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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002-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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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制限及其自身为必然者之任何存在者,抑或一切事物在其存在中皆为受条件制限者,因而依存于外部的事物而其自身为偶然的。凡此等等问题皆与“除吾人之思维以外无处能见及之对象”相关,即与现象综合之绝对不受条件制限之总体相关。设自吾人自身所有之概念不能确实有所主张及决定,则吾人必不能转责对象谓其隐蔽自身不令吾人有所知。诚以此种对象除吾人理念以外,无处能遇及之,故此非能授与吾人者。其不能主张及决定之原因,吾人当求之于吾人之理念自身。盖在吾人固执以为有一“与理念相应之现实对象”时,此问题因其见解如是,固不容有解决者也。明晰阐明吾人概念自身中所有之辩证性质,立即使吾人对于此种问题应如何判断,有十分确定之态度。
    吾人关于此等问题不能获得确实知识云云之借口,立即遇及确须明晰答复之以下问题,即:使吾人陷于难解决之理念,果自何而来?所要求说明者是否为现象,吾人是否依据此等理念仅须探求说明此等现象之原理或规律?即令吾人假定自然全体展开于吾人之前,以及凡呈显于吾人之直观者皆为吾人之感官及意识所及,无隐遁遗漏,但仍无任何经验能使吾人理念之对象,具体为吾人所知。为达此目的计,在此尽量竭知之直观以外,吾人尚须有“由任何经验的知识所不能获得”之事物,即一种完全之综合及其绝对的总体之意识是也。因之,吾人之问题,并非在说明任何所与现象时所须有者,故不能视为由对象自身所加于吾人之问题。此种对象绝不能呈显于吾人之前,盖因其由任何可能的经验亦不能授与吾人。在一切可能的知觉中,吾人永为条件所围绕(不问其在空间或时间),绝不能到达不受条件者,故无须吾人决定此不受条件者是否位置在综合之绝对的起始中,抑在无始系列之绝对的总体中。“全体”之名词在其经验的意义中,常为比较的。量之绝对的全体(宇宙),分割、由来、及普泛所谓存在条件等之全体,以及关于其是否由有限的综合所成,抑由“需要无限扩大”之综合所成等等问题,皆与任何可能的经验绝无关系。例如吾人即假定物体由单纯的部分或由无尽之复合的部分所成,其所说明物体之现象,亦绝不能较善于未假定之时,乃至别有不同之说明;盖既无单纯之现象亦无无限复合之现象曾能呈显于吾人之前者。现象之要求说明者,仅限于其说明之条件在知觉中授与吾人者;但一切此等条件,即能由此种方法授与吾人,顾在其集合成为一绝对的全体时,则此绝对的全体之自身,即非一知觉。然此“全体”正理性之先验的问题所要求说明者也。
    是以此等问题之解决,绝不能在经验中求之,此点正为吾人对于“所应归之于吾人理念之对象者”不应谓其不确实之理由所在也。盖以吾人之对象仅在吾人脑中,不能在脑以外授与吾人,故吾人仅须注意“与吾人自身一致”而避免其意义含混,此种意义含混,乃使吾人之理念转形为一种“经验的授与吾人因而能按经验法则以知之者之对象”之推想的表象。故独断的解决,不仅不确实,实为不可能者。批判的解决(此种解决容许有完全确实性者)并不客观的考虑问题,惟就其与“问题所依据之知识根据”之关系而考虑之耳。
    第五节 四种先验伪理念中所有宇宙论的问题之怀疑的论究吾人如开始即了解凡所有独断的解答之结果,仅增加吾人之无知,而使吾人自一不可理解者投入于别一不可理解者,自一晦昧者投入于晦昧更甚者,甚或陷身于矛盾之中,则吾人自当自身摈斥独断的解答此等问题之要求。又或吾人所有问题之目的所在,仅为肯定或否定,则吾人宜置所假定之解答理由于不顾,首先考虑吾人依据肯定的或否定的解答所获得者为何,实为最善之方法。吾人如在肯定否定两种情形中发见其结果皆纯为无意义者,则有极强理由对于吾人之问题创始批判的检讨,以决定此问题自身是否依据一毫无根据之前提,盖因其以理念为戏,故其虚妄,由研究其应用及其结果,较之就其所有各别之表象,更易于发见之也。此乃论究“纯粹理性所提呈于纯粹理性”之问题,所有怀疑方法之极大效用。由此种方法吾人始能以最小牺牲自无数无益之独断论中振拔,而以清醒之批判代之,批判乃一种真实泻剂,极能使吾人防免此种无根据之信仰及其所引人陷入之杂驳知识也。
    故在论究宇宙论的理念时,我若能预行评衡所有“关于现象之继续综合中之不受条件制限者,不问所持见解为何,其必对于任何悟性概念非过大即过斜,则我自能了解以下之点,即因宇宙论的理念惟与经验之对象相关,而经验之对象则必与悟性之可能的概念相一致,故宇宙论的理念必完全空虚无意义;盖其对象无论吾人如何观察之,皆不能与理念相合者。此为一切宇宙概念之实际情形;亦即理性在其执持宇宙概念时所以陷于必不可免之二律背驰之故也。盖因:第一、若假定世界并无起始,则此世界对于吾人之概念实过大,以吾人之概念乃由继续之追溯所成,绝不能到达“所已经过之无始全体”。又若假定世界有一起始,则在必然之经验的追溯中,对于悟性概念又嫌过校盖因起始仍以“在其前之一时间”为前提,仍非不受条件制限者;故悟性之经验的使用之法则,迫使吾人探求更高之时间条件;于是时间中所制限之世界,其对于此种法则之为过小,彰彰明甚。
    此点对于“空间中所有世界量之问题”之二重答复,亦复同一真确。世界如为无限而无限界,则对于任何可能之经验的概念实为过大。世界如为有限而有限界,则吾人有权质询所以决定此种限界者为何。虚空空间非“事物之独立自存之相应者”,不能为吾人所能终止停留之条件;更不能为经验的条件,以构成可能的经验之部分。(盖如何能有此种绝对的虚空之经验?)但欲得经验的综合中之绝对总体,此不受条件制限者必须常为经验的概念。因之,有限的世界对于吾人之概念又嫌过校第二、空间中之一切现象(物质)如由无限多之部分所成,则分割中之追溯,对于吾人之概念常为过大;又若空间之分割,停留在分割之任何一项目(单纯者)时,则其追溯,对于不受条件制限者之理念,又嫌过校盖此一项目仍容许追溯“包含其中之更可分割之部分”也。
    第三、吾人如假定世界中除依据自然法则以外,绝无事物发生,则原因所有之因果作用其自身亦常为“所发生之事物”,自须追溯更高之原因,于是上升方面条件系列之连续,将永无止境。以自然常由有效之原因工作,故对于吾人在宇宙事件之综合中所能运用之任何概念,实为过大。
    在某种事例中,吾人如承认有自发事件之发生,即由自由所产生者,则由不可避免之自然法则,仍有“何以故”之问题追寻吾人,迫使吾人依据“统制经验之因果律越出此种事件追寻因果;故吾人发见此种联结之总体(按即由自由概念所联结之总体)对于吾人所有必然的经验概念,又嫌过小也。
    第四、吾人如容认一绝对必然的存在者(不问其为世界自身,或世界中之某某事物或为世界之原因),吾人自必在“与任何所与时间点无限相远之时间”内设定此存在者,盖不如是,则此存在者将依存于其他先在之存在者矣。但此种存在,对于吾人之经验的概念,实为过大,且由任何追溯,不问其所及如何之远,终不能到达之也。
    吾人又若以属于世界之一切事物(不问其为受条件制限者,抑为条件)皆为偶然的,则一切所与之存在,对于吾人之概念,又嫌过校盖吾人常不得不探求“此种存在所依存之其他某种存在”。
    吾人已言及在一切此等事例中,宇宙理念对于经验的追溯,以及悟性之任何可能的概念,非过大即过校于是吾人主张理念对于其所指向之事物,即可能的经验过大或过小,其咎实在理念。顾吾人何以不以相反态度言之,谓在前一事例中经验的概念常对于理念过小,在后一事例中则过大,故其责任应归之经验的追溯?其理由实如是。可能的经验为唯一能授与吾人概念以实在世者;在缺乏经验时,则概念仅为理念,并无真实性,即与任何对象无关。故可能之经验的概念,实为吾人所必须由以判断“此理念是否仅为理念及思维上之事物,抑能在世界中发见其对象”之标准。盖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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