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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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燎∧昙洳趴际敌校轿鞲耙愿蝗颂锷伲睹裰值卮啥∫环背俪偻系焦庑魑濉⒘昙洌�1879~1880);但是,此时“摊丁入亩”制度已基本上成为全国划一的赋役征收制度了。另外,几乎与此同时,清政府又陆续将匠班银、盐钞银、渔课钞等其他赋役也合并到田赋银中征收,地丁银便成为其主要的财政收入了。
  “摊丁入亩”的特点和意义通过下表,可以看出清代摊丁入亩制度具有以下三个鲜明的特点。首先,在各省单位平均摊入的丁役银中,除湖南因系“以粮石计摊”,其数额显得最多外,其实际最多的还是直隶,其次是山西、陕西和甘肃等省,而江苏、安徽和浙江诸省则最少。凡摊入丁银多者,则必其原来丁役负担重者,反之,凡摊入丁银少者,则必其原来丁役负担轻者。这一方面说明,清前期“东南诸省,赋重而役轻;西北赋轻而役重”①的大致趋势;另一方面,也就不难预料,北方的田亩负担因摊丁银而加重的程度必定会比南方大,故大地主阶级及其知识分子反对摊丁入亩制度的情绪,也就势必会比南方更为强烈。
  其次,各省在摊丁入亩时的具体做法很不一致。有按田亩计摊者,有按粮石计摊者,但大多数则还是按每田赋银一两为单① 《雍正硃批谕旨》第5 册,《李维钧奏折》。
  ① 《清史稿》卷121《食货二·赋役》。
  顺序省名时间倡议者每两田赋银摊丁银摊征方式备考资料来源1 广东康熙五十五年(1716)1。064(钱) 各州县计摊“丁随地起”,“见于明文者,自广东始”。
  《石渠余纪》卷3《纪丁随地起》条①2 直隶雍正二年(1724)李维钧2。0702681928(钱) 通省计摊“雍正六年,又以长芦灶丁摊入地亩”。
  3 福建〃〃黄国材0。527 ~ 3。12(钱) 各州县计摊屯田摊入丁银,每田银一两摊入0。083 ~ 1。448 钱。
  ①《九朝东华录》“乾二”
  称: 1 — 2 钱不等。
  4 山东〃〃陈世倌1。15 钱;其永利各场灶丁,于乾隆二年摊入,首摊0。104 钱通省计摊《清世宗实录》和《会典事例》作三年;《山东通志》作四年。
  5 河南雍正四年(1726)田文镜0。117 ~ 2。07 钱各川县计摊《清史稿》卷294 本传称“五年始”。
  ①《抚豫宣化录》卷2②《清世宗实录》卷516 浙江〃〃李卫1。045 钱〃〃《清会典事例》称: 2。045 钱。①《浙江通志》7 陕西〃〃岳钟琅1。53 钱(遇闰加0。04钱)通省计摊《清史稿》卷296 本传称:“五年始”。
  ①《清史稿》卷2968 甘肃〃〃李元英河东1。53 钱河西0。106 钱通省计摊《清史稿》卷296 称:逾年(五年)疏言:“河东粮劝轻丁多,河西粮多丁少”,故“河东丁随粮办,河西粮照丁摊”。
  同上

  顺序省名时间倡议者每两田赋银摊丁银摊征方式备考资料来源9 四川〃〃每粮0。052 石至1。96石不等,算一丁,征6升以粮石计摊《会典事例》作“六合”。
  10 云南〃〃杨名时科则缺。其屯军丁银一万五千两,每丁征通省计摊2。8 — 6。2 钱①《清史稿》卷290 本传②王鸣盛《杨氏全书》序11 江苏雍正五年(1727)每亩摊征丁银0。011 ~ 0。629 钱不等以亩计摊“班匠银三千余两亦摊”。
  12 安徽〃〃同上〃〃13 江西〃〃迈柱田赋银一两摊丁银1。056 钱。屯地摊0。291 钱。
  以两计摊《清史稿》卷289 本传称“四年”。
  ①《清史稿》卷289 本传14 湖南雍正六年(1728)〃〃每地粮一石摊丁银0。001 ~ 8。61 钱以粮石计摊①《清吏稿》卷289 称“七年”。
  15 广西〃〃田赋银一两摊丁银1。36 钱不等以两计摊16 湖北雍正七年(1729)每田赋银一两摊丁银1。296 钱以两计摊17 台湾乾隆十二年(1747)缺①《大清会典事例》18 贵州乾隆四十二年(1777)每亩赋银一两摊丁银以两计摊19 山西光绪五、六年(1879 — 1880)缺《山西通志》①下列十八省资料来源同此。此外,另见出处者,各栏分别注明。
  位计摊;主要是通省统一核算计摊,但个别省份也有以州县计摊者。这些又说明了摊丁入亩制度本身的多样化和复杂性。
  最后,从各省摊丁入亩开始的时间看,大都集中在雍正二年至七年(1724—1729)之间。这更反映出,摊丁入亩制度的产生,决非是一次偶然的事件,而是经过长期酝酿,至此瓜熟蒂落,水到渠成而已。
  以上特点的形成,是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的。早自唐代后期以来,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历次农民大起义的打击和推动,地主阶级逐渐感觉到重点控制和剥削劳动者的人身,其收益已愈来愈低,反倒不如放松些对人身的控制而多从经济上加强搜刮更为有利,于是便开始逐渐将其剥削的重点,由原来的控制人身转移到加重对劳动者的经济榨取上,从而使封建的依附关系日益减弱,劳动者的身份大有提高。顺应这种趋势,赋役剥削制度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革:先是唐代后期从“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法,转变为“惟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至明代中期,又代之以“量地计丁”、“计亩征银”的一条鞭法,而清代前期出现的这种“摊丁入亩”制度,则又是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发展。事实上,摊丁入亩这种征收方式,早在明末清初便已散见于全国不少地区。如明天启元年(1621),给事中甄淑就已因“小民所最苦者,无田之粮,无米之丁,田鬻富室,产去粮存,而犹输丁赋”太不合理,提出“以米带丁”的倡议,即“取额丁额米,两衡而定其数,米若干即带丁若干,买田者收米便收丁”,以使“县册不失丁额,贫民不致赔累”。据说在当时曾经实行过,惟因“其时政荒赋重,故不久辄罢”。崇祯八年(1635),陕西城固县则有“丁随粮行之法”①;清康熙六年(1667),河南太康知县胡三祜也推行了“丁随地派”法,规定“每地三十三亩三分,准入一丁”之负担②;九年(1670),广东四会有“以丁随粮”之法;二十三年(1684),四川雅安所属的芦山县,更实行了“按亩均丁”法;与此几乎同时,直隶乐亭知县于成龙更进一步察觉到“田与丁分”是产生赋役负担严重不均的根源,因而在该县推行了一种能使“富户正供之外所增无几,而贫者永得息肩”的“按田均丁”法③;五十二年(1713),御史董之燧则更提出在全国推行“统计丁粮,按亩均派”的建议,只是由于被户部议为“(旧册)相沿已久,未便更张,而止”④。其他尚有多处。以上种种,名虽不同,实质则一,均属“摊丁入亩”性质,有的并已取得显著成效,故当雍正初年清朝廷一声令下,便得以在全国各地迅速而集中地普及起来。当然康熙雍正时空前强化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也提供了顺利推行的政治保证。摊丁入亩的确立和贯彻执行,对当时历史的发展,具有着重大的意义和影响。首先,它统一了全国的赋役内容,促进了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这对清初以来全国各地多种多样的赋役制度,是一次空前的统一和完善,使“一省之内,(亦)则例各殊”的徭役形式“始归划一”,地丁制度成为全国最主要的统一的赋役内容,既有利于国家财政法令的贯彻,又促进了各地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其次,在一定程度上平均了赋役负担,刺激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摊① 《皇朝经世文编》卷30《户政》,曾王孙《勘明沔县丁银宜随粮行疏》。② 道光《太康县志》卷2《田赋·人丁》。
  ③ 乾隆《乐亭县志》卷4《田赋·户口前序》。
  ④ 《松江府志》卷21《田赋》下。
  丁入亩的基本原则是“因田起丁,田多则丁多,田少则丁少”①,而且“无论绅衿富户,不分等则,一例输将”②。这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就全国而言,东南地区(如江浙)原本赋重役轻,今将较少的丁役银均摊于较多的田赋银中,每两田赋银具体增加只有少许,而北方诸省,丁役虽重,然田赋却轻,往往几亩或十几亩甚至几十亩才负担田赋银一两,故每两田赋银摊入二钱左右的丁银,平均到每亩田里,为数也极有限。这样,南北两方的赋役负担,重者轻之,轻者重之,渐趋平衡。再就各阶级阶层来说,摊丁入亩也使其中大多数人负担有所减轻。不单“寸土皆无”的佃农、手工业者、小商人等基本上摆脱了丁银的“赔累”,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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