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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与自由的保证-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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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生活并不逼迫你们,你们从早到晚忙得孜孜不休;如果窃贼有一个这样好油水的营生,他也会照样办的。    
  不!你们说,有很多懒于劳动的人!——但是这又有什么可怪呢?如果上层社会不是先给他们做出了一个好吃懒做的榜样吗?    
  大家都不肯这样驯顺地甘心受劳动的约束,特别是如果他们看到,在今天这个社会里那些狡谲的、有势力的人有可能倚靠为此而加到别人头上的劳动来生活。唉!他们想,如果这些或是那些人在那里什么也不做而生活得这样欢乐愉快,那末我也要想办法做到那样。坏的榜样会败坏好的风俗道德!    
  如果你们不愿意在社会里有游手好闲的人,那末你们就不要去养活那些一事不做的闲汉;如果你们不愿意在社会里有窃贼和花子,那就给每一个人别人同样也具有的东西。    
  当耶稣要到耶路撒冷去的时候,他没有钱买一匹驴子。他怎么办呢?他让人去求借吗?——不!而是他对他的门徒们说:“去看一看,在这里或是那里你们总会找到一匹拴着的驴子,把它解开,给我牵来;如果有人问你们,就只说:‘先生要用它’”。    
  今天如果在类似的情形下有一个人来,并且说:“先生要用它”,人们就会连先生带门徒抓着衣领,一起捉将官里去,因为从那时候起我们已经变得更老练了。    
  也许耶稣故事里的这一个故事对此起了作用,教会长老们把某一个叫作克里斯的皮努斯鞋匠推尊为圣徒,因为他曾经偷了鞣皮匠的六张皮革,为了用来给穷苦的人们做鞋子。从此他就高升为鞋匠的护神。    
  今天谁要想由偷窃而成为圣徒,他就必须偷窃比皮革更多的东西了,如果他能偷来几个王国,把它献给教皇,或者他就可以成神了。    
  但是偷驴的故事和偷皮革的故事给我们清楚证明了,偷窃这个概念,按照不同的时代和民族,是怎样地变化不同的。    
  在俄国,人民最下层的阶级把小的偷窃看作是一种勇敢和能干;人们以此自傲,就象在我们这里青年人中间一样,谁能骗了一个大骗子,那是十分得意的事。在阿拉伯人那里,偷窃是远古以来就容许的事,就象在一切凡是在风俗里就生长着好客、财产的共享和自由的地方一样,因为全体人的自由只有在一种财产共有共享的情况下才是可想象的。但是在一个为了自由而一切财产都是共有共享的地方,社会也就根本不用去禁止偷窃了。27)    
  人的自由的本能也就象封闭在一个锅炉里的蒸气一样;它既可以造成危险,如果人们把它闭得太紧的话,同样它也可以做出很多有益的事,如果我们懂得如何在一个制作完美的机器里给它一个有益的方向。因此我的任务就是要找到一种理想的社会制度,在这个制度里,除了涉及其他人的自由以外,可以给每一个人的自由本能以充分发展的机会,而同时并不妨害整体的和谐。    
  根据深入的研究,我现在发现,甚至法律,只要它是由少数人去为全体人制定的,在很多场合下对于全体人的自由是一种障碍。我不禁问:什么是法律?它是一个永久的或是暂时的强大的势力的表现!这就是简单的答案。这个所谓永久的势力就是自然律,并因此也只有它唯一是正面肯定的东西;而所谓暂时的势力则是其他我们一切的法律。后者,如果它们要是无害的东西,就必须只是对于前者的阐释;它们除了象我们的卫生条例那样的作用以外,不容许对于社会有其他作用,真的,为了不损害全体人的自由,它们应该并且也可能只是卫生条例这样的东西。    
  但是,作为卫生条例,它们就必须适合于整体的和谐,适合于个人的年龄、性别、欲望、能力以及他们的习惯,不同的气候,特别是必须与社会已有的进步相适应。    
  作为卫生条例,它们就必须在智慧和经验的学校里,通过知识的统治——而不是通过肉体欲望的统治——加以制订和补充。    
  作为卫生条例,人们除了把违犯这些法律的人看作是病人外,就不能把他们看作是别的,并且只有在他妨害欲望和能力的和谐的时候,才能把他看作是病人。这些人社会应该去治疗他,但是不能处之以刑罚。因此一切法律,凡是以处罚犯罪行为为目的的,都是对于个人自由的侵犯。    
  哲学的医学大致可以归纳为下列几条:    
  第一条 按照自然的法则,一个人在患病期间和其他的社会成员相比,就象在学习军里的儿童和青少年一样,是在一种未成年人的状态中。    
  第二条 因此一切病人在他患病期间,都处于医生的监护之下。    
  第三条 除去为了疗治精神和肉体上的病症所必须采取的手段以外,应该使病人在医院里的生活尽可能舒适。    
  第四条 凡是没有能证明他痊愈的一切表现的人,都不得出院回到社会里去。    
  第五条 因此一切精神和欲望病患者在他们出院之前,必须经过多次情感和欲望的测验。凡测验不及格者,不能出院。    
  第六条 一切凡是他们的健康状况由于放荡或其他可以为害于社会的病症而遭受严重损害并且只能在表面上恢复健康的人,都送到河上或是海边的岛上和他们的同病者住在一起,以免由于他们和社会的杂居和接触而把他们的病毒传给下一代。    
  第七条 在这个岛上的区域内,保证他们能享受其余社会的一切自由和娱乐,只要这些自由和娱乐是和整体的和谐以及他们自身的福利协调一致的。    
  第八条 一切不能治愈的精神和欲望病患者,这些人常常重犯同一的病症,并从而对于整体的和谐会发生危险,这些人都送往更遥远的地区或岛屿,取消他们和健康社会接触的任何机会。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因为他的不能治疗的状态而以这种或那种方式被摒除于社会之外,如果这种状态并不能为害别人,或是还能找到一个医生愿意尝试作最后的治疗的话。(参阅第四章,第十七条)    
  第十条 任何人,凡是试图规避为全体的福利而规定的规章制度,并因而为害整体的和谐者,都作为病人处理。    
  第十一条 凡是不肯自愿住入医院的病人,在经过通告之后立即停止他在成年健康人的社会里的食物、住所、衣着和工作的供应;以后这些东西他只有在医院里才能得到。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由医院的工作人员强迫他入院。    
  第十二条 疾病的宣告以下列的方式办理:如果一个人的朋友和同志发现他有一种病症的征兆,并且要求他立刻去治疗,倘若他拒绝不听劝告,家长就对他封锁住屋,工长和小队长对他封锁工作,食堂的主管对他封锁膳食,协会和供应单位的主管对他封锁酒类和清凉饮料,直到他能在交易簿上证明他已经痊愈,或是能以其他方式试行证明,他的病症并不是严重的、危险性的疾病,然后才停止封锁。(参阅第十章,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八各条)    
  第十三条 如果证明一个人的病症的原因在于受了另一个人的传染,这样这后一个人也就有按照上文的规定去进行治疗的义务。    
  第十四条 任何由于欲望病而产生的劳动损失,而这些欲望病的原因在于舒适产品的过度享受,这些损失在年度结算时都加算在这种享受的消费者身上。例如一个协会每月从科学院得到价值一百劳动小时的烧酒供应,而这个团体里的一个酒鬼,由于一种因为过度享受而产生的疾病损失了三十个劳动小时在医院里,这个协会的其余成员就负有义务,在他们的交易簿上以相等的享受小时来抵销这三十个劳动小时。(参看第十章,第十八条)    
  第十五条 在欲望病这个名目下,也包括一切对于通过交易小时而占有的享受的侵犯,这里侵犯是妨害整体和谐和个人自由的,同样也包括一切带有骚扰性的对于这些享受的保卫。(参看第十一章,第八条)    
  第十六条,如果有很多证明某一种欲望病有威胁到整体和谐的危险,就由卫生委员会把这种情况通知工作理事会,于是工作理事会就或是把那种作为病症原因的物品普及化,或是完全停止那种物品的生产,视这一种或那一种方法最有效或可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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