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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解释公告-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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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以粗体列出的〃可辩认〃一词是《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8年修订)中增加的。
  《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第7/11段,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应于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基准处理方法);
  (2)除按以下要求进行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外,借款费用应于其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可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应通过资本化成为该资产成本的组成部分。(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注意:与本解释公告的应用一致,《解释公告第2号一致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要求,〃如果企业采用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这种生理方法应一致地运用于可直接归必于企业所有符合条件的资产购置、建造或生产的所有借款费用〃。
  《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1994年重编)》第28段,投资房地产的账面金额
  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现有一个项目正在研究投资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第64号投资房地产》打算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的现行要求作一些改动。
  持有投资房地产的企业,应: 
  (1)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将其作为不动产处理;
  (2)将其作为长期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1994年重编)》第29段及《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1998年修订)第29/30段,对子公司的投资,母公司的单独财务报表
  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1998)对自2001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年度有效,并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第29和第30段进行了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提前采用及因此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的修订内容只能自1999年3月15日以后结束的财务年度开始时起有效。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1994年重编)第29段中的有关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法:
  在母公司的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已经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对子公司投资,应:
  (1)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会计》中所述的权益法核算; 
  (2)根据母公司对长期投资的会计政策,以成本或重估价计价(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1998年修订)第29/30段中的有关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法:
  在母公司的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包括在或不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子公司投资,应:
  (1)以成本列账;
  (2)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会计》中所述权益法进行核算;
  (3)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所述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1994年重编)及《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1998年修订)第12/14段,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投资者的单独财务报表
  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1998)对自2001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年度有效,并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第12和14段进行了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提前采用及因此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的修订内容只能自1999年3月15日以后结束的财务年度开始时起有效。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1994年改编)第12/14段中的有关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法:
  编报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者,对于在其单独财务报表中的对联营投资,应当:
  (1)根据投资者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采用的方法,用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或
  (2)按照长期投资的会计政策,以成本或重估价计价(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
  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包含在投资者的财务报表中,但投资者不编报合并财务报表,则应从以下两者中选择:
  (1)假定投资者编报合并财务报表,在对联营企业投资的核算中,权益法或成品法两者中有一种更为合适,则采用更合适的方法;
  (2)按照长期投资的会计政策,以成本或生估价计价(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1998年修订)第12/14段中的有关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法:
  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包括在投资者的单独财务报表中,投资者纺报合并报表,而且投资者不是专门为了在近期内出售而拥有该项投资,则应:
  (1)以成本列帐;
  (2)用权益法核算;
  (3)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所述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对联营企业投资包括在投资者的财务报表中,但投资者不编报合并财务报表,则应: 
  (1)以成本列帐;
  (2)假定投资者编报合并财务报表,在对联营企业投资的核算中,这时采用权益法核算是恰当的;
  (3)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所定义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1998年修订)第25/32段,合并财务报表,共同控制实体中合营者权益的报告合营者应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按以下任何一种方法反映其在共同控制实体中的权益: 
  (1)比例合并的两种格式之一(基准处理方法);
  (2)权益法。(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附录二:一致应用于各类项目
  将《解释公告第18号》应用于以下各项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法,要求对按所指出的国际会计准则段落核算的每一类别采用单一的会计政策。所指出的准则要求或允许对可能适用不同会计政策的项目进行分类。
  参照,问题
  选用方法说明
  《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1993年修订)第21/23段,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除通常不能互相替代的存货或为特定计划生产和单独存放的存货外,存货成本应按以下任何一种方法计算: 
  (1)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诸。(基准处理方法); 
  (2)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注:存货的定义指的是被认作存货的几类资产。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第34段要求按适用于企业的类别披露存货的账面金额。因此,应用本解释公告要求选择单一的会计政策,并将其应用于各类存货。与本解释公告的应用一致,《解释公告第1号一致性:不同的存货成本计算方法》要求企业〃对所有具有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存货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
  《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1994年重编)第19段,短期投资
  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1998)对自2001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年度有效,已取消了这项会计政策的选择。提前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只能自1999年3月15日以后结束的财务年度开始时起。
   列作流动资产的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以下列价值之一计价:
  (1)市场价值;
  (2)成本与市场孰低。如果短期投资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其金额应以全部投资、积压类投资或单项投资为基础确定。
  注意:《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第36段确定了对从长期资产转为短期资产的计量要求。对转变的投资的计量基础应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第23段要求按类别的最初的会计政策。因此,对长期投资的分类也会影响《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第19段的会计政策选择。
  同时,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的短期投资的帐面金额可能是按投资的类别(或其他几种方法)确定的。如果采用重估价计量,《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第23段的生估价要求也指的是在同一时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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