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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概论(第三版)-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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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19—

    则用国家核拨的资本金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股本投资,并且调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组织机构,将现在的中国投资银行并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开发银行在金融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开发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根据筹集能力和项目风险情况,与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反复协商后,共同确定重点建设投资和贷款计划,并组织实施。 随着业务的发展,开发银行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 开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贷款的拨付业务,优先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并对其委托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 投资项目不留资金缺口,用于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 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优化投资结构,从而逐步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国家开发银行资金来源、注册资本、经营的业务范围及规则

    (一)开发银行的注册资本为500亿元人民币,其资金来源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财政部拨付的资本金和重点建设基金;(2)国家开发银行对社会发行的国家担保债券和对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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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银行法概论

    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其发债额度由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确定;(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吸收存款的一部分。经验表明:以财政为主的政策性金融行为是开发银行筹资的稳靠办法。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章程》第3条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办理政策性金融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责权利相统一,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制。”

    (二)开发银行主要经营和办理下列业务:1。

    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2。

    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3。

    办理有关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借国际商业贷款等;4。

    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5。

    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咨询和担保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6。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作为率先成立的全国最大的政策性银行,开发银行从建行一开始,就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际银行通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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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39—

    积极稳妥地开展国内、国际金融业务。该行194年全年承贷862亿元,实际发放818亿元。到194年11月末,该行承贷的395个大中型项目资金到位率年末基本达到10%,及时支持了国家经济建设。该行195年还与日本兴业银行、韩国产业银行等国外16家银行签署了500万美元的银团贷款协议,用于内地交通、能源、原材料及出口创汇项目的技术和设备引进等,促进内地经济的发展。

    三、国家开发银行的内部组织形式及财务会计制度

    (一)国家开发银行的组织国家开发银行是由原来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一部分政策性业务和国家投资机构组成的,负责管辖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国家投资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只设总行,不设分支机构,信贷业务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投资机构,用国家核拨的资本金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股本投资。 国家开发银行总部设在北京。 随着业务的发展,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 国家开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贷款的拨付业务,优先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并对其委托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国家开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设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均由国务院任命。 行长负责全行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开发银行行长负责日常工作,并主持行长会议,研究决定许多重大事项,比如:(1)审定本行的业务方针、计划和重要规章;(2)审查行长的工作报告;(3)审定筹资方案,确定政策性贷款计划;(4)审查、通过本行年度财务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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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银行法概论

    算报告;(5)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总之,国家开发银行总部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若干职能部门,在行长领导下进行工作。(二)国家开发银行的监事会国家开发银行监事会的设立,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部门各出一位负责人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的。 监事会的主席,由各监事会成员单位定期轮换担任,每届任期为3年。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国家开发银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国家开发银行资金使用方向和资产经营状况;提出国家开发银行行长的任免建议等。但是,监事会只是一个监督性质的机构,不能干预国家开发银行的具体业务。(三)国家开发银行财务会计的规定国家开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有关金融、保险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以公历自然年度为会计年度,每年向财政部报送年度财务决算。 国家开发银行基本财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每年定期公布,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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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规定

    一、我国农业发展银行地位、性质和任务的规定

    作为政策性银行之一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的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注册资本为200亿元人民币的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简而言之,就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优惠低息贷款。作为专业办理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国家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从全党工作的大局出发,找准在抑制通货膨胀中的着力点,切实增加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的投入,为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确保农副产品的有效供应,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为此,还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拓宽筹资渠道,增加对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投入。目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来源主要是:1。

    对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2。财政支农资金;3。使用农业政策性贷款企业的存款。 为满足农业投入和增加的需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方面应积极敦请中央银行增加信贷规模和相应资金,同时努力拓宽筹集渠道;另一方面还应向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等,并可积极探索引进外资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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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银行法概论

    (二)

    确保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支持收购部门完成和超额完成每年收购计划。自195年起,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工作将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因此要加强对收购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堵住收购资金流失的漏洞,确保收购部门在政策性收购范围内不给农民打白条。(三)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扶贫贷款和农、林、牧、水利基建、技改贷款的投量,支持改善农业基础设施,促进贫困地区农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 在确保收购资金供应和“体内循环”的基础上,今后还应将逐步把业务重点放在扶贫和农业综合开发上。(四)

    尽快建立起全国性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服务网络,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精简、效能和有利于经济核算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五)

    加强与农业银行的业务合作,为发展农村经济协同动作。 由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业务是从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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