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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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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世纪的新疆就要成为清帝国最动乱的地区了。 

① 参见《大清仁宗实录》,卷312 第30 页。 (1815 年12 月27  日) 

… Page 59…

                                          西藏 

       西藏不同于满洲、蒙古和新疆而享有相当程度的独立,这在很大程度上 
  是由于它路程遥远险阻之故。在1800年之际西藏政府顽强地采取闭关自守政 
  策,但这种自我孤立并非西藏在此以前的历史的特点。的确,有人认为“十 
                                                                 ② 
  九世纪才是西藏真正可以称为 ‘禁地’的唯一时期”。 
       在 1800年,全部菩提亚人口 (即西藏本土的藏民和所有其他地方的藏 
  民)大约不超过六百万,而直接归拉萨政府管辖的人 口一定大大低于四百 
       ① 
  万。供养这些人口的经济是以种植和放牧为基础的,这种方式起源于中东的 
  早期文明,但为适应西藏高原的环境而有所改变。西藏的牧区辽阔,然而西 
  藏人口从事农业者却有六分之五左右。这里的政治文化中心总是位于农业 
  区。 
       青稞能生长在海拔一万四千英尺的地方,是西藏的主要农作物,也是人 
  们的主食。此外种植的还有荞麦、豆类、萝卜和芥子;在低海拔地方也种植 
  小麦、水果 (杏、桃、梨)和核桃。只有锡金、不丹和康区南部某些地势较 
  低的地方种植水稻。水利灌溉是必需的,因为高山阻挡了主要农业谷地的降 
  雨,因而雨量不足。土地所有者从拉萨政府领得土地,协助政府维护水渠系 
  统,农民则根据其财产的多寡提供劳动力。灌溉良好的土地几乎可以连续耕 
  种。 
       所有菩提亚人都说藏语,至少信仰三种宗教中的一种,即喇嘛教、本教 
  或伊斯兰教。本教和喇嘛教是不能截然分开的,二者都进一步与西藏各种宗 
  教传统发生紧密联系,但这些传统又独立于本教和喇嘛教之外。人们对西藏 
  地方文化特点的了解莫过于它的婚姻习俗,贵族和平民都行一夫多妻制或一 
  妻多夫制,包括父子共妻或母女共夫的情况。与几个姐妹或同辈的几个妇女 
  发生非婚性关系的情况也有。这些婚俗通过“容纳大量过剩的妇女”而抵消 
                                  ② 
  了一妻多夫制造成的后果。 当然,在穆斯林当中采用的是伊斯兰婚姻法。 
       在政治方面,菩提亚人分属几个不同的国家。最西部的是巴尔提斯坦或 
  小西藏(这一称呼有时也包括拉达克):自十四世纪以来这里就是穆斯林(十 
  二伊玛目派的什叶派)地区,但是也受到努尔巴赫什派的苏菲兄弟会很深的 
  影响。自从佛教在巴尔提斯坦绝迹以来,这个国家就已完全独立,不用其他 
  菩提亚人国家即使是名义上的保护。卡多(斯卡尔杜)、什卡和喀普鲁的统 
  治者都放弃了他们同拉达克早期的地区性联系。人们继续讲巴尔提的藏语方 
  言,藏文已随同旧的宗教一起消失,而有文化的巴尔提人则用波斯文从事写 
  作。 
       另一个处于西藏政教关系网络之外的菩提亚人国家是拉呼尔,它的统治 
  者为印度的库卢王公。不过这里也还保留了拉呼尔早年曾经是拉达克保护国 
  的残迹,因为拉呼尔的酋长们仍向拉达克王进贡,在某些地方还向他交租。 
       其余的菩提亚人国家——拉达克、锡金、不丹及康区东部和安多各地区 

② 斯内尔格罗夫和黎吉生:《西藏文化史》,第227 页。 
① 此数两倍于钱德拉·达斯在《西藏的寺院》(载《孟加拉亚洲学会杂志》,卷1 第4 期 (1905 年),第 

106 页)中所估计的十九世纪藏族男性人口数;但低于麦克唐纳在《喇嘛的土地》第115 页对二十世纪早 
期的估计。 
② 石泰安:《西藏的文明》,第9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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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拉萨达赖喇嘛的属邦 (但不是保护国):这种关系有的是直接的依附 
  关系,如拉达克、锡金和不丹即是;有的是通过宗教联系的间接依附关系(如 
  安多和康区东部的地方酋长),但宗教联系也有潜在的政治意义。 
       在这些外围藏族土邦中的最西部是拉达克王国,它的西北为巴尔提斯 
  坦,其方言各不相同。拉达克的首府列城是大商埠,这里的经商者主要是克 
  什米尔人,有商路通往拉萨、羌塘、叶尔羌、克什米尔、旁遮普、库卢和英 
  属印度。国王控制着一些土王、世袭的大臣和酋长,其中如卡吉尔、楚朔、 
  七塘、帕贡和索德等地的尊长是穆斯林,他们的属民也象巴尔提人一样是十 
  二伊玛目派的什叶派。列城地区有大批外国穆斯林商人;每隔三年总是由一 
  位穆斯林商人和一位佛教长老率领拉达克的进贡使团前往拉萨。这些外国穆 
  斯林多半是逊尼派,因此他们显然不反对拉达克的佛教政府在和平时期允许 
  拉达克人私下结成帮伙袭击巴尔提斯坦的什叶派。袭击者按照杀害巴尔提人 
                              ① 
  的多寡而得到土地报偿。 巴尔提人的反应则是派遣奸细前往帕贡、索德及 
  其周围地区,以求达到“离间列城政府与农民(他们的什叶派教友)之间的 
  感情”的目的。 
       与西藏其他地方一样,拉达克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宗教是喇嘛教,主要教 
  派是主巴噶举派(它和王室有特殊关系),以及格鲁派,即达赖喇嘛的教派。 
  噶举派的主要寺院在希米斯,拉达克的主要格鲁派喇嘛庙是毕图克庙。 
       世俗统治者治下的锡金向南延伸到特拉伊丛林区,即所谓磨朗,向北则 
  越过边境深入到西藏本土。雨季时国王居于春丕谷,牧民则按季节或迁居在 
  锡金,或迁居于达赖喇嘛的领土,同时向两个政府纳税服役。有十四支菩提 
  亚人 (王族即其一)是十六世纪从康区迁来锡金的,现在已经控制了主要由 
  列普恰人组成的当地土著。在理论上,而且仅仅是在理论上,国王具有绝对 
  权威,可以随意重新分配菩提亚人各支酋长的领地。这里的菩提亚人和列普 
  恰人都是佛教徒,主要的教派是宁玛派,主要寺院贝米翁齐,只许可纯藏族 
  血统者当喇嘛。噶举派的分支噶玛派在锡金也有三处寺院。 
       不丹是一个宗教国家,在某些方面同达赖喇嘛的国家相似,但不丹的教 
  派是噶举派的支派主巴派,全国实际上都奉它的香火。全国没有别的教派的 
  寺院。政府的名义首领是肖仲仁波且活佛,是一位宗教领袖,通称为法王: 
  他是十一世纪印度怛特罗大师那若巴的化身,又是噶举派创建者的师尊。宗 
  教体制控制着不丹社会,到处是寺院,甚至世俗官员也要保持独身而与其家 
  庭分居,当了高官还要完全抛弃家庭。不丹的世俗事务由一位世俗行政长官 
  负责,称为德卜王,他是由六省省长和其他高级官员组成的委员会任命的。 
  官员们的职位一般都视包税条件而定。山区的菩提亚人垄断了所有要津,只 
  有某些有特权的家族才能担任高级官员。地处低洼平原的不丹人 (噶特人) 
  中的印度居民从事农业,或者为高原的菩提亚人充当仆役和奴隶。 
       康区东部在十八世纪为清政府所吞并,其地由世袭土司管理,受四川总 
  督节制,不过,每年还要到打箭炉向达赖喇嘛照付五千两税款。达赖喇嘛的 
  宗教地位仍然得到康区东部僧俗领袖人物若明若暗的承认,但是不应忘记, 
  在西藏人的心目中,宗教与政治忠诚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即使在靠近中国本 
  土的康区极东部,清朝的控制也不容易维持,尤其是在金川(嘉戎),当地 

① 弗兰克:《西藏西部史》,第127 页,引文转引自穆尔克罗夫特:《在喜马拉雅山诸邦及旁遮普等地的 

旅行记》,卷2 第28 页。 

… Page 61…

  的本教势力比在西藏许多地方都大,那里的人民说的藏语根本不同于西藏本 
  土的方言。 
       被清朝合并的安多称为青海,蒙语称库库淖尔 (蓝湖),因它的最北部 
  有一大湖名为青海湖。这里归中国甘肃省管辖,居民有藏人 (称唐古特,汉 
  语称西番)、厄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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