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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概论(第三版)-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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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特点,外资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可以适当放宽,但一次批准的驻在期限以不超过六年为宜。2。

    工作范围:侨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常驻代表及其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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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3—银行法概论

    机构的工作范围是:进行工作洽谈、联络、咨询、服务等非直接营利的工作,不得从事任何直接营利的业务活动。 设在经济特区的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进行上述允许从事的非营利活动。3。

    人员管理。 侨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派出的首席代表、代表均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才能就任其职务。首席代表、代表的合计人数,在北京不得超过4人,在经济特区不得超过3人,派出机构不得超过2人,如必须超过规定的人数,须报请中国人民银行另行批准。 由中国外事服务单位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推荐就地雇佣中国境内公民者,人数不限,也无须报批,但设在北京的常驻代表机构须书面将雇用中国公民名单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设在北京以外的派出机构和设在经济特区的常驻代表机构,须书面将雇用的中国公民名单报中国人民银行的当地分行备案。4。

    变更管理。常驻我国的金融机构代表处如果要变更名称,更换首席代表或代表,迁移办公地址等,均须事先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派出机构要迁移办公地址,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的当地分行批准。 设在经济特区的常驻代表机构更换代表和迁移办公地址时,只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的当地分行批准。5。报告制度。 常驻代表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一份用中文或英文书写的上年工作情况报告,该报告必须真实反映在中国工作的情况。6。

    撤离管理。 侨资、外资金融机构撤离设在我国的常驻代表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时,应在撤销之日前30天,以书面通告中国人民银行,并于债务、税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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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393—

    后,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撤销登记证、常驻代表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一切未了事宜,均由其总管理机构继续承担责任。

    第六节 我国境外银行金融机构管理的规定

    本节主要阐述我国在境外的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境外业务的规定。 也就是通常我们所称的境外中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及其业务的管理。为了加强境外金融机构的管理,保障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近几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境外的中资金融机构逐步增多,但目前我国在设立境外金融机构的工作中存在着多头审批和缺乏必要管理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对外声誉,也影响着国内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为此,国务院决定对我国机构在境外开设金融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的审批和管理。(一)境外金融机构管理的主体按照《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凡中国境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性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境外中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境外非金融性中资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投资设立或者收购境外主要从事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担保、保险、证券经营等项金融业务中的全部、数项或之一的企业机构,都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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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3—银行法概论

    (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的主管机关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审批管理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三)

    我国境内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申请设立或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条件:(1)境内金融机构申请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具备:第一,经国务院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第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有三年以上经营外汇业务经验和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第三,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第四,有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自有资金。(2)

    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具备:第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依法登记注册的大型公司、企业;第二,在境外设有集团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大型企业,并有较好的基础和盈利前景;第三,经主管部门同意在境外设立金融机构,并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自有资金;第四,有与其经营金融业务及外汇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3)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申请设立或者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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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593—

    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具备:第一,有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批准文件和当地合法营业的证明材料;第二,拟设机构地区中资金融机构力量较弱,有必要设立金融机构;第三,所提申请符合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四)申请设立或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手续首先,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报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核立项,然后按规定提交申请文件。 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境内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境外中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申请在境外设立中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申请收购境外金融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机构的名称、住所,营业资金数额,对于中外合资金融机构,还要有注册资本和实有资本及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中方资金来源,经营业务种类,主要负责人简历等;(2)

    申请单位前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业务状况报告;(3)可行性研究报告;(4)中外合资金融机构,还要有合资各方草签的合资协议、合同和章程。其次,要有主管部门审核。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分支机构,设立中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境内非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中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由主管部门征求经贸部意见并审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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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3—银行法概论

    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由其境内投资单位征求经贸部意见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三,由中国人民银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第四,经批准设立或者收购的境外金融机构,应当由其境内投资单位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依照有关规定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汇出手续。 如果在该管理规定施行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已在境外设立或者收购金融机构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本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五)罚则1。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或者收购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冻结境内投资单位相应数额的外汇或者人民币存款,责令其撤销境外金融机构或者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2。

    境外金融机构有如下变更的:代表机构升为分支机构的;撤销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中资或者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调整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股份比例或者增资的,其境内投资单位应当于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如果事前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就作出变更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冻结境内投资单位相应数额的外汇和人民币存款。3。

    境外金融机构的境内投资单位违反工作报告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制度,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投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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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793—

    位可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罚款。4。违反外汇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节 我国政府和银行参加世界银行和地区银行组织以及公约的概况

    一、我国政府和银行参加世界银行和地区银行概述

    在我国发展对外金融事业中,对世界和地区银行组织也积极主动参加,以维护我国主权和合法利益,从中引进和利用外资,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促进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合作与交流。 在这方面,我国政府和中央银行主要参加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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