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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呢?
这是说来话长的。首先,地主经济的成立,是以土地自由买卖为前提的。没有钱可以卖去土地,有了钱可以购买土地。这就自然为商人、高利贷业者开了一个变成地主的门径。虽然,汉武帝曾严厉禁止取得市籍的人及其家族占有土地,但以后依所谓“缗钱令”,“使商贾中产以上大率破灭”的时候,不是统计“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 (《史记》平准书)么?商人不但拥有大量土地,还拥有大量奴婢。商人可以直接做官,或者兜一个圈子,以地主资格做官,当然就无法叫官不占有土地,不经营商业、高利贷业或其他企业了。
而且,实行地主经济的结果,国家要把以赋税方式获有的大量农产物,变为商品、货币、俸给及其他开支。那不但使私人商品货币经济得到发展,而由是刺激一般商业、一般高利贷业,同时还造出一种握在官僚手里的特殊的商业、手工制造业和高利贷业。经商成了国务或国家公务的一件重大的事,中国士宦不像欧洲贵族、僧侣那样把商业看为“不洁”、“不自然”的作业,且从而“追逐之”,就颇为自然了。
商业如此,伴随商业而产生的高利贷业亦系如此。以谷米为重心的商业如此,一切日用品如盐、铁、酒、布也就自然变成官业对象,由管制流通过程,进而管制生产过程了。商业不但与高利贷结合起来,且进一步连同高利贷业与各种形态的手工制造业取得了密切联系。两汉之际的王莽时代,就有所谓六埂寰摹肮揖谩毙翁鱿帧9俾簟⒐儆⒐俅木没疃淙患浠蛞惨鹨弧⒍皇妒蔽竦暮眯某Φ氖看蠓蚍⒊觥坝朊裾钡奶旧话愕氖炕氯纯捎谩拔裥死钡拇罂谑道词顾堑木没疃昂侠砘薄K窃诔鼻Х桨偌频厝ソ咏髦中翁墓僖担谝笆庇窒瘛跋忍斓亍弊⒍ㄊ亲宀⒀铩⒒取焕喙膊档木苷摺K嵌喟朐咽堑刂骷娓呃撸蛘吣持殖『霞嫖倘嘶蚋魇叫〔稻撸痪诔谝巴肮揖檬乱怠苯哟ィ秃芸煲胺⒓!绷恕!�
他们无论是“达则兼善天下”地把持朝政,抑是“穷则独善其身”地武断乡曲,始终在把政治作为达成经济目的的手段。而这种倾向,就是直通“贪污之路”的便桥。
三
历史家倡言中国一部二十四史是相砍史,但从另一个视野去看,则又实是一部贪污史。廉吏循吏在历史上之被重视与被崇敬,乃说明这类人物该是如何的稀罕。历代对于贪官污吏所定法律之严酷,更说明这类人物该是如何的多。
贪官污吏之多,一般人总喜欢用“民族性”或“风气”一类玄学性质的背景去解释,以前者而论,仿佛中国人是天生成贪污似的;以后者而论,又仿佛有一二出类拔萃的人物出来表率一下,风气就会改变过来似的。
两者通把问题看得过于简单了。
中国有关贪污误国的最早古典曾指出:“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也。”这“古典”不知被千百年来的文人学士官吏们诵读了几千万遍,然而事实一直在反复给它以确证。在汉元帝时,贡禹曾上书解说贪污的由来:“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海内大化。……武帝临天下,……用度不足,……使犯法者赎罪,入谷者补吏,是以天下奢侈,官乱民贫,盗者并起,亡命者众。郡国恐其伏诛,则择便巧史书,习于计簿,能欺上府者为在职;奸轨不胜,则取勇猛能操切百姓者,以苛暴威服下者,使居大位。”……故无义而有财者显于世,欺谩而善书者尊于朝,誖逆而勇猛者贵于官。故俗皆曰:‘何以孝悌为,财多而光荣;何以礼义为,史书而仕宦;何以勤谨为,勇猛而临官。’……故居官而置富者为豪杰,处奸而得利者为壮士,兄劝其弟,父勉其子,俗之败坏,乃至于此!”(转引自张纯明著《中国政治二千年》,第六五一—六六页)
这段话对于贪污的说明,比之一般所谓民族性论、风气论要接近事实多了,特别如“使犯法者赎罪,入谷者补吏,是以天下奢侈,官乱民贫”,确系入骨三分。一个“无义而有财者”在位,一面需要有“便巧史书,习于计簿”者造假账,“欺上府”;同时又需要“勇猛能操切百姓者”为爪牙,供驱使。于是一个贪官,便必然会配合有大批文武污吏,其结果自然是相率不讲孝悌礼义,而群以“多财为光荣”了。然而这说法也只是就事论事少了一点玄学迂腐气,仍不能给我们以明确的认识。
一个为官僚把持操纵的社会,本来没有什么法度可言,要说有,不外是有关人民对于他们的义务的规定,或有关他们自己相互之间的权利的规定罢了。如在一个交换经济不发达,而又是小国寡民的场合,不但消费欲望会有所限制,就是剥削行为也不能不稍为收敛。但在统一的集权的大国,以土地及土地生产物为重心的交换关系、货币流通关系既然建立起来,天下的货物自然就会辐辏于官僚所在的都市,而官僚们“不见可欲则心不乱”,见可欲,就难免有些“心乱”了。而且,官对人民的特殊差别表现,特别在官职不是职业化而是被看做一种特权的行使的情形下,首先是从物质的享受上具体显示出来的。如其像史载汉初那样,“天子不能钧驷,将相或乘牛车”,他们在老百姓面前,就显然没有了不起的威严了。况且,中国历代官吏俸禄的规定,虽然从人民眼光看来颇为不薄,而且官位愈高报酬亦愈大,但要单单藉此维持官的特殊场面,特别是满足他们在相当发达的商品货币经济下的无限欲望,恐怕无论如何也嫌不够。他们巧取豪夺的贪欲既由此形成,而严格禁阻他们满足贪欲的法轨又不可能在专制官僚政权下确立,于是,利用职权以图私利的勾当,就令没有我们前面述及的官家“与民争利”的各种侵渔机会,亦是“事有必至,理有固然”,而不是什么“事未易明,理未易察”了。结局,官僚的政治生活就一般地体现为贪污生活。其中少数循吏廉吏出现,便似非常值得称扬,而大势所趋,也便容易在一般人心目中幻化为“民族性”问题,或曲解为单纯“风气”问题了。历来确也不乏一些持正不苟的立廉警污的人物出来为“民族”争一口气,挽救颓风,改造“风气”,但惜其挽救改造之道,只是消极的一己的“清风亮节”,或严厉地惩治若干贪官污吏,而根本没有触到问题的病根或痛处。
试考察一下历代对付贪污的严厉情形,就可了然今日想从贪污本身去根治贪污的人的设想是何等的天真!
“汉时赃罪被劾,或死狱中,或道自杀。唐时赃吏,多于庙堂决杀,其特宥者乃长流岭南。……宋初郡县吏,承五季之习,赎货厉民,故尤严贪墨之罪。……而南郊大赦,十恶故劫杀及官吏受赃者不原。……金史大定十二年咸平尹石抹阿刺没以赃死于狱,上谓其不尸诸市,已为厚幸。……元史至元十九年敕中官吏,赃罪轻者决杖,重者处死。”(顾炎武:《日知录》)
“洪武十八年诏尽逮天下官吏之为民者赴京师筑城……”又按草木子记:“明祖严于吏治,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革。府州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革之袋,使触目惊心。”(赵翼:《二十二史箚记》重惩贪吏)
“乾隆四年,宗人府议奏:庄亲王等结党营私,往来诡密,因治胤禄、弘皙、弘升、弘昌、弘皎等革禁有差;皙党安泰并坐绞。五年,御吏仲永檀奏参提督郑善,受俞姓贿银一万两。讯实赐死。又山西学政喀尔钦以贿卖生童,纵仆营私,违禁渔色,为御史所劫,得旨正法。并谕诸大臣,嗣后当各自儆省。”(肖一山:《清代通史》卷中第十二页)
统观历朝贪污史录,愈接近近代贪污现象亦愈普遍,贪污技巧亦愈周密,而与惩治贪污刑典的宽严似无何等重大关系。明代立法最严,但明代贪污实较任何前朝为烈。清初为笼络怀柔汉人,政尚宽大,降及中叶,任一社会政治角落均留有贪污痕迹,然此亦不能谓为施行宽政的结果。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至明、清两代,流通经济现象愈益活跃,高利贷业商业的扩展,对官吏贪欲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