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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厚的情况下,只好一方面优容世家大族独占清流美职,一方面引用寒人典
掌机要,处理政事。南朝时实际政权和军权的行使,集中到中书通事舍人手
中。南朝中书舍人为八品小官,掌起草诏令,参与机密,出纳王命,权势极
为显赫,成为实际的宰相。在宋孝武帝死后,前废帝刘子业尚未亲政之际,
② 《南齐书·褚渊王俭传》。
① 《颜氏家训·勉学》。
② 《颜氏家训·勉学》。
③ 《颜氏家训·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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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贩出身的中书通事舍人戴法兴总揽实权,“凡诏敕施为,悉决法兴之手,
①
尚书中事无大小,专断之”,所以民间称戴法兴做“真天子”,称新即位
的小皇帝为“赝天子”。梁代寒人朱异由中书通事舍人累官至中领军将军,
但他始终兼任中书舍人,居权要30余年,凡“方镇改换,朝仪国典,诏诰
②
敕书,并兼掌之” ,威震内外,权势最盛。
南朝时,寒人担任的另一要职是典签。南朝君主鉴于东晋政权因门阀势
盛而威权下移,因此多以宗室诸王出任州镇军政长官刺史。出任方镇的诸王
势力强大以后,往往威胁中央,南朝骨肉相残的事,史不绝书。因此,南朝
皇帝以寒人为典签来控制方镇诸王的权力,典签也称签帅,代替诸王批阅公
事,甚至照管诸王的饮食起居。典签职位虽低,实权极重,州镇要事包括刺
史向中央呈奏公事,都必须得到典签的签名才能实行。有些典签一年几次回
京向皇帝汇报州镇官员的情况,供皇帝进退黜陟官吏作参考。因此,诸王刺
史无不畏惧典签,刻意巴结,恭敬备至。于是,逐渐形成了典签“威行州郡,
③
权重藩君”的情形 。
士族从表面上的极盛走向衰亡的迹象,从东晋末年孙恩、卢循领导的农
民起义中已经可以大略看出。孙恩、卢循起义由会稽而波及东南八郡等地,
这里是南北大族田园别墅的麇集之地。起义农民冲击了士族地主的田庄,杀
掉了许多同他们对抗的士族成员,田庄中的依附者和奴婢投身于起义队伍,
使士族地主的剥削无法进行,穿金戴银,却闭门饥饿而死。起义军杀死了镇
压义军的北府兵统帅谢琰,从此作为建康政权支柱的北府兵便为寒人所掌
握,士族的军事权完全被剥夺,实际上丧失了政治上的统治地位,不得不把
权力让给以刘裕为代表的寒门地主。士族从此走向没落。
梁代的侯景之乱和继之而来的江陵破灭给予士族以沉重的打击。公元
①
549年,侯景攻陷建康,对“富室豪家,恣意裒剥,子女妻妾,悉入军营”。
体羸气弱的士族大量死于战乱之中,北齐颜之推说,两晋之际南下的百家士
族在建康者,经过侯景之乱已“覆灭略尽”。
在侯景覆灭之后的第三年 (555年),梁元帝萧绎的侄子萧詧勾结西魏
攻陷江陵,杀了萧绎。许多士族被西魏虏往关中,罚作奴婢,耕田养马。不
到40年隋灭陈,江南士人全部迁往关中长安,“大小在路,五百里垒垒不
②
绝” 。至此,士族在江南的势力就完全消灭了。
北朝的门阀制度,通过北魏孝文帝颁布区别姓族的标准与鲜卑贵族的门
阀化而得到进一步加强。北方郡姓经过北朝后期和隋代,逐渐走向衰落,隋
① 《宋书·恩倖·戴法兴传》。
② 《梁书·朱异传》。
③ 《南史·恩倖·吕文兴传》。
① 《南史·侯景传》。
② 《南史·陈本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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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农民起义的打击决定了它的衰落命运。到唐玄宗统治时,科举已几乎成为
唯一的入仕途径,门阀制度就最后退出了历史舞台。
6。北魏孝文帝改革
公元471年,北魏献文帝拓跋弘把帝位传给他的儿子元宏,是为孝文帝。
这时孝文帝才5岁,由其祖母冯太后执政。太和八年(公元484年),18岁
的孝文帝开始改革,所以这次改革也称为“太和改制”。从孝文帝即位,到
公元490年冯太后死,北魏一直由冯太后临朝称制,所以孝文帝的前期改革,
实际上主要是在冯太后的主持下进行的。冯太后是魏文成帝的皇后,从公元
466年开始掌权,有较丰富的政治经验,很有作为。冯太后死后,孝文帝亲
政,继续改革。改革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 (公元485—486年)主要
改革政治、经济制度,第二阶段从公元494年开始,主要内容是迁都洛阳和
推行汉化运动。
(1)整顿吏治
北魏前期,各级官吏都没有俸禄,官吏多贪赃枉法,肆意搜刮人民。地
方守宰不论治绩好坏,任期一律6年,期满代换。吏治日益腐败,百姓纷起
反抗。冯太后主持的改革规定,守宰的任期根据治绩好坏决定,不固定年限。
又制定了俸禄制度,俸禄由国家统一筹集,定期按品第高低发给,不准官吏
自筹。还制定了惩治贪污的办法,俸禄之外官吏贪污帛一匹及枉法者,一律
处死。公元484年秋天,中央派人到各地巡察,有40多个守宰因贪赃被处
死。孝文帝亲政后,继续整顿吏治,严明赏罚,贪赃枉法大大减少。吏治的
改善为其他方面的改革创造了条件。
(2)均田制
中原地区经过长期战乱,土地大量荒芜,良田也大多为豪门大族强占,
许多流亡农民依附于豪门大族,遭受残酷的剥削奴役。国家的赋税征收和徭
役调发,遇到很大困难。冯太后执政后,在公元477年 (太和元年)规定:
①
“一夫制治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公元485
年,北魏政府在此基础上颁布了均田令。其主要内容是:
(1)男子15岁以上,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人受露田20亩。露
田加倍或加两倍授给,以备轮种。年满70岁或身死,还田于官。桑田作为
世业,不还官,但要按照规定种植一定数量桑、榆、枣树。不宜蚕桑的地区,
男子受麻田10亩,妇人5亩,还受法和露田一样。
(2)奴婢受田与良人相同。壮牛1头,受田30亩,限受四牛之数,不再
给桑田。
① 《魏书·高祖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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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3)露田不得买卖。原有桑田超过20亩的,其超过部分可以出卖 ,不
足20亩的可买至20亩为止。
(4)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在任职地区授给公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
治中、别驾8顷,县令、郡丞6顷。离职时移交下任,不得转卖。
(3)三长制
继实行均田制之后,北魏政府又颁布了与均田制相联系的三长制与新租
庸调制。三长制是地方基层行政组织。三长就是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
长,五里立一党长。三长的职责是检查田地、户口数量,征发租调力役,维
持治安。以三长制代替魏初的宗主督护制,完备了北魏的基层统治机构。
(4)新租调制
制度规定:一夫一妇每年出帛(麻乡出布)1匹,粟2石;15岁以上未
婚的男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分别出一夫一妇的租调。
均田、三长、租调三个制度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不触动地主阶级根本
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均田制把更多的农民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成为国家直
接控制的编户;通过租调制来剥削农民的剩余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