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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穆拉比王法典-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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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倘德苦或卢布图取得〃强制征募的兵士〃或在王命出征时使用代人服役的雇佣兵而派遣之;此德苦或卢布图应处死。
第三十四条 德苦或卢布图占取里都之所有物;伤害里都;以里都为雇佣;在法庭审判中将里都交付更有力之人;或占有国王赐予里都之物者;此德苦或卢布图应处死。
第三十五条 自由民从里都购得国王所赐予之牛或羊者;应丧失其银。
第三十六条 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不得出卖。
第三十七条 徜自由民购买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则应毁其泥板契约;而失其价银。田园房屋应归还原主。
第三十八条 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不得以其与所负义务有关的田园房屋遗赠其妻女;亦不得以之抵偿债务。
第三十九条 如田园房屋系由其自行买得;则彼得以之遗赠其妻女;亦得以之抵偿债务。
第四十条 神妻。塔木卡或负有其他义务之人;得出售其田园房屋。买者应担负与其所买田园房屋有关之义务。
第四十一条 自由民以自由的财产换取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且加付价额时;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仍可以回到自己的田园房屋;并可以收取其所加付的价额。
第四十二条 自由民佃田以耕;而田不生谷;则彼应以未尽力耕耘论;应依邻人之例;以谷物交付田主。
第四十三条 倘不耕耘而任田荒芜;则彼应依邻人之例交付田主以谷物;并应将其所荒芜之田犁翻耙平;交还田主。
第四十四条 自由民租处女地三年;以资恳殖;但怠惰不耕;则至第四年时应将田犁翻。掘松。耙平;交还田主;并应按每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以谷物交付田主。
第四十五条 自由民以其田租与农人佃耕;并将收取其田的佃金;而后阿达得淹其田或洪水毁水毁去其收获物;则损失仅应归之农人。
第四十六条 倘彼非收取佃金;而系按收成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出租田地;则田中之谷物应由农人与田主按约定比例(?)分之。
第四十七条 倘农人于第一年劳动未曾获利;而云?〃我将为自己耕田〃;则田主不得违反其意;其田只应由此农人耕作;至收获时依契约收取谷物。
第四十八条 倘自由民负有有利息的债务;而阿达得淹没其田;或洪水毁其收获物;或因旱灾;田不长谷;则彼在此年得不付谷与债主;而洗去其文约;此年利息亦得不付。
第四十九条 倘自由民从塔木卡取银;而给塔木卡以适于耕种之谷田或芝麻田;而告之云:〃田由君种之;田之所生谷或芝麻;务收割而自取之;;倘[塔木卡之]农人于田植谷或芝麻;则收获之时;田中所生之谷及芝麻;应仅由田主取之;而以谷付塔木卡;以偿向彼借取之借银之利息;以及塔木卡所付耕田之费用。
第五十条 倘彼所交付以还债者为已种之谷田或已种之芝麻田;则田中所生之谷或芝麻;仅应由田主取之;而以银偿还塔木卡本息。
第五十一条 倘彼无银偿还;则可以谷或芝麻;依王家规定之比价交与塔木卡;以还向彼所借之银及其利息。
第五十二条 倘塔木卡之农人不于田中生殖谷物或芝麻;其契约亦不得变更。
第五十三条 倘自由民怠于巩固其田之堤堰;而因此堤堰破裂;水淹[公社之]耕地;则堤堰发生破裂的自由民应赔偿其所毁损之谷物。
第五十四条 倘彼不能赔偿谷物;则应将彼本人及其[动]产交出以售银;[此银]应分与[公社]耕地之谷物为水所毁损之人。
第五十五条 自由民开启其渠;不慎而使水淹其邻人之田;则彼应按照邻区之例;以谷为偿。
第五十六条 自由民放水;水淹其邻人业已播种之田;则彼应按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赔偿谷物。
第五十七条 倘牧人未与田主商议放羊吃草事;未通知田主而饲羊于田;则主人应刈割其田;除此之外;应由不通知田主而饲羊于田之牧人按每一布耳凡二十库鲁之额;以谷赔偿田主。
第五十八条 当羊离开牧场[?]而全部畜群[?]都被拘留在城门内之后;倘牧人仍纵羊于田;且饲羊于田;则牧人应看守其饲羊之田;并在收获时以每一布耳凡六十库鲁之谷物;赔偿田主。
第五十九条 倘自由民不通知园主而砍伐自由民园中之树木;则应赔偿银二分之一名那。
第六十条 倘自由民以田地交与种园者培植果园;而种园者培植果园;将于四年中将果园培成;则至第五年;园主与种园者均分;园主应先选取其自己的一份。
第六十一条 倘种园者未将田地完全培成果园;而留一部分未种;则未种部分应属于种园者应得之份。
第六十二条 倘种园者未将给彼之田培成果园;如其为已恳之地;则种园者应就该地抛荒年数;按邻区之例;赔偿田主以佃金;并须将田地加工整修;以之交还田主。
第六十三条 如其为处女地;则彼应将田地加工整修;交还田主;并按每年每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赔偿谷物。
第六十四条 倘自由民以果园交与种园者培植[枣椰树];则种园者于其掌管该园期中;应以果园收入的三分之二交与园主;而自取三分之一。
第六十五条 倘种园者未将果园培植;而收入减少;则彼应照邻区之例交付果园之佃金。
第六十六条 倘自由民向塔木卡借银;塔木卡追索债款;而彼因无物可还;将其已培植之果园交与塔木卡;并告之云:〃请取园中之枣;以还你之银〃;则此塔木卡不得同意。园中之枣仅应由园主收取;并按照契约规定;偿还塔木卡之本银及其利息;园中剩余之枣仍归园主所有。
第六十七条 倘自由民建筑房屋;而与之并列。。。。。。
(以下阙文三条)
。。。。。。应交他。。。。。。
第七十一条 倘[自由民]以谷物。银或[其他动]产购买本为邻人所有而与赋役有关之房屋;则彼应丧失其一切付出之物;房屋应还原主。倘此房屋与赋役无关;则彼可以购买;彼可以用谷物。银或[其他]动产购买之。
(以下阙文六条)
第七十八条 倘居住房屋之自由民以全年之租金交与房主;而房主于未满期前令房客迁出;则房主因迫使房客于未满期前迁出房屋;应丧失房客与彼之银。
(以下阙文九条)
第八十八条 。。。。。。应按其邻人之例归还与彼。
第八十九条 倘塔木卡以谷或银出贷;定有利息;则每一库鲁[彼可取谷一百卡;以为利息];倘贷与白银;定有利息;则每一舍客勒又六塞;以为利息。
第九十条 倘自由民举债;定有利息;无银还债;又仅有谷物;则按照国王规定;塔木卡仅应按每一库鲁凡一百卡计算;取谷以为利息。
第九十一条 倘塔木卡不遵守规定;在谷一库鲁取利一百卡。银一舍客勒取利六分之一舍客勒又六塞之外;又提高利息而取之;则彼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
第九十二条 倘塔木卡贷谷及银;定有利息;而后仅[?]取利息[。。。。。。]谷及银;则此无利息[。。。。。。]。
第九十三条 [。。。。。。]或[。。。。。。];所取者;不表示减少[债额];亦不立补充文约;或将利息并入本金;则此塔木卡应按其所取之债额加倍退还谷物。
第九十四条 倘塔木卡贷谷或银;定有利息;贷出之付;以不足重之秤计银;以不足量之器计谷;收取之时;以超重之秤计银;以逾量之器计谷者;此塔木卡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
第九十五条 倘塔木卡贷谷或银;定有利息;而监察人;则彼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
第九十六条 倘自由民从塔木卡借谷或银;而无谷或银以还债;但仅有其他动产;则彼得在证人之前将彼所有任何之物交还塔木卡;塔木卡不得拒绝;应接受之。
(以下阙文一条)
第九十八条 。。。。。。应处死。
第九十九条 倘自由民以银与自由民合伙;则彼等应在神前均分其利益。
第一百条 塔木卡以银交与沙马鲁经营买卖;令其出发;而沙马鲁应在旅途中[。。。。。。]使委托彼之银获利;倘沙马鲁于所至之处获利;则应结算所取全部银额之利息;而后应计算自己的日期;以偿还塔木卡。
第一○一条 倘在所到之处曾获利;则沙马鲁应按所取之银;加倍交还塔木卡。
第一○二条 倘塔木卡以银贷与沙马鲁而不计息;而沙马鲁于所至之处遭受损失;则彼应以全部本金归还塔木卡。
第一○三条 倘所运之一切于中途被敌人劫去;则沙马鲁应指神为誓;并免偿还责任。
第一○四条 倘塔木卡以谷物。羊毛。油或任何其他资财交与沙马鲁出售;则沙马鲁应结算银价;交还塔木卡。沙马鲁对其交付塔木卡之银应取一个盖章的文件。
第一○五条 倘沙马鲁对其交付塔木卡之银;疏忽而未取盖章的文件;则此未给有盖章文件之银不算帐。
第一○六条 倘沙马鲁从塔木卡取到银后;在塔木卡前坚不承认;则塔木卡应在神及证人之前证实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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