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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控制的实体
19.共同控制的实体是一种涉及建立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的合营,在其中每个合营者拥有一份权益。除了合营者之间的合同约定确立了对该实体的经济活动的共同控制之外,该实体的经营方式与其他企业相同。
20.共同控制的实体控制着合营的资产,发生负债和费用,并赚取收益。它可以用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和为合营活动筹集资金。每一合营者有权分享共同控制实体的成果,尽管有些共同控制实体也涉及分享合营的产品。
21.共同控制实体的一个常见的例子,是两个企业为了合并经营在某一特定行业中的业务,而将有关的资产和负债转入共同控制的实体中。另一例子是企业在外国与该国的政府或其他机构相联合,建立一个由该企业和该国政府或机构共同控制的独立实体,并开始经营业务。
22.很多共同控制的实体在实质上与被称为共同控制的经营和共同控制的资产的那些合营相似。例如,合营者可能出于税务或其他原因,将一项共同控制的资产,如输油管道,转入共同控制的实体。与此类似,合营者也可能把将要共同经营的资产提供给共同控制的实体。有些共同控制的经营还涉及建立共同控制的实体来处理特定方面的业务,例如,产品的设计、推销、发售和售后服务。
23.共同控制的实体和其他企业一样,根据国家有关的规定和国际会计准则,保持自己的会计记录,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
24.每一合营者通常向共同控制的实体提供现金或其他资产。这些资产应记入合营者的会计帐目,并在合营者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确认为一项对共同控制的实体的投资。
共同控制的实体…合营者的合并财务报表…基准处理方法…比例合并法
25.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营者应采用比例合并法的两种报告形式之一来报告其在共同控制的实体中的权益。
26.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报告在共同控制的实体中的权益,至关重要的是合营者应反映合同约定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合营的特定结构或形式。在共同控制实体中,合营者通过其在合营的资产和负债中的份额来控制其在未来经济利益中的份额。如果合营者采用了第28段所述的比例合并法的两种报告方式之一来报告其在共同控制实体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中的权益,合同约定的实质和经济现实就在合营者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得到反映。
27.采用比例合并法,意味着合营者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包括了其所占共同控制的资产的份额以及其所占共同负责的负债的份额。合营者的合并损益表则包括了其所占共同控制的实体的收入和费用中的份额。适用于比例合并法的许多程序与对附属公司投资的合并程序相似,《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对此作了规定。
28.比例合并法可以采用不同的报告形式。合营者可以将所占共同控制的实体的各项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份额与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类似项目逐项合并。例如,合营者可以将其所占共同控制的实体的存货的份额和合并集团的存货合并,将其所占共同控制的实体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份额和合并集团的相同项目合并。另一种方法是合营者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其所占共同控制的实体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份额。例如,合营者可以将其所占共同控制的实体的流动资产的份额作为合并集团流动资产的一部分单独反映,将其所占共同控制的实体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份额作为合并集团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一部分单独反映。两种报告方式的结果都是报告相同金额的净收益以及各大类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两种方式本号准则都可以接受。
29.不论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比例合并,都不直通过其他负债或资产的扣减来抵销资产或负债,或者通过其他费用或收益的扣减来抵销收益或费用,除非存在抵销的合法权利,并且抵销反映了资产变现或负债结算的预计情况。
30.合营者应自停止共同控制某一共同控制的实体之日起停止采用比例合并法。
31.合营者应自停止分享对共同控制的实体的控制之日起停止采用比例合并法。发生这种情况的例子有,合营者出售其权益,或共同控制的实体受到外部限制而不再能够达到其目标。
共同控制的实体…合营者的合并财务报表…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权益法
3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营者应采用权益法报告其在共同控制的实体中的权益。
33.有些合营者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中所阐述的权益法,报告其在共同控制的实体中的权益。那些认为不宜将控制项目和共同控制项目予以合并的人士支持采用权益法,那些认为合营者对共同控制的实体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共同控制的人士也支持采用权益法。本号准则不推荐采用权益法。因为比例合并法更好地反映了合营者在共同控制的实体中的权益的实质和经济现实,即对合营者所占未来经济利益的份额的控制。但是,在报告共同控制的实体中的权益时,本号准则允许将权益法作为一种允许备选的处理方法加以采用。
34.合营者应自其停止对共同控制的实体分享共同控制或不再具有重大影响之日起中止采用权益减。
共同控制的实体…合营者的合并财务报表…基准和允许的备这处理方法的例外
35.合营者应将下列权益视作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1)仅为在近期内出售而取得和持有的在共同控制的实体中的权益;
(2)长期处于严格限制的条件T经营,并且向合营者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重削弱的共同控制的实体中的权益。
36.如果只是为了在近期内出售而取得和持有在某一共同控制的实体中的权益,不论是比例合并法还是权益法都不宜采用。如果共同控制的实体长期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向合营者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重削弱,也不宜采用这些方法。
37.自共同控制的实体成为合营者的附属公司之日起,合营者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来核算其权益。
共同控制的实体…合营者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
38.在很多国家,合营者呈报单独的财务报表以满足法律或其他要求。编制这种单独的财务报表是为了满足多方面的需要,其结果是在不同的国家中采用不同的报告实务。因此,本号准则木表明倾向于某一具体处理方法。
合营者和合营之间的交易
39.当合营者向合营提供或出售资产时,对产生于该交易的那部分利得或损失的确认应反映交易的实质。如资产为合营所留用,并且合营者已转移了资产所有权的重大风险和报酬,合营者应确认的只是可归属其他合营者的权益的那部分利得。如果提供或出售资产带来了流动资产可变现净值的降低或长期资产账面金额非暂时性的减少的证据,合营者应确认损失的全部金额。
40.如果合营者为合营购买资产,在将该资产出售给独立的第三方之前,合营者不应确认其所占产生于该交易的合营利润中的份额。合营者应按确认利润相同的方式,确认其应占产生于这些交易的损失的份额。但是,如果损失代表了流动资产可变现净值的降低或长期资产账面金额的非暂时性的减少,就应立即予以确认。
41。在评估某项合营者与合营之间的交易是否能证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时,合营者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确定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在确定资产的使用价值时,来自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以该资产被持贯使用并由合营最终处置为基础进行估计。
在投资者财务报表中对合营中权益的报告
42.投资者在没有共同控制的合营中的权益,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报告;如果投资者对合营具有重大影响,则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会计》报告。在编制合工财务报表的投资者的单独财务报表中,其在合营中的权益也可以成本反映。
合营的经营者
43.合营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来核算取得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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