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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妨碍了我们致富 作者:茅于轼-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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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还应考虑到发展的后果。拾包人受奖或不奖,似乎是一个绝然不同的两种处理方法,但奖励数目可大可小,大可大到失物本身的价值,相当于将失物判给拾者;小可以小到零,相当于将失物判给失主。可见法官在此案中并非只有两种选择:是或非,而是有很大的选择余地。从当前大陆推行市场经济之后,人性恶的一面己得到施展的机会,这是一个现实。在这样一个现实环境中将天下大同的理想目标来要求百姓,非但难于被舆论所接受,而且对教化循循善诱也没有帮助。所以窃以为比较好的判决。一方面应肯定拾包人愿意将失物交出来是一种积极的态度,但在匿名电话中提出过高的奖励要求,则带有要挟的味道,非但不合于道德,而且糟蹋了自己的人格。奖金作为奖励道德行为是应该支付的,但数量应当减少。减少的程度取决于拾物中现金价值的比例。比例越高,奖金也应提高。但拾包人提出过高的奖励要求,而且在匿名电话中讨价还价,这种行为应当受批评和处罚。如果具体的情节十分恶劣,奖金可以全部扣除。而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道德觉悟的上升,奖金的比例还应逐步减少,最后在全社会达到理想的道德境界时,奖励应该减少到零。

                             1994年12月18日

损人不利己

  人与人打交道,从经济上看,有四种可能的后果,即利人利己,损己利人,损人利己和损人损己。这四种后果从道德标准来衡量,损己利人是最高尚的,而损人利己则是最卑劣的。但从经济后果看,利人利己是最有利的,损人损己或损人不利己则是最恶劣的。这种简单的分类平凡而且普通极了,然而里面却可以引导出大学问、大文章。

  利人利己是最好的结果,然而双方都要得利,这有可能吗?两个人打交道如果没有净的利益发生,就不可能双方都得利,而只能是一方获利另一方遭损,在对策论中就称为“零和对策”。人类过去几千年的历史大体上是一种零和对策的格局,有一部分人变富必有另一部分人变穷,所以整个社会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人和人的关系只能是剥夺和被剥夺,在政治上用现代术语说就是革命和反革命。

  市场制度出现之后,情况起了根本性的变化。市场关系建立在人和人平等讨价还价的基础上,任一方都不能强制另一方。在这种条件下,上述四种可能中仅仅利人利己的情况才会发生,因为其他三种情况下都至少有一人受损。如果不被人强制,这种结果一定会被当事人否定掉,所以建立在人权基础上的市场制度开辟了增加社会财富的广阔道路。现在我们见到的一切买卖都是同时有利于双方的。国际贸易中买方赚钱,卖方同样赚钱;其实国内贸易又何尝不如此。交易能使双方都得利的原因,是各方发挥了自己的优势,避免了劣势。我们能用几角钱的代价买一盒火柴,正是利用了火柴生产厂的优势,避免了自己去生产的劣势。所以交换是不等价的,妙就妙在双方都有利可图。相反,回顾过去搞的人民公社运动,大炼钢铁运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等,都是强制人们参加,结果都造成了国家经济的重大损失。可惜的是我们至今仍没有好好总结一下在经济活动中强制一方参与会造成什么后果,因此很难保证以后类似的事不再发生。

  其实,损人不利己的事还多得很,只不过我们已经习惯于此,见怪不怪了。下面试举一些例子:

  到邮局寄印刷品,当局规定印刷品内不许夹寄信函,因为印刷品的邮资较低,怕寄件人在书籍内夹寄信函,揩了国家的油。有了这项规定,寄印刷品时不能事先包装好,包好了的到窗口检查时,还要拆开。这增加了许多不便,甚至经常引起口角。有时寄书的同时确有必要同时寄一封信,因为有此项规定,只好另外写个信封贴上邮票,与书分别投邮,但印刷品投递速度慢,对方先收到信,若干天后才收到书,有时弄不清二者有何关系,误了事。这样的规定对邮局并元任何利益。如果信放在书里一起寄走,分拣、投递都一次完成;如果书和信分别寄,分拣、投递工作要加一倍。所以此项规定可以归之为损人不利己,更恰当他说应该是以损人为目的,以损己为手段。我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分析此项规定的利弊,因为这造成的国民经济的损失每年可能上千万元。

  过去发放票证(粮票、布票等)时,票证是不许可交换的。但如果有两个人一个想卖,一个想买,他们之间的交换并不影响任何人,禁止他们交换就是损人不利己。推而广之,一切个人之间或法人之间的正常商业买卖,如果第三方出面禁止,都属于这一类。两年以前报纸上曾报道过上海向广东购买一批家用电冰箱,因为成交的价格高于国家限价,上海的物价局禁止他们成交。当然,我们每个人都反对商业活动中牟取暴利,但采取的措施却不可以禁止别人交易,而只能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引导消费者有寻觅合理成交价格的机会,例如公布各个卖方的索价水平。只有对欺行霸市的行为,政府可以用法律手段加以制裁,因为它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过去限制公民出国,办护照时要通过十八道关卡,每一道关都有被否定的可能(说得难听点,都有被刁难的可能)。其实,别人要去国外。他又碍着了谁呢?不让人出国不是损人不利己吗?(按“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仅有未了法律案件的人及极个别出国将有损国家安全的人不许出国。)现在在大城市中申办护照的手续比过去大大简便了,但小城市仍旧不容易,而且办护照仅是一例,好的是现在有法可依了。其他许多规定仍无法可依,经办人受刁难的情况比比皆是。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举出自己亲身的经验,只是没有觉察到这是一种损人不利己的恶劣行为,没有认识到中国之所以穷,这是根本原因之一。这几年变得富了一点正是这种事情逐渐在减少。更不容易认识的是自己有时受别人的刁难,生出一肚子怨气,可是遇到机会,自己又成了刁难别人的人。

                          1995年2月20日





谁妨碍了我们致富第三编 经济制度和社会结构(五)



第三编 经济制度和社会结构(五)

科技成果的市场选择和商品化

  我国有大量的科技成果不能成为生产力,束之高阁成为无用之物。此中原因究竟何在?如何改变这一局面?这些是大家十分关心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回答,为什么科技成果要经过市场的选择,要经受市场的考验?有不少很巧妙的新发明,因为不能商业化而不能采用,岂不可惜?对大多数人而言,只是承认并接受科技发明必须能商业化这个事实,并不明白这个事实的依据是什么,这样做是有利于社会还是不利于社会。

  人们无不希望过上物质丰富的生活,可是人们所能掌握的资源是有限的。所以产生了稀缺的概念。由于人的物质欲望无限,稀缺就永远存在。各人努力用各种方式在市场上赚钱,就是为了丰富物质享受,减少自己的稀缺。然而从社会整体来看,要从根本上缓解稀缺的问题,还得依靠科学技术。所以有“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之说。确实,近一二百年以来物质文化的进步都是靠的新科技。如果没有新科技,我们非但不可能享用汽车、电视、电话、音响,恐怕连能否吃饱肚皮活下去都是问题,因为粮食增产是靠了化肥和绿色革命,这都是科技成果。对于未来,我们仍寄希望于科学技术,它不断帮助我们克服稀缺,使物质享受越加容易获得。

  是不是一切新发明新工艺都能够克服稀缺增加物质财富呢?并非如此。有些新发明,构思虽然巧妙,可是成本太高。换句话说,它消耗的稀缺物品比之它能提供的稀缺的物品更多。如果社会接纳了这种新发明,社会不是变得更富足而是更穷困。所以科技成果要经过市场的选择,经受市场的淘汰。

  能否为市场接受的标准是此项新技术能否为企业带来利润。或者说收入减去成本是正还是负。如果是正,说明此技术为社会增加了财富,否则则是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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