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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企业劳动保护-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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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以外,实行职工每周工作6 天、48小时工作周制度。根据1994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自1995年1 月1 日至
1995年4 月30日,实行职工平均每周工作5 天半、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周制度。
根据1995年3 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决
定》规定,自1995年5 月 1日起实行职工每周工作5 天、40小时工作周制度。1995
年5 月1 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企业单位最迟
应当自1997年5 月1 日起施行。

    2。工作日工作日又称劳动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1 昼夜内工作时间的
长度(小时数)。它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在工业企业,工作日是指劳
动者在一个工作班内从事劳动的时间。工作日是计算出勤率、工资标准、工资定
额、工作效率的基础,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时间。

    工作的性质、特点、条件、方式不同,适用不同的工作日。工作日的种类很
多。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社会需要、生活方式现代化,将会不断涌现新型
的工作日。目前,我国的工作日有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延长工作日、不定
时工作日、综合计算工作日、弹性工作日、非全时工作日等 7种。

    在我国,劳动者在1 年内的工作日数是法定的。1 年工作日数的计算公式是
:1 年工作日数= 全年日历天数(365 日)… 法定周休日(104 日)… 法定节日
(7 日)=254 日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1 年应当工作254 个工作日。但
是,闰年为255 个工作日。

    (1 )标准工作日。标准工作日又称标准长度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
般情况下统一实行的标准长度工作日。在我国,标准工作日为每日工作8 小时,
即8 小时工作制。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每日工作8 小时、
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标准工作日
适用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

    由于工作性质或职责及生产经营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日的,可以
实行不定时工作日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日制,但必须分别情况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中央直属企业的职工,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的职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

    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国务院行业主
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报人事部批准。

    (2 )缩短工作日。缩短工作日又称缩短长度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少于
标准工作日时数的工作日,即少于8 小时的工作日。它是在特殊情况下对标准工
作日长度的缩短,并不是对标准工作日的统一缩短。缩短工作日适用于在特殊条
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下列职工:①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
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我国劳动法规定,从事矿山井下、严重有毒
有害企业岗位和国家规定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劳动者,每日工作不得超过
6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具体规定时:煤矿井下工人,实行“四
班六小时”工作制(即每周工作6 天,每天工作6 小时);一般有毒有害作业工
人,根据生产特点和条件,实行“三工一休”制(即工作3 天,休息1 天)、每
日7 小时工作制、“定期轮流脱离接触”1 个半月工作制(即工人每年轮流脱离
原作业岗位1 个半月,包括公休假日在内,脱离期满后仍回原岗位工作);严重
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分别情况实行“三工一休”与“定期轮流脱离接触”相结合
的制度(即实行工作3 天、休息1 天的制度后,每年再轮流脱离原工作岗位1 个
月)、每日工作6 小时工作制、“定期轮流脱离接触”两个半月的制度;梯恩梯
作业工人,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此外,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
卸般运等繁重体力劳动,根据本行业特点也可以实行不同程度的缩短工作日。

    ②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夜班工作比较辛苦,改变劳动者的正常生活规律,
增加劳动者的精神紧张程度。因此,我国劳动法规定,实行“三班制”

    的企业,夜班工作时间比白班减少1 小时,并按规定发给夜班津贴;连续生
产不容间断工作的,如发电、钢铁冶炼等夜班工作时间可与白班相等,但要给夜
班工作的职工增发夜班津贴。

    ③哺乳未满 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在工
作时间内可以哺乳两次,每次不超过半小时;路途较远的,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
并使用,每次授乳时间为1 小时(含人工喂乳),可提前1 小时下班。

    ④未成年工。目前,我国劳动法尚对未成年工适用缩短工作日的规定。

    但在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日,这有利于未成年工
健康成长。

    我国劳动法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按照国务院
或者国家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的规定,可以适当缩短工作时间,但是必须履行报
批手续。属于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经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后,由国务院
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属于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
上报,由当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3 )延长工作日。延长工作日,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即超
过8 小时的工作日。但是,延长工作日的工作时间长度不得超过法律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 小时;特殊情况下,每
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不得超过法定的小时数。

    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怀孕满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
其延长工作时间。

    (4 )不定时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亦称无定时工作日,是指没固有定工作
时间限制的工作日。即不计算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日。它虽然不计算工作日的工
作时间长度,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长度安排职工的生产 
(工作)任务。

    不定时工作日适用于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职①工。
在企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②和其他
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长途运输工人、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
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③职工;其他因
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5 )综合计算工作日。综合计算工作日,是指以一定时间为周期,集中安
排工作和休息,平均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日时数基本相同的工作日。即分别以周、
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
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实行综合计
算工作日,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
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和
实现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6 )弹性工作日。弹性工作日,是指在工作周时数不变的前提下,在标准
工作日的基础上,按照预先规定的办法,由职工个人自主安排工作时间长度的工
作日。它是标准工作日的转换形式。每周工作时数不变,保证每天核心工作时间
(上午9 时至11时,下年1 时半至4 时半或者2 时至5 时)不缺勤,由职工个人
安排上下班时间。实行弹性工作日,可以减少迟到、早退、过多地请病假事假,
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有利于职工利用休息时间学习、料理生活、
教育子女和参加社会活动。

    (7 )非全时工作日。非全时工作日,是指每日或每周少于正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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