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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涉及到整个政制问题了。确实,希腊城邦政制,不许有单个政府首脑统一领导下的无所不能的行政权力,使得公民大会或议事会只成为“陪衬”这个行政权的“清谈”的议会,这是直接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法庭也是由公民大会选任的,法庭也得对公民大会及议事会负责,重大讼案的上诉和终审机构是公民大会本身。近代西方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是古代希腊所不知道的。理解希腊城邦政制的这个方面,再来读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和列宁的《国家与革命》,确实可以使我们对于马克思和列宁何以倡导直接民主制,何以猛烈抨击“议会清谈馆”,获得深一层的理解。
正如希腊的兵制一样,希腊的“官制”也和我国古代“官制”有原则上的区别。从远古时代起,我国专制君主下就已经有十分发达的行政机构(或“官僚机构”)了。《周礼》列举的庞大的行政机构固然是战国和汉代官制的杂凑,西周初期周王廷下面的庞大政府机构,从郭沫若考释的西周金文也可窥见一二,这种传统大概还可以推溯到殷代……
城邦的自给和闭关主义
现在再回过头来看看亚里士多德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的定义中有“自给生活”一语,这在理解希腊城邦制度时也是极端重要的。自给(Antarkeia,Antarky)是指经济上的自给自足。一个城市国家,除非像斯巴达那样禁止贵金属流通。严格禁止奢侈,当然谈不到现代所谓的经济自给,即没有原料与市场的对外依赖。上面所谓的自给,既指通过某种经济政策保障城邦的粮食供应(如在雅典)之类的经济问题,也指限制外邦人购买地产,借以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的法权问题,恐怕也推及于城邦的一般的闭关主义:外邦人没有公民权,也不能入籍为公民,力谋使城邦成为它的“特权公民的特权公社”。变例是有的。从“放宽”一方面讲,梭伦立法允许外邦人入籍(见后),因为那时雅典力图发展它的手工业,借此吸收外国艺匠(其中有许多是埃及人)到雅典来。从“抓紧”一方面来说,斯巴达为了害怕外邦人带进来有碍于它的严峻的军营生活和军事纪律,实施排外条例,禁止外邦人无故入境。除此而外,希腊城邦如雅典允许外邦人入境,甚至允许希腊的或非希腊的蛮族外邦人世世代代在那里居住下去,然而不得入籍为公民,不得购买土地,与本国女子结婚不得视为合法婚姻,还要交纳雅典公民不交的人头税等等。我们只要想到希腊诸城邦实际上一般超不过我国一个县,其中有些城邦是全希腊的经济中心,是古代的大城市,它的经济中心的地位不可避免地要吸引大量人口到那里去,我们就可以想见,这种闭关主义和自给自足,造成了公民和外邦人间怎样的严格界限,又怎样不可避免地促成奴隶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了。在并非经济中心的农村地区如斯巴达则有农奴制和边区居民制度,它们的存在,是这个“维持自给生活……的公民集团”性命攸关的前提条件,所以斯巴达要有十分严峻的制度来维持这种残酷的阶级统治。
然而,城邦的自给原则和闭关主义,在发达的海上贸易和频繁的邦际交往的状况下,确实还发展出来了一套国际惯例,这就是后代国际法的萌芽。这些国际惯例中,首先是“外侨招待制度”,即规定公民根据互惠原则招待外侨的一种制度。塞尔格耶夫(Cepreea)引公元二世纪希腊作者波吕克斯(Pollux)的话说:(Ceepreen)
“招待外侨者乃是居于别邦(指本人的城邦)而对全邦(指外人的城邦)作一般性服务的人,例如,负责供给外来者的住宿,在必要时替他们找到公民大会的进程或者剧场的坐位。”(《古希腊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下同),第227页。——编者注)
招待者的服务是自愿的,也是荣誉的。这种招待者逐渐成为两邦政府的中间人,外交谈判通过他们进行,到城邦来的使节也先到本邦的招待所,这是后来的使馆和领事馆的萌芽形式,不过招待者不是外邦派遣的使节,而是本国公民为外国办理他们的事务,并且始终保持着私人待客的性质而已。频繁的国际交往又发展到两邦间订立等权协定,即许给一国公民在别国享有该国公民所享有的国家法和私法上的权利;它还发展成为商业条约,即规定不同城邦公民间有关商业、信贷业务、各种买卖契约的种种诉讼程序上的法规的条约;发展成为国际仲裁的惯例,仲裁者是争端双方同意的第三者等等。
同样的原因,在希腊诸邦之间也逐渐发展出来一套关于宣战媾和、同盟条约、和平条约、交换战俘、为发还对方阵亡者尸体而协议休战等等国际惯例。我们读古希腊作家留下来的史籍,比如说修昔底德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往往不免怀疑,那里所说的一套国际惯例是不是把古史现代化了。然而作者确实是生在希腊的古典时代,而且是伯罗奔尼撒战争中雅典的一个方面军的将军,因战败撤职而从事写作的。
“法治”的城邦
正如自给自足和闭关主义的城邦,在国际交往上要发展出一套国际惯例和国际法的萌芽来一样,城邦公民集团“轮番为治”的原则,也使得它必须发展出一套国家法和私法来。换句话说,城邦必定是“宪政国家”或“法治国家”。城邦既然是“轮番为治”的公民团体,城邦当然高于它的每一个个别公民,也高于它的一切统治者,这是城邦的“民主集体主义”——一种以公民最高主权为基础的民主集体主义,所以,它必须有规章,要按规章治理。同时,城邦既然是自给的和闭关的,它也必须有各种法律来保障这种自给的和闭关的生活,这就是说,城邦要有关于公民资格、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要有行政机构、议事机构和法庭的选任、组织、权限、责任的法律,这些是国家法,即宪法。还要有关于财产、继承、契约等等的私法,以及把血族复仇的古代惯例,转化为国家负责惩处犯罪行为的刑法,于是政治和法律两者密切相关,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同义语——柏拉图的主要政治著作之一题为《法律篇》,亚里士多德同样性质的著作题为《政治学》。“立法者’(Lawglver)是政治家,而不是法典的技术性的编纂者。
由此又派生出另外一种重要的后果。城邦的公民是分为阶级的,政治权力的分配,各种政策的制订和政务的执行,私法、刑法法典的制订,重大诉讼案件的判决,都与相互冲突的各阶级利益有关,一句话,城邦的法律反映统治城邦的阶级的意志。虽然如此,凡包括在公民团体内的各阶级,既然都有参预议事和审判的权力,这些阶级相互之间的阶级斗争,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表现为公民大会内、议事机构内、陪审法庭内的合法斗争。唯有当阶级对抗不可能在法律范围内解决的时候,才会演变为政变或革命,亦即演变为法律以外的暴力斗争。至于公民团体以外的,亦即在法律上没有政治权利的那些阶级对公民团体或公民团体内某个阶级的斗争,那只有一开头就采取法律范围以外的激烈形态,这就是斯巴达的农奴暴动,雅典等城邦奴隶逃亡和奴隶暴动等等。这也就是说,城邦制度使得公民团体以内诸阶层组成为政治上的阶级,组成为各有自己政纲的政党或政派,使宪法范围内的政治斗争直接反映各阶级之间的斗争。阶级斗争的这种形态不见于专制主义的王政国家。在那里,相互对抗的各阶级利益不可能表现为各政党各政派的政治纲领,因为那里根本不可能存在什么政党,斗争也不可能在“宪政”范围内进行,它在平时采取曲折得多隐蔽得多的形式,到矛盾尖锐到极点的时候,就要爆发为武装起义和王朝更迭了。
城邦能够发展成为帝国吗?
本节一开始,我们申诉了城邦与领土国家的区别,然而必须指出,古代希腊并非没有领土国家类型的城邦。这里所说领土国家类型的城邦,并不是指若干城邦的联盟,因为联邦内诸邦是自治的,它们都具有相对的独立主权,这里指的是斯巴达,某种程度上特萨利亚(Thassaly)也是,拿斯巴达来说,它以万人左右的特权公民统治区域广阔的“边区居民”所住的区域和市邑,统治为数众多的农奴身分的黑劳士。“边区居民”究竟处在什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