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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圣道与圣灵的关系关于圣道的有效性,在教会的历史上,乃有很多不同的意见。这就是圣道的有效性,以及圣道的有效运行与圣灵事工的关系问题,因此就产生许多学说,例如唯名论(或称名目论,乃为唯实论之对)、反唯名论,以及改教者的思想。兹分论之。一、唯名论(Nomism)
此派又分各种派别,例如犹太教派,伯拉纠派(Pelagianism或称自救派,否认原罪,谓人类意志自由,力能自救),半伯拉纠派,阿敏念主义(Arminianism),新唯名论以及理性主义。他们不信圣灵藉着圣道超凡运行的大能,而以为只有心智的、道德的与审美的感力。圣道所启示的真理,仅有道德劝勉的功用。其中如伯拉纠主义与理性主义,唯名主义,并不觉得救赎工作有圣灵特殊工作的必要;但其中比较温和的如半伯拉纠派,阿敏念派与新唯名论派则认为道德劝勉的功用是不够的,必须圣灵的大能加以补充。二、反唯名论派此派不认为外在的道有何需要,因此转向神秘主义。而以为从内在的道或内在的光就能得到一切,或是得到圣灵直接的运行。他们断章取义,制成一个口号说「字句是叫人死,圣灵是叫人活」(参林后三6)。他们认为外在的道乃属于自然世界的,对于一个真正属灵的人是不足道的,不能产生任何属灵果效的。反唯名论者苟非完全漠视恩媒,则就有藐视恩媒之意。
三、改教者(Reformers)改教者对于以上两派,乃都持反对的态度。他们虽认为单靠圣道乃不够使人起信与悔悟,而尚须圣灵施展其工作;但是圣灵经常并不离开圣道而工作;所以救赎的工作乃需圣道与圣灵同工。关于这一点,当初路德宗和改正宗乃稍有不同。前者最初强调圣灵乃藉着圣道施展他的工作,乃是把圣道当作恩媒(PerVerbum);后者则讲圣灵乃和圣道一同施展他们的工作,圣灵乃与圣道同工(CumVerbo)。到了以后,路德宗神学家发展了一种路德宗的学说,圣道乃含有圣灵使人悔悟的大能,圣道好像储藏在圣灵里面,两者乃联在一起不能分开;他们甚至说:即使不讲的时候,圣道还是临在。但是为何不同的人,对所讲之道有不同的结果,他们就用意志自由说,加以说明。改正宗则认为圣道乃一直大有能力,仅仅藉着圣灵相伴运行,在罪人心中就力足使他起信悔悟。他们却不认为这种有效性乃是储藏在圣道里面的一种力量。
叁圣道为恩媒两面观以圣道视为恩媒,乃有两方面的意义,一为律法,一为福音,两者必须加以分辨。一、圣道之内的律法与福音
改教运动的教会在最初的时候,就把律法与福音分开,认为以圣道视为恩媒,乃有两个部分,这种分辨并非就是旧约与新约的分别;而乃认为可以适用于两约。质言之,在旧约里面有律法与福音,在新约里面也有律法与福音。律法乃包含圣经里面一切关于上帝藉着命令或禁令所表达上帝旨意的启示;而福音乃包含旧约和新约里面一切关于和好的工作以及上帝在耶稣基督里寻找与拯救世人的大爱。这两者的每一部分乃都在上帝恩典计划中各有其特有的功能。律法的功能,乃要在罪人心里使他警醒悔悟,转离罪行;而福音的目的,则要唤醒世人皈信主耶稣而蒙恩得救。律法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乃可说是为福音的准备,它能使罪人在良心上深深自责,从而觉得有赎罪的需要。律法与福音乃用来达到同一个目的,两者乃都是恩媒不可或缺的一部。可惜其中的真理未能常被充分领悟,因此会过于着重定罪而牺牲其为恩媒之一部分的特质。从马西安(Marcion)异端开始,往往有些人仅见律法与福音的差别,从而以为两者乃彼此排斥。他们断章取义,引加拉太书二章十一至十四节使徒保罗斥责彼得之例,作为他们的论据;又引哥林多后书三章六至十一节;加拉太书二章二、三、十至十四节;约翰福音一章十七节来强调律法与福音两者不同的分际。因为如此断章取义,知其一,不知其二,结果就不见保罗明明在加拉太书三章二十四节所说的,「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又不知希伯来书讲律法,并非与福音针锋相对,而乃可说为预备的不完善阶段的福音。是益可征,律法和福音,并非针锋相对,而乃要达成同一个目的。有些旧时的改正宗神学家认为律法和福音乃是绝对相反的。他们以为律法乃包含圣经里面一切的命令与要求,而福音则并无要求,乃为无条件的应许,因此除去一切条件。这一方面乃是因为这二者在圣经里面有时乃为对比的,是显著不同的;另一方面,此乃因为他们和阿敏念派(Arminians)争辩的结果。阿敏念异端以为得救须靠信心,而把「福音的服从」(evangelicalobedient)视为人的工作,因此他们趋于极端,妄以为恩典之约,在人的方面乃毫无任何规定的义务,没有任何要求与命令,甚至也不必相信主,依靠主与盼望主;恩约只是上帝应许要为世人所作的事。阿敏念异端几乎视万王之王、万主之主的上帝乃为替世人服务的仆役。可是其他改正宗神学家却坚称甚至摩西律法也并非没有应许,而福音也含有若干要求。他们又清楚了解,世人在恩约里面,并非仅仅被动的,但乃为被呼召主动的接受恩约,接受一切的权利,同时上帝也在其心里运行,使其力能履行应尽的条件。世人从恩约得到的应许,当然要使他担负某种应尽的义务,而其中最主要的乃为遵行上帝的律法作为他的「生命之律」(Ruleoflife),但是同时上帝也要保证在他「心里运行」,使他「立志行事」(参腓二13)都能胜任。时代派学者(Dispensationalist)也认为律法与福音乃是绝对相反的。以色列人在他们的时代里乃是在律法之下;但是教会于现在的时代里,则在福音之下,因此就脱离律法的捆绑;其意所指,得救乃只靠福音,无用律法。基督既然已经替我们履行了一切律法的条件,我们可以不必管律法上的要求。可是他们却是似乎忘记了基督虽然替我们受了律法的诅咒,替我们履行了「行为之约」(TheCovenantofWork),或称「工约」的条件;但他并没有替他们履行律法,作为他们「生命之律」(Ruleoflife),此乃在所立的约以外,乃是生而就有的责任。
二、律法与福音分辨之必要此可分三点来说:1.上文已经讲到律法与福音之分辨并非如旧约与新约之分辨。也并非如现在时代派,把其分为律法的时代与福音的时代。适得其反,从圣经显明的事实来讲,在礼仪法里面,已有福音,在许多先知书里也有福音。举要言之,例如以赛亚书五十三章就活活的描写救主的生平,他为着担当世人的罪而受苦,代死十架,阐发福音的奥秘。五十四章亦有福音的应许。五十五章一至七节说:「你们一切干渴的都当就近水来,没有银钱的也可以来。你们都来,买了吃;不用银钱,不用价值,也来买酒和奶。你们为何花钱买那不足为食物的,用劳碌得来的买那不使人饱足的呢?你们要留意听我的话,就能吃那美物,得享肥甘,心中喜乐。你们当就近我来,侧耳而听,就必得活,我必与你们立永约,就是应许大卫那可靠的恩典。我已立他作万民的见证,为万民的君王和司令。你素不认识的国民,你也必召来;素不认识你的国民,也必向你奔跑,都因耶和华你的上帝以色列的圣者,因为他已经荣耀你。当趁耶和华可寻找的时候寻找他,相近的时候求告他。恶人当离弃自己的道路,不义的人当除掉自己的意念,归向耶和华,耶和华就必怜恤他;当归向我们的上帝,因为上帝必广行赦免。」耶利米书三十一章三十三至三十四节说:「耶和华说:『那些日子以后,我与以色列家所立的约,乃是这样: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我要作他们的上帝,他们要作我的子民。他们各人不再教导自己的邻舍和自己的弟兄,说,「你该认识耶和华。」因为他们从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认识我。我要赦免他们的罪孽,不再记念他们的罪恶。这是耶和华说的。』」以西结书三十六章二十五至二十八节说:「我必用清水洒在你们身上,你们就洁净了。我要洁净你们,使你们脱离一切的污秽,弃掉一切的偶像。我也要赐给你们一个新心,将新灵放在你们里面。又从你们的肉体中除掉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