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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名义,将私产抵押外国款项,转贷政府,于是苏路公司,及
招商局,先后抵质,为短期借款的抵押品。参议院也无异议,
惟新政府尚嫌未足,复将汉冶萍煤矿公司,抵借日本款五百万
圆,这汉冶萍公司的资本,是清邮传部大臣盛宣怀,要占大半,
盛氏以铁路国有政策,激起民变,致兴革命军,详见《清史演
义》。清廷已将他罢职,民军又拟将他资产籍没,急得老盛没
法,竟去投效日本,愿与日人合办,想仗这日本商标,保护私
产,复讨好临时政府,愿将该公司抵款五百万圆,救济新政府
的眉急。陆军总长黄兴,以军饷急需,不暇交参议院公决,只
与临时大总统孙文商妥,径由大总统及陆军总长秘密签字,连
财政总长陈锦涛,也未得与闻。此举未免违法。后被参议院察
悉,立刻咨照政府,诘他 :“抵押借债,何故不付参议院议决,
擅自签字”等语。政府答称 :“由私人押借,与国家无涉。且
款项亦未缴齐 。”潦潦草草的说了数语,参议院议员,竞责政
府遁辞,愈觉不平,再请政府切实答复。政府复答称 :“汉冶
萍公司,系由私人资格,与日本商订合办,尚赤通过股东会,
先由该公司借日款五百万圆,转借与临时政府,请求批准。现
只交到二百万圆,本总统正恐外人合股,不无流弊,正拟取消
这事,所以未经交议”等因。湖北参议员刘成禺、张伯烈、时
功玖等,攘臂起诟,极言政府擅断擅行,愤极辞职,立回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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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籍,运动本省临时省议会,另行组织临时国会,与南京临时
参议院抗衡。临时参议院成立,未及一月,即成决裂,此即中
华民国不祥之兆。政府乃将汉冶萍公司罢押。临时参议院亦驳
斥湖北省议会,为法外举动,当然无效。特举此数事,见得中
国共和之难成。正在喧闹的时候,伍代表已交到优待清室等件,
立待议妥,大众乃将余事搁起,专心致志的公议要项。但见第
一行写着道:
(甲)关于大清皇帝优礼之条件。
大众瞧这十余字,各哗声道 :“清帝退位,清室已亡,还
有什么大不大。说得有理。就是优礼的礼字,亦属不合 。”一
议员道 :“竟改作‘清帝退位后优待之条件’便好了。”又有
一议员道 :“退字不如逊字,俾他留点面目,何如?”当下大
众赞成,遂由主稿员另纸写出,系(甲)关于清帝逊位后优待
之条件,写毕,再将原稿看了下去,系是:
第一款,大清皇帝尊号,相承不替,国民对于大清皇帝,
各致其尊崇之敬礼,与各国君主相等。
大众复道 :“不妥不妥。清帝已经退位,我辈国民,还要
去尊崇他做甚么?”乃经大众悉心参酌,改为 :“清帝逊位之
后,尊号仍存不废,以待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再看第二款云:
第二款,大清皇帝岁用,每岁至少不得短于四百万两,永
不得减额。如有特别大典,经费由民国担任。
大众磋议,改四百万两为四百万元,特别大典二语删去,
乃复由主稿员写下道 :“清帝逊位之后,每岁用四百万元,由
中华民国给付 。”再看第三款列着:
第三款,大内宫殿或颐和园,由大清皇帝随意居住,宫内
侍卫护军官兵,照常留用。
大众又道 :“清帝既已退位,大内宫殿,不应久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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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应声道 :“何不叫他还居颐和园?”旁又有一议员道:
“颐和园规模弘敞,殿阁巍峨,令他居住,还是便宜了他。”
连颐和园都不肯与居,清室末路,也属可怜。大众道 :“既议
优待,就留些余地便是 。”乃改为:“清宽逊位之后,暂居宫
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照常留用 。”至第四款是:
第四款,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民国妥慎保护,负其责
任,并设守卫官兵,如遇大清皇帝恭谒陵寝,沿途所需费用,
由民国担任。
大众道 :“清帝谒陵的费用,如何要民国担任?倘他借谒
陵为名,日日嬉游,我民国当得起这许多供奉吗?此款前半截
尚可通融,下三语尽可删却。”乃改定:“清室逊位后,其宗
庙陵寝,由民国妥慎保护 。”复看第五款云:
第五款,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敬谨妥修,其奉安典礼,
仍如旧制,所有经费,均由民国担任。
这一款却没人反对,只酌改数字,作为 :“清德宗崇陵未
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
均由中华民国支出 。”至第六款云:
第六款,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均由大清皇帝留用。
大众道 :“清宫旧用阉人,我民国尊重民权,当然不准有
这腐竖,须要载明方好 。”即改为:“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
得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再看下去:
第七款,凡属大清皇帝原有之私产,特别保护。此款也没
甚异议,不过窜易字句,变为 :“清帝逊位之后,其原有私产,
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及看到第八款,没有一人赞成,议决
作废。看官!你道原稿第八款,是写着什么?乃是:
第八款,大清皇帝有大典礼,国民得以称庆。
依情理上论来,清帝已经退位,中国人民,不服清帝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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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清室典礼,与国民何涉?应该将此款删去。到了第九款,
大众又抗论起来,但见原稿上写着:
第九款,禁卫军名额俸饷,仍如其旧。
原来禁卫军是保护清宫,因有此制。清帝退位后,须移居
颐和园,禁卫军理应裁去。但从前这班军人,靠着军饷过活,
此时遽议裁汰,恐他游骑无归,转成寇盗。当经各议员裁酌,
改为 :“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其额数俸饷,
仍如其旧 。”统计甲种九款,改为八款,下文是:
(乙)关于皇族待遇之条件。
第一款,王公世爵,概仍其旧,并得传袭。其袭封时,仍
用大清皇帝册宝,凡大清皇帝赠封爵位,亦用大清皇帝册宝。
大众议决,皇族的皇字,改作“清”字。条文中只用首二
语,以下尽行删去。第二款云:
第二款,皇族对于国家之公权,与国民同等。
这条经大众增改,定为 :“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
权及其私权,与国民同等 。”再看下文第三四款。
第三款,皇族私产,一体保护。
第四款,皇族免兵役之义务。
这两条不加删改,惟于皇族上各加一“清”字。统计乙种
共四款,下文为丙种条件,共计七款,原文云:
(丙)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
(一)与汉人平等;(二)保护其原有之私产;(三)王公
世袭,概存其旧;(四)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应设法拨给官
产,作为世业,以资补助;(五)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
前,八旗官兵俸饷,仍旧支放 ;(六)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
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 ;(七)满、蒙、回、藏原有
之宗教,听其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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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款均不必更改,但就第四款中删一“应”字,第五款中,
改“官兵”为“官弁”。条件已终,全体议决 ,再由主稿员依
次誊正。惟末文尚有结尾数语,又由各议员修正通过,原文为:
“以上条件,列于正式公文,照会各国,或电达驻荷华使,
知会海牙万国平和会存案 。”改正为:“以上条件,除丙款各
条另行宣布外,余均列于正式公文,由中华民国政府,照会各
国驻北京公使。”全文俱已缮清,即咨照临时政府,转交伍代
表电达北京。袁总理瞧阅一周,便呈入隆裕太后。隆裕后又召
见各近支王公及各国务大臣,咨询优待条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