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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志动作,这就是说,那种反应是否也会推延,或者在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会发生不同的,甚至相反的反应呢?简言之,意志动作会必然地被动机所唤起吗?或者,当动机出现于自我意识之中时,意志还能保有完全的想要或不想要的自由吗?因此,这里使用的自由概念是在上面讨论过的,被证明在这里是唯一可用的抽象意义上的自由概念,即作为必然性的纯粹否定,这样一来,我们的问题就被确立了起来。但我们必须在直接的自我意识里找到解答同一概念的事实,并将在本文结尾处精确地考察它的陈述,但不会像笛卡儿那样,快刀斩乱麻似的用一种简单扼要的裁定解决问题。他草率地主张:〃相反的,我们如此清楚地感觉到了我们的自由和非规定性,以致于我们对任何他物的把握都不如对它们这样清楚完整。〃①这一主张的站不住脚,莱布尼兹(L.eibnitz)已经指出来了,但他自己在这一点上只不过像随风倒的芦苇,而且在作出了十分矛盾的说明后,最终竟作出了这样的结论:〃意志虽然是受动机的影响,但并不是被它所强制的。〃他说:〃一切行为都是被决定的,决不会不受影响的,因为总有一个理由存在着,尽管它并不强迫我们,但却使我们有所倾向,使我们是这样去行动,而不是那样去行动。〃②这促使我注意到了一种处于上面提到的两种可能性之间的中间道路是靠不住的,人是不能按照某种喜欢的一知半解就说,动机只在一定程度上规定意志,意志受动机的影响,但只限于一定的程度,然后它就可以摆脱它们的影响。因为只要我们承认一种既定的力量有因果性,即承认它能起作用,那么只需要在遭到某种抵抗时,按这种抵抗的程度增加力量,它就可以完成它的作用。用10块金币不能买通一个人,但他却已动摇,那么用100块金币就可以把他打倒了,等等。
①笛卡儿:《哲学原理》第1卷第41节(Princ.phil.I,41)。 ②莱布尼兹:《自由论》第669页(DeLibertate;Opera,ed,Eremann,p.669)。
因此,我们将我们的问题求助于直接的自我意识,而且是在我们在上面提出的意义之上。现在这一自我意识给了我们关于那个抽象的问题什么样的陈述呢?这个问题就是根据既定的,即表象于知性面前的动机而出现的意识动作的必然性这一概念究竟可用或不可用,或关于意志动作在这种情况下,其推延究竟可能或不可能。如果我们想从这个自我意识获得关于一般的因果关系和特殊的动机表示,以及关于和这二者相伴随的某种必然性的彻底而深刻的说明,那我们就将感到十分失望,因为这个自我意识,如同所有人所禀赋的,是一个过分简单而有限的事物,以致于它对于这一问题不能加以说明;倒不如说,这些概念是从那顺应外界的纯粹知性中汲取来的,而且首先要在反思的理性领域面前才能来谈论这些概念。而相反,那个自然的,简单的,素朴的自我意识根本就不可能理解这个问题,更谈不上解答这个问题了。它那关于每个人都可能在他自己内心窥见到的意志动作的陈述,如果撇去一切奇谈怪论和无关紧要之点,而追溯它那赤裸裸的内含的话,那么大概就会是这个样子了:〃我能够想要,而且是在我想要有所动作的时候;一旦我只要想要,我的躯体的活动的四肢就会立即去完成之,而且一刻也不拖延。〃简言之:〃我能做我所想要的。〃无论人们怎样变换这种陈述和以什么方式提出问题,那直接的自我意识也不会有更进一步的陈述了。因此,它的陈述始终只涉及〃按照意志而行〃,但这也就是一开始就提出的经验的、原初的和通俗的自由概念。按照这一概念,自由就意味着〃按照意志〃。自我意识将无条件地加以陈述的就是这种自由,但这并不是我们所要探究的自由。自我意识陈述的行为的自由是以想要为前提的。但想要的自由却是要加以探究的,那就是我们要研究想要本身等于动机的关系,但那种〃我能做我想要的〃陈述却并不包含这种关系。我们的行为,即我们躯体的动作,对我们意志的依赖性,固然由自我意识加以陈述了,但是完全不同于我们的意志动作对外界情况的依赖性。后一种依赖性或许将构成意志自由,但自我意识并不能对此有所陈述,因为这不在它的范围之内。这是由于后一种依赖性涉及到外部世界(作为关于他物的意识而赋予我们的外部世界)和我们的决定的因果关系,但自我意识却不能评估完全处于它的范围之外的东西与其范围之内的东西的关系。因为没有一种认识能力能设定一种其一方面是它所无法得到的关系的。但正是规定意志动作的想要的对象,显然是在自我意识的界限之外,是在他物意识之中;只在他物意识中的意志动作本身和那些对象与其相互的因果关系是我们要探究的。自我意识的事情仅仅是意志动作及它对肢体的绝对的控制,这种控制实际上可看作是〃我们想要的东西〃,而且首先也是这种控制的运用,即行为,使躯体当然是为了自我意识归于意志动作之下。当意志动作还在酝酿的时候,它叫愿望(Wunsch);如果成熟了,就叫决心(Entseh1ub);但它是否到了这一步,还要行为向自我意识加以证明。因为直到行为发生之前,它还是可以变化的。现在,我们已经就在那确实不能否认的假象的主要源泉那儿了。一个不怀偏见的人,即哲学上的外行,依靠这一假象认为,在某个既定场合,相反的意志动作对他来说,也许是可能的,并夸耀他的自我意识能如他所以为的那样说明这一点。实际上,他把愿望和想要混为一谈了。他可以愿望相反的东西①但想要,他只能有一个,而这个想要是个什么样的想要,也首先要由行为向自我意识来宣示。正由于自我意识等行为的结果只能完全后天地加以体验,而不能先天地知道,因此它并不包含那使相反的愿望中只是这一个,而不是那一个成为意志动作与行为的合法的必然性。相反的愿望及其动机在自我意识面前此起彼伏,交替重复,它对于每一个愿望都表示,如果愿望变成意志动作的话,愿望也就变为了事实了。虽然这后一种纯主观的可能性是每个愿望都具有的,然而这种可能性恰恰就是〃我能做我想要的〃。但这种主观可能性完全是假定的,它只是说:〃如果我想要此物,我就能做它。〃只是为了达到想要所需要的规定并不寓于其中,这是因为自我意识只包含想要,并不包含决定成为想要的理由,后者寓于他物意识之中,也就是说认识能力之中。相反的,客观的可能性却有决定性的作用,但它却在自我意识之外,在客体的世界中,动机和人作为客体都属于这些客体,因此它与自我意识是异在的,是属于他物的意识。那个主观可能性和寓于石头之中可以发出火焰的东西是同一类的东西,然而却要由粘附于钢铁之上的客观可能性来决定。关于这一点,我将在下一章从另一个方面返回来加以论述。我们将不再像这里一样,从内部去观察意志,而是从外部去观察,也就是说将研究意志动作的客观可能性。这个问题,当它从两个不同的方面并通过例子被阐明以后,就会变得十分清楚。
①参见《附录和补充》第1版第2卷第327节。(ParergaundParalipomena.ersfeAuflage,Bd.2.327)。
所以寓于自我意识之中的〃我能做我所想的〃感觉不停地伴随着我们,但也只是说出了,决心,或我们意志决定的动作,尽管源于我们内心黑暗的深处,然而每一次都立即进入直观世界之中,这是因为我们的躯体和一切他物一样,都是属于这个直观世界的。这种意识构成了内部世界和外部世界之间的桥梁,不然的话,它们之间就隔着一道无底的鸿沟。如若这样,在外部世界将只有独立于我们一切感觉的作为客体的纯直观,在内部世界则只有毫无成果和纯粹被感觉到的意志动作。如果问一个毫无成见的人,那么他对于那个直接意识(即常常被看作是被误解了的意志自由的直接意识),大概会这样说:〃我能做我想要的:如果我想要向左走,那我就向左走;如果我想要向右走,那我就向右走。这完全取决于我的意志,我因而是自由的。〃这种陈述固然是十分真实和正确的,只是在这种陈述中,意志已经寓于前提之中了,也就是说,这一前提是假定意志已经作出了决定,因此关于它自身的〃自由存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