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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法概论
融体制改革的总目标和总任务的要求,也必须把已经开始的银行金融体制改革深入进行下去。 当时我国银行金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薄弱环节主要有:(1)
货币发行和流通、信贷规模和利率时常失去控制,金融宏观调控能力软弱,造成银根时紧时松,资金利用率低。(2)中央银行、专业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职责分工不明,机构发展过多过快,布局和设置也不合理;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也不健全,以致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的业务竞争,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3)银行结算中,银行现金管理中的现金流失,管理方法落后、繁琐、效率低的现象普遍存在。(4)金银和外汇管理效果也比较差。(5)银行业务中的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以至贪污受贿、诈骗等犯罪现象也很严重。 据统计,1989年上半年,全国金融系统共立案查处的经济案件1792件,其中二千元至一万元的725件,一万元至十万元的742件,十万元到百万元的103件,百万元以上的12件,总共涉及金额1。
3亿元。(6)银行的外部和内部监督差,制裁措施不力。 一些重大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发现和解决,一些严重的问题也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所有这些情况距离银行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的要求还相差很远。
二、我国现代银行金融制度目标模式的确立
随着中央银行的产生和发展,各个国家都逐渐形成了自己的银行体系和管理体制。 现代世界各国银行体制大致有三种状况:一是以中央银行为首,以众多的商业银行或存款银行为主体,与其他金融组织构成纵横交错的西方国家银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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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二是设有中央银行、地区银行,甚至大企业也有银行的银行体制(如前南斯拉夫)
,这种模式是与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和半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三是除有综合性的国家银行外,还有若干专业银行或以综合性的国家银行执行中央银行职权的单一的银行体制。 这是适应当时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占主体地位,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银行体制模式。 而我国在党的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必须是综合三种模式优点,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形成自己的模式,即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现代银行金融体制。 这个总目标与金融体制改革的三大目标是一致的。 我国银行金融制度改革的三大目标是: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 这三大目标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都有体现。“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
、“金融组织体系”
、“金融市场体系”是我国现代银行金融制度的基本模式,这三个体系缺一不可,相互联系而又不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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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现代银行金融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深化银行金融体制改革确立现代银行金融制度的基本内容
所谓现代金融不是简单的存贷,也不是单一的传统手段的落后金融,而是开放型的、综合型的金融,资金商品化和利率市场化的金融,管理法制化的金融以及服务手段电子化的金融。194年全面开始的我国银行金融体制的深入改革,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金融制度。19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包括了关于建立现代金融制度的决定和1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规定了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展示了我国现代金融制度的基本框架,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
建立强有力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首要的任务是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持货币的稳定;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地监管,保证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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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职责,转换人民银行职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首要的任务是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地位。明确其是国家领导、管理金融业的职能部门,掌握着货币发行权、基础货币管理权、信用总量调控权和基准利率调节权。 同时由人民银行总行对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2。改革和完善货币政策体系。要建立完善的货币政策体系,首先要确立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即保持货币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并同时确立了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操作目标和实施工具。在《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还规定,从194年开始对商业银行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要求人民银行建立完善的调查统计体系和货币政策预警体系,作出对宏观经济的分析和预测,作为制定货币政策的科学依据。并且,要建立货币政策委员会,增强货币政策制定的科学性。3。健全金融法规,强化金融监督管理。抓紧制定基本的金融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管理条例和监管标准,并依法规范监管方式。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和经营金融业务的,要依法查处,进一步加强稽核监督。4。改革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取消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利润留成制度和缴税制度,人民银行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二)
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建立政策性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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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把国家专业银行真正办成商业银行,正确引导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1。建立政策性银行。建立政策性银行的目的是实行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离,以解决国有专业银行身兼二任的问题;割断政策性贷款和基础货币的直接联系,确保人民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主动权。政策性银行要加强经营管理,坚持自担风险,保本经营,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的原则,其业务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1)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管辖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政策性业务和国家投资机构业务。国家开发银行办理政策性国家重点建设(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及贴息业务。 其信贷业务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 国家开发银行根据筹资能力和项目风险情况,与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协商,共同确定重点建设投资和贷款计划,并组织实施。(2)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和农副产品合同收购、农业开发等业务中的政策性贷款,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及监督使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独立法人,其资本金从现在的中国农业银行资本金中拨付,接管现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的农业政策性贷款,并接受相应的人民银行贷款。(3)组建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作为独立法人,其资本金由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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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拨。 其业务是为大型机电成套设备进出口提供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为中国银行的成套机电产品出口信贷办理贴息及出口信用担保,不办理商业银行业务。(4)政策性银行要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受国务院委托,对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方针及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性银行行长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和记录,提出任免和奖惩建议。2。把国有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1)在政策性业务分离出去之后,国家各专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要尽快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按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运行,贯彻执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