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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审批的制度。 《商业银行法》第35条还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4。办理贷款手续——订立书面信贷合同。在进行贷款业务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事项:(1)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2)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上面所称的关系人是指以下两种:一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是指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3)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不得任意乱收费。(4)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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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六节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之二——买卖政府债券及其规定
一、商业银行证券资产业务的概念及其意义
证券资产业务就是投资业务。 所谓投资业务是指经济主体为了获得预期收益,预先垫付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经济行为。在商业银行资产业务活动中,投资是指将资金较长时间地投放于有价证券的行为,它的地位仅次于贷款业务。 对于银行来说,用于投入资金是营运资金在满足了客户的贷款需要之后的剩余资金。证券投资是银行运用资金的第二途径,银行的证券投资是一种间接投资,是在贷款收益较低时或贷款风险较高时为保住盈利水平或提高利润所作出的一种选择,从而使银行资金得到充分运用,避免资金闲置。 银行进行证券投资是实现资产分散的有效方法,为保持资产的流动性提供了重要条件。
二、我国对商业银行进行证券资产业务的规定
商业银行买卖政府债券是它的一项证券资产业务。 政府债券风险较小,期限较短,收益固定,变现能力强。因此,许多国家的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主要是买卖政府债券。 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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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也把买卖政府债券作为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业务。《商业银行法》第3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其中第6款规定:商业银行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这是指商业银行以中介机构的身份作为受托人,代理国家或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并向委托单位收取一定代理手续费的代理发行方式。 代理发行是商业银行参与债券交易的主要形式。 第7款又规定了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买卖政府债券的业务,这是指商业银行以直接认购的方式参与债券交易。 上述代理发行和直接认购是现在一些商业银行分行以自身投入的形式参与债券交易的尝试做法。 随着我国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的建立,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业务会进一步落实发展。我国现阶段对商业银行参与投资资产业务是有严格限制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目前,我国为什么把商业银行的投资资产业务限制在证券市场,而在证券投资业务中又只允许商业银行参与债券投资,禁止股票投资。 这其中主要原因有两个。 其一是银行资金有限。 证券投资是银行运用资金的第二位,并且往往是要把这些有限的资金首先发放在国家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急需发展的事业上。 同时,发放贷款是银行的主要业务。 若不对商业银行的投资资产业务加以限制,商业银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核心作用将受到影响。其二是股票业务较政府债券具有较大的风险,投机性较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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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正在试点,没有经验,又不稳定、不规范,商业银行目前尚不具有投资股票的条件。而政府债券发行的历史时间长,比较稳定,已初具规模,而且也很需要银行的参与投资。商业银行参与债券投资具有积极意义。从宏观角度看,商业银行买卖政府债券可以适应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方式转变的需要。 一方面,可为中央银行有效地实施间接的宏观金融调控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有利于商业银行本身适应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方式的变化,及时、准确地反映中央银行调控信息,及时、适度调整资产结构,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从微观角度看,商业银行参与债券交易对其自身拓展业务,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也大有益处。 政府债券的利率虽低于贷款利率,但一般高于同期限的存款利率,银行吸收存款和自有资金在保持一定贷款的前提下,一部分用于证券投资,是保持资产流动,灵活运用资金的良好形式。 同时,通过银行买卖政府债券,就可以避免财政遇到困难时向银行透支,并且,银行买卖政府债券,又从金融上支持了财政,这就进一步明确和密切了银行金融和政府财政的关系。
三、证券投资业务的发展
在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过程中为实现资产多元化的目标,逐步调整资产结构,商业银行要积极参与债券交易,把债券交易纳入正常的经营业务规划,把这一业务作为一项决策内容来看待,明确参与债券交易的目的是改善资产结构。债券交易业务要与资金运用和资产负债管理联系起来,充分运用买卖国债以达到调整流动储备、调整金融资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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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作用。 参与债券交易的资金规模一般应掌握在本行资产总额的5%以下为宜。 参与债券投资不要影响为完成信贷计划所需要的资金,并且原则上使用自有资金去交易。 债券市场交易仍存风险,其操作具有极强的技术性,要求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培养一批合格的专业人才是开展债券交易业务的必备条件。 因此,商业银行要建立债券业务机构,加强业务培训,建立激励机制,落实交易责任制。债券投资作为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对于银行的资金运用,资产的流动性,增加利润,促进经济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七节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之三——办理票据贴现及其规定
一、票据贴现的概念及其意义
票据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为了取得现金,以未到期的商业票据或者国库券提交银行,以融通资金,银行扣除自贴现日至到期时的利息后,以票面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经济行为。 银行办理票据贴现,须按照一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贴现利息=票据面额-票面余额。 贴现率=贴现利息票面额×F10%。 票面余额=票据面额-贴现利息。 因此,贴现率是指银行接受商业票据、国库券等贴现业务时,对贴现人收取的一种利率。票据贴现从票据行为来说类似票据的转让,从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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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说是银行的授信业务,类似信贷范畴,它把直接对借款人的借款转变为间接向汇票承兑人的资金融通。 票据贴现虽不能成为贷款,但在贴现制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重要性不亚于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 这是因为票据贴现有以下一些优点:(1)这种“放款”风险小,它一般期限短,汇票只有一两个月,期票往往也少于一年。(2)它是自动清偿的,债务人在票据到期日非清偿不可。(3)万一不能清偿,银行还可以向出票人和请求贴现者行使追索权,这是购买其他有价证券所不能的。(4)银行在需要现款时,还可以将票据拿到市场上转让,这又是一般贷款所不能实现的流动性。(5)贴现利息的计算也比较简单、方便,银行可以通过贴现业务的顺利开展,增加其营业额和利润额。 因此,我国《商业银行法》把“办理票据贴现”作为银行资产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了规定。
二、我国票据贴现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八十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先后在上海、四川等二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了商业信用,试办了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对于发展商品生产,搞活商品流通起了积极作用。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暂行办法》,对汇票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