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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黑社会 作者:丘海雄平萍-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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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许人们会提出疑问:上面所说的情形,如属真实,那还成个什么世界?但在“廉记”成立以前,类似情形的确普遍存在。这是由于警司与探长权力集中,如两者狼狈为奸,互相勾结起来,在辖区之内是可以做到为所欲为的。还有的冚假档别开主面,和上述的性质截然不同,下面就是一例。

  1972年7月,“同新和”的黑人物靓坤,经营一处颇具规模的白粉零售档。靓坤是探长刘昌华(曾因贪污被判入狱)的收租佬,两者之间,关系颇为密切。可能某一洋上司对刘颇有意见,召见时声明接获可靠线报,一名叫靓坤的黑社会人物,在某处经营毒品零售。洋上司强调此一情报的真确性,并命令冚档任务,由刘大探长带队执行。

  这可是一个天大难题。本来,探长与收租佬之间遇有风险时,前者牺牲后者,“丢车保帅”亦不为奇。但刘大探长却与靓坤合作多年,彼此间有些“感情”了,尤其是靓坤如有差池,要培养另一名收租佬,并非易事,同时也会引起靓坤的反感,今后不再替他卖命。

  就算这样,还有一计:找个替死鬼来担当风险,岂不最好?可洋上司给刘探长的资料之中,赫然具有靓坤的相片。这一来,想“李代桃僵”也不成了!

  结果,大探长“果断英明”,把一切详情面告靓坤之后,决定要靓坤暂时吃吃皇家饭,但保证时间不会太长,此外还许下其他优厚条件,务令对方谅解自己目前的处境,不得已非行这步险着不可。

  而靓坤也有江湖义气,主子提出的要求,毫无难色地一口应承下来,跟着,刘大探长便执行洋上司的任务,带队冚自己收租佬的档去了。

  靓坤早已“严阵以待”,由于洋上司的情报显示,那是一处颇具规模的白粉零售站,存放的毒品当然不能太少,因恐不像零售店,但也不能过多,为防判案时刑期过重。四、五十包则恰到好处,大探长率队掩至时,靓坤还作反抗状,结果身受轻伤,戴着手铐送往玛丽医院敷药。

  这一幕戏可真精彩,一向对刘大探长有成见的洋上司,也认为满意,从而减少了对他的敌视态度。

  更精采的还在后头。此案在裁判署审讯时,靓坤的罪名仅仅是藏有海洛英47包,“可供吸食用途”。按照惯常案例,超过毒品110包以上的,主控有权控以“贩卖”的罪名。如今,“可供贩卖用途”变成“可供吸食用途”,对主审的裁判司量刑起了很大作用。“贩卖毒品”刑期,一般在18个月至3年之间,而藏有“可供吸食毒品,的罪名,倘无案底,甚至可判签保。结果,靓坤仍被判刑3个月,因为他的案底太恶劣了!

  从这个故事可见警、黑互利互惠的一面,说明了当时的一名华探长,其神通是如何广大,不但能跟顶头上司“扭六壬”、“斗三煞”,且能影响主控,从而达到维护心腹马仔安全的目的。靓坤出狱后,对主子更加卖力。后来刘昌华被判入狱,刑满出册时,十多名大汉,几辆私家车,在郊外迎接于“小榄监狱”(一般贪官均在“小榄精神病羁留所)”的门外,靓坤也在其中。难得他并无“跟红项白”,主子虽然失势,仍然“从一而终。”

  谈了冚假档的各种花招,下面再谈谈买案的绝活。所谓买案,照字面上的解释,应该是“用钱买破案”较为贴切。

  以金钱支付线人,获得破案线索,也可以称为买案吗?其实圈内人所称的“买案”,并不是这意思,而是指这件案从酝酿以至进行,由进行以至破案,完全由一个人布置操纵,由始至终,控制全局,才是名副其实的买案。以法治、民主著称的香港,能发生这种“离谱”的事吗?且从头道起。

  警察部门原来的制度是这样的:每区只有一名华探长,而港、九、新界三区又各设一位总华探长一名。要当上一个分局的华探长,单凭资历、才干及功绩并不够,最重要的仍然是向洋大人奉献金钱,才能达到目的。

  “廉记”成立之前如果一名高级探目(即改制前的侦缉沙展)企求高升一级,一升便是华探长,这一级,真是难似登天,但如果有钱奉献,可又另当别论了。奉献数日,自非以百万计不可。因此,除了倾囊相倾外,不足之数,只得向亲友或捞家们筹措,这点,上文亦已提及。

  等到水到渠成,“荣任”华探长之后,对曾拔刀相助的捞家们,自然允许其有若干特权,以作酬劳之意,这是对内的;对上级呢?升为华探长后,不能没有一点表现,否则知名度不高,更高层的洋上司对你也不会满意。要有表现,自然是破获几宗大案,干得有声有色才行。但大案是可遇不可求的,一旦辖区内竟然“风调雨顺,国泰民安”又从何得而表现呢?于是使有了买案之举。

  买案的活剧,导演自然是新紥或已成名的华探长。演员自然是黑社会中人,而且认为相当可靠的才会被聘为“主角”。

  读者可能已经明白买案为何物了,说穿了不过是由某华探长聘请的主角,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一宗看来颇为严重的劫案。至于破案过程,又可分为“现场破案”及“事后破案”两种,前者是“主角”正在下手时,华探长突然从天而降,一声吆喝,匪徒抛械投降;后者则是“主角”抢劫成功,经过事主报案,报章公开,上级责令破案之后,华探长再率领侦骑,与匪徒斗法。结果定是“邪不压正”,匪徒束手就擒,人赃并获,华探长以“凯旋”姿势,押解人犯回署。

  以两种破案方式而言,还是后者优于前者,因为“现场破案法”的人、时、地都过于巧合,只能偶一为之,还是“事后破案”,经过一番“勾心斗角”,再来个“虎穴擒凶”,显出“英雄本色”,这才比较符合逻辑。

  但事后破案虽然较合逻辑,但也有它的坏处。那就是主角行劫得手之后,万一见利忘义,忘却了演员的身份,“假戏真做”,躲了起来,希望真正能够享用赃款,那样,作为导演的华探长便“一子错,满盘皆落”了。当然,胆敢违反导演的演员并不多见,但总不能抹煞其可能性。因此,上演“事后破案”时,主角方面一定要绝对靠得住,而且导演也要缜密跟踪,务使主角行劫之后的行踪在其掌握之中,才能放心上演。

  尽管事前如何“彩排”如何配合,但演戏到底是演戏,有时难免差之毫厘,失之千里。以下便是一个发生于60年代初期的精彩例子。

  被选定的主角是十四K大阿哥“马×士”的两名门生。上演地点是上海街的一家金铺。剧情是这样的:中午一时,正当店员用膳之际,两名歹徒(也是主角)一个持手枪,一个持牛肉刀,(这类道具向由导演提供)冲进金铺内,喝令正在用膳的店员全体俯伏,然后击碎饰柜,将珠宝及金饰倒入旅行袋中,夺门向南逃走。

  与此同时,华探长率领干员,伺机于主角逃走时必经的一个街口,主角“抵”达时,伏者蜂拥而前,来个人赃并获。

  上演之前,导演曾经带领主角,实地现场查勘,并作出指示,从夺门而出以至抵达埋伏圈的时间为30秒。因为有这30秒的时间,店员们既可按动警钟,又可尾随匪徒大呼打劫。如此演来,才算有声有色。

  被聘为主角的两名十四K人物,乃案底累累,胆正命平之辈,在香港也无任何亲属,实在是理想人选。诸事就绪,好戏正式登场。

  两名匪徒遵循导演的嘱咐,进行时一切颇为顺利。但偏偏当天上午电话公司修理地线,在现场一铺之隔的行人路上,掘了一个大洞,那是导演与主角作实地查勘时所没有的。当匪徒携带赃物,夺门向南飞奔时,并未留意到这个地洞,就“咚”的一声,四脚朝天,摔入洞内。另一名并无赃物在身的匪徒,也不管三七二十一,不顾同伴死活,依照事前规定,向南继续飞逃。当逃至街口预伏的包围圈时,华探长率众赶前,一声令下,手到擒来,但另一名匪徒则久久没有抵达。华探长一时进退两难,十分狼狈。是把这名匪徒带回现场吗?又恐另一名挟赃物匪徒跟踪而至。就地守株待兔吗?又实在不是味道。于是把逮住的匪徒推向梯口,低声喝问原因。这名被逮的大概是个副手,一轮短途冲刺,早已喘不成声,此时突遭查问,也迷迷糊糊说不出其所以然。原来挟赃的那名同伙失足堕坑之事,他也全不知情。这一来,身为导演的华探长不由大为光火。

  不过华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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