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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解释公告-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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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问题是,如何将《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运用于欧盟参与成员国的货币向欧元的转换(下称“转换”)。
  二、结论
   3.《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中关于外币业务和国外营业财务报表折算的规定应严格地运用于转换。同样的原理也适用于以后其他国家加入EMU时的汇率的固定。
   4.这特别指:
  (1)交易形成的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应继续以期末汇率折算成报告货币。由此产生的汇竞差额应立即确认为收益或费用,除非企业继续运用现行会计政策来处理与用于减少未来交易或承诺汇兑风险的外汇合约(预期套期)有关的汇兑利得和损失;
  (2)与国外实体财务报表折算有关的累积汇兑差额应继续归类为权益,并仅在处置国外实净投资时确认为收益或费用;
  (3)以参与国货币表示的负债的折算所引起的汇兑差额不应计入有关资产的账面金额。
  三、结论依据
   5.《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第11段(1)规定,外币货币性项目(如《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第7段所定义)应以各资产负债表日的期末汇率报告。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第15段的规定,货币性项目折算形成的汇兑差额一般应在其形成当期确认为收益或费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EMU正式启动不改变这些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运用;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28段,这些要求的运用与期末汇率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是否波动无关。
   6.《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第14段指出,除在限定情况下,该准则不涉及套期会计。因此,本解释公告不涉及外币套期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第42段仅在改变会计政策能更适当地列报事项或交易时才允许改变会计政策。EMU的正式启动本身并不表明改变企业业已制定的预期套期会计政策是合理的,因为转换不影响这些套期的经济原理。因此,转换不应改变现行会计政策,即用作预期套期的金融工具的利得和损失应予递延并与未来某一期间的有关收益或费用相配比。
   7.《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第37段规定,与已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第17段、第19段或第30段(3)的规定在权益中递延的国外实体财务报表折算有关的汇兑差额的累计金额,应在确认国外实体处置利得或损失的同一期间确认为收益或费用。在EMU中,汇兑差额的累计金额将予固定的事实并不表明应将其立即确认为收益或费用,因为《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第37段和表述和原理明确反对这样处理。
   8.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第21段中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货币严重贬值所引起的汇兑差额,应在有限的特定情况下,计入相关资产的账面金额。这些情况不包括参与国货币的转换,因为严重贬值事项不符合参与国货币应具有的稳定性。
  结论达成日期:1997年10月
  生效日期:本解释公告适用于1998年6月1日起生效。会计政策变更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第46段的过渡性条款进行会计处理。
解释公告 第8号
首次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会计处理的首要基础
参考资料:《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 
  一、问题
   1.企业希望首次完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其财务报表。例如,它以前可能仅以其本国会计要求(下称“本国公认会计准则”)作为会计处理的首要基础来编制其财务报表:也可能部分地以本公认会计原则、部分地以国际会计准则为基础编制其财务报表,而以本国公认会计原则作为会计处理的首要基础。《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1997年修订)》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没有就如何对从以本国公认会计原则改为以国际会计准则作为会计处理的首要基础进行会计处理提供明确的指南。
   2.问题是:
  (1)在首次完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首要会计处理基础当期,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如何编报;
  (2)在首次完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首要会计处理基础时,特定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中设立的具体过渡性条款,应如何运用于在这些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生效日就已存在的项目的余额。
  二、结论
   3.在首次完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首要会计处理基础当期,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当象一直在按首次采当期有效有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编制来进行编报。因此,在首次采用当期有效的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时应追溯运用,除非:
  (1)特定国际会计准则或解释公告要求或允许采用不同的过渡性条款;
  (2)与以前各期有关的调整金额不能合理地确定。
   4.比较信息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编报。
   5.转而使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首要会计处理基础时,企业应仅就在各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规定的日期结束的期间,采用有效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的过渡性条款。
  三、披露
   7.在首次完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首要会计处理基础当期,
  (1)若不能合理确定对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调整金额,企业应披露该事实;
  (2)若不能提供可比信息,企业应披露该事实;
  (3)对允许选择过渡性会计政策的各国际会计准则,企业应披露所选择 的会计政策。
   8.鼓励企业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1997年修订)》中的披露要求,披露首次完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这一事实。
  四、结论依据
   9.《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1997年修订)》第11段规定,只有当财务报表遵守适用的每项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的各项要求,才能被认为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因此,在首次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首要会计处理基础当期,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应追溯运用,除非过渡性条款允许或要求作另外的处理,或以前各期的调整金额不能合理确定。
   10.《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1997年修订)》第38段规定,应针对以前各期,就财务报表中所有数量信息,披露比较信息,除非国际会计准则允许或要求不这么做。正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第49段中对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比较信息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编报,除非这样做不可行。
   11.从本国公认会计原则转而采用国际会计准则所引起的变更的累计影响不应在收益表中确认(也就是说,正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第54段中设立的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不适用于首资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首要会计处理基础的情况)。从一套不同的会计准则转而采用国际会计准则所引起的这种“突然调整”在过渡期内不会产生与企业业绩有关的有用信息。
   12.对在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生效日期以前就已存在的项目余额的过渡性处理; 应严格地限于在这些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规定的日期结束的期间。首次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首要会计处理基础的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假定一直采用现行准则来编制。此外,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所有企业应同等地予以对待,而不论其在以前各期是否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因此,例如,首次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企业,可以直接从权益中冲销在1995年1月1日以前开始的期间形成的商誉余额,也可以将其并进行摊销(《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第79段》),而不论以前按本国公认会计原则是如何处理的。但是,这种过渡性处理不适用于在199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期间购入的商誉。
   13.如果作出了适当的披露(类比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第53段),那么即使与以前各期有关的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调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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