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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神学(章力生)-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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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你为什么向你的百姓发烈怒呢?这百姓是你用大力和大能的手,从埃及地领出来的……求你转意,不发你的烈怒;后悔,不降祸与你的百姓。求你记念你的仆人亚伯拉罕、以撒、以色列。你曾指着自己起誓说:『我必使你们的后裔像天上的星那样多,并且我所应许的这全地,(父)必给你们的后裔,他们要永远承受为业。』于是耶和华后悔,不把所说的祸降与他的百姓。」(参出三二7一14)耶和华又一再保证他们,如果犯了罪悔改,重新归向他,他就会记念他和亚伯拉罕所立的约。例如利未记二十六章四十至四十二节说:「他们要承认自己的罪……就是干犯我的那罪,并且承认自己行事与我反对;……我就要记念我与雅各所立的约,与以撒所立的约,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并要记念这地。」又如申命记四章二十五至三十一节说:「你们……刻偶像……败坏自己,行耶和华你上帝眼中看为恶的事,惹他发怒。……但你们在那里必寻求耶和华你的上帝。你尽心尽性寻求他的时候,就必寻见。……归回耶和华你的上帝,听从他的话。耶和华你上帝原是有怜悯的上帝,他总不撇下你,不灭绝你,也不忘记他起誓与你列祖所立的约。」这两种约乃是合一的,此在诗篇一百零五篇八至十节有清楚的表示「他记念他的约,直到永远;他所吩咐的话,直到千代,就是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向以撒所起的誓。他又将这约向雅各定为律例,向以色列定为永远的约。」使徒保罗对于这二约的合一性,在加拉太书第三章复加争辩,他注重约的不变性。上帝决不会贸然改变约的本质,一经订定,就永远坚立。所以律法绝非取代恩约,而仅是发挥其功能,以达成其应许的目的。加拉太书三章十七至二十二节说:「上帝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以后的律法废掉,……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但中保不是为一面作的;上帝却是一位。这样,律法是与上帝的应许反对么?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如果西乃之约果真是工约,以服从律法为得救之道,这就诚然是对以色列人的一种咒诅,因为此乃责成以民作一种绝不可能的事,他们不能靠行为得救。但从另一方面看,因为上帝的恩慈怜悯,此约又是上帝赐给以民的祝福,圣经于此曾一再晓谕我们。出埃及记十九章三至六节说:「摩西到上帝那里,耶和华从山上呼唤他说:『你要这样告诉雅各家,晓谕以色列人说:「我向埃及人所行的事,你们都看见了;……如今你们若实在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约,就要在万民中作属我的子民,因为全地都是我的。你们要归我作祭司的国度,为圣洁的国民。」……』」利未记二十六章四十至四十五节说:「……他们未受割礼的心若谦卑了,他们也服了罪孽的刑罚,我就要记念我与雅各所立的约,与以撒所立的约,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并要记念这地。他们离开这地,地在荒废无人的时候,就要享受安息;……他们在仇敌之地,我却不厌弃他们,也不厌恶他们,将他们尽行灭绝,也不背弃我与他们所立的约,因为我是耶和华他们的上帝。我却要为他们的缘故,记念我与他们先祖所立的约,他们的先祖是我在列邦人眼前,从埃及地领出来的,为要作他们的上帝。我是耶和华。」又在申命记四章四至八节说:「惟有你们专靠耶和华你们上帝的人,今日全都存活。我照着耶和华我上帝所吩咐的,将律例典章教训你们,使你们在所要进去得为业的地上遵行。……这就是你们在万民眼前的智慧、聪明。他们听见这一切律例,必说,这大国的人真是有智慧,有聪明。那一大国的人有上帝与他们相近,像耶和华我们的上帝,在我们求告他的时候与我们相近呢?又那一大国有这样公义的律例典章,像我今日在你们面前所陈明的这一切律法呢?」诗篇一百四十七篇十九至二十节歌颂赞美上帝说:「他将他的道指示雅各,将他的律例典章指示以色列。别国他都没有这样待过;至于他的典章,他们向来没有知道。你们要赞美耶和华!」2.西乃之约乃具特有的表征——亚伯拉罕之约与西乃之约虽然在本质是一样的,但是西乃之约,乃有几种特有的表征。兹析论之:其一,在西乃山所立之约,乃是全国性的。此约与国民的生活乃有不能分离的关系。从大体上来讲,教会与国家乃合一的。在教会里面,就是在国家里面;反之亦然。脱离教会,就是脱离国家。因此没有所谓开除教会之事,只有死亡始能脱离。

    其二,西乃之约乃积极提示工约严格的要求。律法乃放在首要的地位。但是西乃之约并不是工约的重订;也非使人被律法所奴役。这在出埃及记二十章二节宣告十诫的叙言中已加指示,「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曾将你们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在申命记五章六节又重加指示。保罗在罗马书三章二十节和加拉太书三章二十三至二十五节一再强调说:「……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所以,律法乃有两重目的:其一:「是叫人知罪」(罗三20见上引;并参罗四15);其二:乃「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加三24,见上引)其三,与以色列人所立之约,乃包含许多礼仪的细节。这于某种程度上以前未始没有,但在西乃又加了些新的成分。例如祭司职的建立以及传福音的预表(Symbols&Types)。这些预表乃有两方面的意义:一为上帝对以民的要求,二为上帝救世的宝训。可惜犹太人顾此失彼,漠视后者,完全偏重前者。他们误以为西乃之约即如工约,仅仅看到预示的浮表,而不知其所指的实底。其四,西乃之约是用来作为以民生活之准则。所以上帝的律法乃有三方面的作用:一是道德的,二是公民的,三是礼仪的或宗教的。民法乃是把道德法具体而多面的应用人民社会的和民事的生活上面。所以甚至人民在社会的与公民的彼此关系上,也须以约为基准。3.对于西乃之约悖谬的意见——然而关于西乃之约还有很多不同而悖谬的意见,我们也须加以注意:

    其一,柯西裘(Cocceius)以为十诫乃是恩约简要的表示,特别对于以色列人。当以色人,在恩约订立以后,不忠实信守而铸了金牛犊,恩约就格外精密严厉,遂另订许多礼仪律法,来显示上帝的恩典。在西乃之约以前,先祖乃活在应许里面,虽有献祭,但不是强制的。其二,有些人把律法视为与以民所订工约的定则,殊不知上帝并未要以民靠遵守律法而得生命,因为此乃绝不可能的事。上帝无非要他们尽他们的力量,使他们自觉他们的无能。当他们离开埃及的时候,他们非常自负,以为必能遵行上帝一切所吩咐的;但是到了西乃,他们就立刻发觉能说不能行。上帝鉴于他们自觉有罪,就与以民重订亚伯拉罕的恩约,并附有礼仪之约。这就纠正了柯西裘本末倒置的说法(见上文)。柯氏乃和现在的时代派的见解一样,把西乃之约视为「有条件的摩西的工约」。在礼仪法里面,乃含有基督救赎的预示。这些见解,乃有许多可议的谬见:(1)他们增加约的种类,此乃有背圣经的教训。一个约虽有各种层面,但如果以为在西乃订立了一个以上的约,此乃不合圣经的道理。(2)二则他们又误在要想把不应有的过分的限制强加在十诫和礼仪法上面。很明显的,礼仪之法,乃有两方面的意义,而十诫虽以律法要求为首要,但是也有助于恩约。因为诚如上文所引的加拉太书三章二十四节说:「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

    叁新约时期关于新约时期所需要讲的,不如旧约那样的繁多,兹仅分四点来说:

    一、新约、旧约本质相同在新约里面所启示的恩约,在本质上和旧约所订之信徒与上帝的关系,乃是相同的。时代派的学者却把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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