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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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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仂妒芫哒叩墓娑ǎ端狄磺杏胁柯伞6干聿痪摺梗ā焊新伞挥么嗣┑龋治啵晕判偷模共辉淼那榭觥!。380' 第三部分,(临坛)受具作法,也就是受戒仪范。『根有律出家事』,没有这受具仪范部分。依『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20),及『根本说一切有部出家授近圆羯磨仪范』,可见受具仪范,根本说一切有部,是适应实际需要,而另成部帙的。受具作法的叙述,各部律有详有略;在实际作法时,各部派应都有圆满的仪范。在这受具作法中,试举两点来观察诸律的同异。 


  Ⅰ在受具时,有问遮难一项,这是资格的审查。一一查问,以确定是否合於受戒者的资格。审查资格,分为二次∶一、由屏教师在「眼见耳不闻处」,切实查问。二、如「清净无遮法」,才引入僧(「十众」)中,再在大众前,作正式的查问。所问的不得受具的事,『四分律』有「十三难事」(21);『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分为「十三难」与「十遮」(22)。『十诵律』泛称「遮道法」(23);『僧只律』作「遮法」(24);『五分律』作「难事」(25);『铜 律』作「障法」(26)。成为受具者的遮障,也就是不合受具的查问事项,究竟有多少呢?『四分律』虽然说∶「白四羯磨当作如是问」(27),指「十三难」说;而在屏处问、大众中问,却没有问到「十三难」。所问的,是被称为「十遮」的,与上座部系的各部律,都大致相同,对列诸本(28)如下∶ 
图片

  [铜 律]   [四分律] [五分律]      [十诵律]
   l重病       10重病      1重病          11重病
   2人                     6人
'P381'
   3男         9丈夫       5丈夫          l丈夫
   4自在       7奴         4奴            3奴4客作5买得6破得
   5负债       6负债       2负债          10负债
   6王臣       8官人       3官人          7官人8犯官事9 阴谋王家
   7父母许     5父母听     13父母听       12父母听
   8年满二十   3年满二十   7年满二十      2年满二十
   9衣钵具     4衣钵具     8衣钵具        14衣钵具
                           9受和尚
   10自名      l自名       10自字         15名字
   11和尚名    2和尚名     11和尚字       16和尚名
                           12曾出家持戒   17先作比丘清净持戒如法还戒
                           14欲受戒

   


  临坛受具时所问的「遮法」,大体相同。『十诵律』的「奴」、「客作」、「买得」、「破得」,都是「奴仆」的分类。而「官人」为擅离职守而来出家的;「犯官事」,如!1 职、贪污等;「阴谋王家」,是政治犯∶这三者,都是王臣的类别。所以,四部律所不同的,是『铜 律』 'P382' 与『四分律』,问「是人否」,这是怕「非人」与「畜生」来受戒的意思。而『十诵律』与『五分律』,问∶如曾经出家,有没有犯戒?是否如法舍戒?这一问「遮法」,是与上面所说,「受具者的种种规定」中的第一类相当,而加上一些手续问题∶如问∶叫什麽名字?和尚叫什麽名字?有没有衣钵?或(『五分律』)加问∶有否(受)请了和尚?是否愿意受戒。这是各部律大同的,佛教早期所问的遮法。 


  至於「十三难」,是『四分律』所说,而实早见於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十三难」,是障碍受具的严重问题。是不得受具的;即使被蒙混而受具了,一旦发现,也是要被「灭摈」的。传说略有出入,今对列『四分律』、『毗尼母经』、『十诵律』、『毗尼摩得勒伽』(29)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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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律]       [十诵律]     [毗尼摩得勒伽]   [毗尼母经]
   1 犯边罪        11灭羯磨人     10不共住本不和合人
                   6先破戒                            1曾毁五戒八戒十戒
   2犯比丘尼       9污比丘尼      8污染比丘尼         2破比丘尼净行
   3贼心入道       7贼住比丘      9贼住               3自剃头
   4坏二道         10越济人       6越济               4越济人
   5黄门           8先来不能男    7非男               5黄门
'P383'
   6杀父           l杀父          1杀父               6杀父
   7杀母           2杀母          2杀母               7杀母
   8杀阿罗汉       3杀阿罗汉      3杀阿罗汉           8杀阿罗汉
   9破僧           4破僧          4破僧               9破和合僧
   10恶心出佛身血  5恶心出佛身血  5恶心出佛身血       10出佛身血
   11非人          12非人         13化人              11非人
   12畜生                                             12畜生
   13二形                                             13二根
                                  11不满二十
                                  12自言非比丘

   


  从上面的对列看来,『毗尼母经』与『四分律』相同。只是第一项,『四分律』指「犯边罪」,是过去曾经出家,而曾犯四根本罪的;而『毗尼母经』,指所受的五戒、十戒,没有清净受持。说一切有部本,『十诵律』标十三事,而解说却仅列十二,应是译者的脱落了。(6)「先破戒」,应同於『毗尼母经』第一项。(11)「灭羯磨人」,指曾被灭摈,也就是出家而曾犯边罪的。『毗尼母经』作「不共住本不和合人」。此外,多列「年不满二十」、「自言非比丘」, 'P384' 但这二则,与「十三人一向不得具足戒」(30),似乎不合。依『十诵律』「受具足法」,没有「二根」,而有「畜生」(都是要被灭摈的)。说一切有部的「十三人」,应如『十诵律』所说而加「畜生」。这「十三难」或「十三事」,也是古老的传说,是严重的,要受灭摈的。在上面所列举的三类中,是属於第二类与第三类的。初期的问「遮法」,是第一类的;这可见三类的叙述,有次第成立的先後意义。第二类等集成,也应该成为「问遮」的内容,於是『四分律』就有「十遮」、「十三难」的查问了。 


  『僧只律』与『根有律』所问的「遮法」,不如『四分律』那样,有「十遮」与「十三难」的分别。「受具者的种种规定」──一、二、三类集成时,『僧只律』早就综合为「遮法」的内容(31)。全部二五事,实与『十诵律』的「遮道法」及「十三事」的综合相同,这是可以比对的。 Ⅰl父母听不·3衣钵具不·4是男子不·5年满二十不·8汝字何等·9和上字谁·19 汝本曾受具戒不犯四事不,不犯十三事能如法作不,本舍戒不·20非奴不·22不负人债不·23非王臣不·24不阴谋王家不·25汝无如是诸病不 Ⅱ2求和上未·13非自出家不,21非养儿不 Ⅲ6非是非人不·7 非是不能男不·10不坏比丘尼净行不·11非贼盗住不,12非越济人不 ·14不杀父不·15不杀母不·16不杀阿罗汉不,17不破僧不·18不恶心出佛身血不·19 'P385' 汝本曾受具戒不犯四事不 


  Ⅰ与『十诵律』的问「遮法」相合。Ⅲ与『十诵律』的「十三人」相合。第Ⅱ类,「求和尚未」,与『五分律』问「遮法」的「受和尚」相同。「自出家」从「贼住」中分出;私自出家而没有参与羯磨的,名「自出家」。「养儿」,据『僧只律』(32),就是「父母不听」。在这「问遮法」中,「父母听不」与「非养儿不」并列,显然是多馀的。又「是男子不」,与「非是不能男不」并列,也没有必要。『僧只律』的审问「遮法」,有参考『十诵律』而综合的可能,应是译者的意见。『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问「障法」,从「丈夫」到「诸病」,共二六事(33)。『根本说一切有部授近圆羯磨仪范』,共三三问(34);『佛阿毗经』「出家相品」,共为四0问(35)。这都与『僧只律』、『四分律』一样,综合三类中应查问的。这当然是三类次第集成以後,佛教界问「遮法」的一般情况。 


  Ⅱ受具时「十众现前」──和尚、羯磨师、教授师为三师、七证,和合作「白四羯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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