的这个说法尽美矣又尽善也,至今未见有人提出要进一步在心理学层次拓展深化这个“三境界”说的想法。

  窃书剿说大不德

  
  ? 王子今
  孔乙己“窃书”,他自己认为是“读书人的事”,“不能算偷”。
  和孔乙己这种“窃书”不同的,还有其他的“窃书”。
  宋人徐度《却扫篇》卷下说到一个由“藏书”而“窃书”终于“焚书”的故事:“陈无已尝以熙宁、元丰间事为编年书,既成,藏之庞庄敏家。无已之母,庞氏也。绍圣中,庞氏子有惧或为已累者,窃其书焚之。世无别本,无已终身以为恨焉。”这种担心藏书可能招致危难,所以窃书而焚毁的情形,是关于“窃书”的特殊的史例,也是关于“焚书”的特殊的史例。
  另外一种“窃书”,则出自恶意。其形式,显然与孔乙己“窃书不能算偷”完全不同,不仅仅是偷窃了书的文本,而是偷窃了书中的内容、书中的精神、书中的思想,即非法占有了其他人的知识产权。
  《南史·郗绍传》写道,徐广著有《晋纪》,“时有高平郗绍亦作《晋中兴书》,数以示何法盛。法盛有意图之,谓绍曰:‘卿名位贵达,不复俟此延誉。我寒士,无闻于时,如袁宏、干宝之徒,赖有著述,流声于后。宜以为惠。’绍不与。至书成,在斋内厨中,法盛诣绍,绍不在,直入窃书。绍还失之,无复兼本,于是遂行何书。”
  何法盛的行为,宋代学者王应麟《困学纪闻》卷一○指为剽窃丑行:“向秀注《庄子》,而郭象窃之;郗绍作《晋中兴书》,而何法盛窃之。二事相类。”顾炎武《日知录》卷一八专门列有“窃书”一条,其中写道:“汉人好以自作之书而托为古人。张霸《百二尚书》、卫宏《诗序》之类是也。晋以下人则有以他人之书而窃为己作,郭象《庄子注》、何法盛《晋中兴书》之类是也。”这种“以他人之书而窃为己作”事,实在令人憎恶。
  对郭象《庄子注》剽窃行为的批评,早见于《世说新语·文学》:“初,注《庄子》者数十家,莫能究其旨要。向秀于旧注外为解义,妙析奇致,大畅玄风。唯《秋水》、《至乐》二篇未竟而秀卒。秀子幼,义遂零落,然犹有别本。郭象者,为人薄行,有俊才。见秀义不传于世,遂窃以为己注。乃自注《秋水》、《至乐》二篇,又易《马蹄》一篇,其余众篇,或定点文句而已。后秀义别本出,故今有向、郭二《庄》,其义一也。”
  何法盛“窃书”,谋夺了整部书的著作权。郭象则是将窃取的向秀《庄子注》杂合自注数篇,形成了一部新的《庄子注》,不过,世人以为“向、郭二《庄》,其义一也”,其学术主体,依然是窃夺了向著。
  类似何法盛窃取《晋中兴书》事的,还有《化书》一案。
  宋人俞琰《周易参同契发挥》卷下写道:“谭景升以《化书》授宋齐丘。齐丘杀景升,并窃其书自名之,寻亦不得善终。”同一位俞琰在《席上腐谈》卷下又写道:“《化书》,乃谭峭所作。峭字景升,携其书来求齐丘序,齐丘杀景升,遂窃其书自名之。”至于谋其书而害命的情节,实在是学术史上令人惊愕的异闻。
  关于姚察所撰《汉书训纂》被诸多“后之注《汉书》者”剽窃后,姚珽不得不撰《汉书绍训》以重申其曾祖的学术主张,发明旧义一事,《旧唐书·姚珽传》的记载是:“珽尝以其曾祖察所撰《汉书训纂》,多为后之注《汉书》者隐没名氏,将为己说。珽乃撰《汉书绍训》四十卷,以发明旧义,行于代。”
  这种“盗窃所成之书”,将原著者“隐没名氏,将为己说”的情形,在明代似乎相当盛行。
  顾炎武在《钞书自序》中还曾经这样说,“至于今代而著书之人几满天下,则有盗前人之书而为自作者矣。故得明人书百卷,不若得宋人书一卷也。”〔1〕他对于“有明一代”,特别是“有明弘治以后”盛起的剽窃风气,即“盗前人之书而为自作者”,“其所著书无非窃盗而已”的情形予以指斥。
  在走向近世的学术史进程中,情形又有不同。人们已经注意到这种行为的反科学的性质,反对之声于是有正义的底气。
  梁启超曾经盛赞清代考据学者“科学的研究法”、“科学的研究精神”。他总结清人考据有以下这样十种特色:
  1。凡立一义,必凭证据;无证据而臆度者,在所必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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