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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它的公民中的主要成分。这并不是说,无公民权的外邦人、农奴如斯巴
达的黑劳士 (Helots)就没有从军义务了。他们也要从军,不过在军中参加
辅助部队或任军中杂役。在战争的紧急时期,也有征召 “买来的奴隶”当战
舰的桨手这类事情发生,不过失终究是少数。 “公民”、“公民权”等等,
不见于我国古代,也不见于埃及、两河流域等早于古希腊或与古希腊同时的
“东方”各帝国。要详细考证这种政治法律概念在希腊起源于何时何地,怎
样进一步演变到古典时代那样明确的程度,即使在直接继承了希腊文明的西
方,那里的史学家拥有大量文献碑铭和地下文物资料,这个任务也许也不是
容易的。看起来,这是在长期历史演变中不知不觉地形成的,正如 Polis 一
词从城堡变成城市,变成城市国家一样,“组成城市国家的人”即“Polite”,
也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一次又一次发展它的涵义,同时也加上一重又一重
的限制,逐渐变成了亚里士多德下述定义中的公民和公民组成的城邦:
“(一)凡有权参加议事或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二)
城邦的一般涵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 (亚里士
多德:同上书,第 113页。)
亚里士多德上述定义,是从公民权利方面来界说公民的涵义的。假如我
们参照希腊城邦的兵制即公民军或 “民兵”制度,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两方
面一起来考虑,那么我们可以构成这样一个概念,即公民是城邦的主人,他
们有 “执于戈以卫社稷”的义务,同时有权参加城邦内议事或审判的职能,
这一方面可以借此理解城邦的 “主权在民”及直接民主制度的诠释,借此理
解 “公民是自己的主人”,“公民是轮流地统治或被统治”,或用吴寿彭的
译语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叫做“轮番为治”的意思,希腊有过以中
小农公民为主的农业城邦,它们的基本人口是公民及其家属,在历史的某个
时期发挥过很重要的作用,“轮番为治”的直接民主显示出来过强大的威力。
然而,我们也应该把 “主人”一词,理解为公民是城邦内一切非公民——农
奴、奴隶、外邦人、边区居民,甚至他们自己家里的妇女与小孩子的“主人”。
希腊的奴隶制 (包括农奴制)固然有其自己的历史,后面我们还要专节介绍,
不过城邦及其公民的涵义,本来也不可避免地要引导出来奴隶和奴隶制的概
念来的。
兵制——公民军
前面已经指出,希腊诸城邦的军队是公民军,它是战时征集,平时离营
的民兵,每个战士的甲胄、武器、马匹,都是由自己出资购办,而不是由国
① 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灾所编: 《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人民出版社1955 年版,第48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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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供给。战时在营时期,给养通常也由战士自备。战时给养自备看起来是离
奇的,但是只要想到,在著名的几次大战争以前,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希
腊诸城邦所碰到的 “战争”,多半是相邻的两个城邦或几个城邦之间的局部
冲突,战争不过比一比胜负借以解决某项争端,通常不致发展到有关城邦存
亡的地步。那就可以设想,这种制度完全是行得通的。希波战争以后,尤其
是伯罗奔尼撤战时及战后,战争愈来愈频繁,这种公民军制度也愈来愈行不
通。开始是公民军领薪饷,以后是雇佣军逐渐取代公民军,随之而僭主政治
逐渐代替 “主权在民”的政体,那时希腊的城邦制度也已经奄奄一息了。
公民军不是常备军,雇佣军才是常备军。一般说来,公民军的统帅是选
①
举的,唯有斯巴达有常任的统帅——它的两个王 。在古希腊史籍中我们常常
读到,著名的统帅如彼奥提亚 (Boeotia)的埃帕梅农达斯 (Epaminondas)
在他当过将军,任期已满而未被连选为将军的时候,就以普通战士的身份从
军作战,顺便说说,古希腊的军队人数一般并不太多。亚历山大出征波斯,
出发时全军不过三四万人。除此而外,战争双方各有三五千重装步兵的战役
就是很大的战役了。一方面因为军队人数较少,一方面因为希腊人重视个人
勇武和体育锻炼,所以战争中的统帅都列在军阵内参加战斗,而不仅仅是“指
挥员”。
古希腊的公民军制和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兵制显然大有区别,这里不打
算作详细比较。军制不同,武器供应方式也随而不同。希腊公民军武器甲胄
既由从军公民自备,所以武器制造作坊是一项重要的私人企业;我国则自殷
代以来,武器制造就由王家垄断,所以有 “食官’的“百工”??
官 制
“主权在民”的希腊城邦的“官制”,也具有它自己的特色。一般城邦
所设行政官员,亚里士多德介绍为: (一)将军或统帅,(二)市场监理,
(三)城市监护,(四)公共水源管理,(五)乡区监护,(六)司库,(七)
登记民间契约或法庭判决的 “注册司”,(八)执行法庭判决刑罚的“执罚
员”及 “典狱官”等等(均见《政治学》,第329—338 页)。这些行政官员
都是义务职,不支薪金。其中,执罚员或典狱官有青年公民帮助他们执行职
务。其他行政职务,在小邦无须常任吏员,在大邦如雅典,因为政务繁忙,
常任吏员不可缺少的,这些吏员就由国家奴隶充当。尤其有趣的是,雅典有
常备警察,他们是国家买来的奴隶,通常是斯基泰人 (居于黑海北岸南俄草
原的一个民族),称为 “弓手”,或称“斯基泰人”。然而,这些奴隶的待
遇倒还不错,每人每天领取的 “给养”相当于出席公民大会或陪审法庭的公
民所领的津贴,也可以自行觅取居住的地方等等??
希腊城邦行政官制的另一个特色是,全部行政官员并不组成为某个行政
首脑统一领导之下的 “政府”。各种行政官员任期不一,全都由公民大会或
其他相应机构直接选出,各自独立对公民大会或其相应机构直接负责。这样
的做法,公民大会就要宜接处理许许多多具体行政事务,不免有轻重并列本
① 五霸时代的政治,至尊和至强不是集于一人的。至强的是霸主,至尊的是天子即周天王。 “尊王室”是
霸主的霸业所必不可少的政治口号。希腊历史上这样的王权是有过的,后面还要说到,不过,至少从公元
前 11 世纪起,就样的全民 族的 “神授”的政治权威就已经不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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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倒置的危险。为了补救这种缺点,于是由议事会 (它由公民大会选任,或
由城邦的每一个基层组织如村坊 (Demos)各别推选定额人员组成)对应该提
交公民大会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先行预审,分别轻重缓急,也许还附加处理意
见,然后提交大会。公民大会人数众多,无法进行详细讨论,通常只能就议
事会提出议案加以批准或否决,所以议事会是一个实际掌握行政权的机构。
以上介绍,实际上已经超出我国传统的所谓“官制’,亦即行政机构(或
者按照西方传统称之为 “官僚机构”)的职掌、分工、品级、编制等问题,
而涉及到整个政制问题了。确实,希腊城邦政制,不许有单个政府首脑统一
领导下的无所不能的行政权力,使得公民大会或议事会只成为 “陪衬”这个
行政权的 “清谈”的议会,这是直接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
法庭也是由公民大会选任的,法庭也得对公民大会及议事会负责,重大讼案
的上诉和终审机构是公民大会本身。近代西方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制度,是古代希腊所不知道的。理解希腊城邦政制的这个方面,再来读马克
思的 《法兰西内战》和列宁的《国家与革命》,确实可以使我们对于马克思
和列宁何以倡导直接民主制,何以猛烈抨击 “议会清谈馆”,获得深一层的
理解。
正如希腊的兵制一样,希腊的 “官制”也和我国古代“官制”有原则上
的区别。从远古时代起,我国专制君主下就已经有十分发达的行政机构 (或
“官僚机构”)了。《周礼》列举的庞大的行政机构固然是战国和汉代官制
的杂凑,西周初期周王廷下面的庞大政府机构,从郭沫若考释的西周全文也
可窥见一二,这种传统大概还可以推溯到殷代??
城邦的自给和闭关主义
现在再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