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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嬖颍淙我馓卣饕延衫烦浞直砻鳌R虼撕苊飨裕踔疗部冢╝)中提出的问题不谈,不是一切义务都延伸为可能的“运算”——按我们对这一词所给的(在第五节)有限的意义而言。同时,有一些规则系统也不超越调节结构的层次。
于是,规则系统提出的第二个总问题就是通过跨学科的比较建立一个各种各样结构的等级,从各种不同形式的运算结构一直到同样具有各种类型、多少带有偶然性的建立在调节之上的结构。
(c)规则提出的第三个大问题,是属于各个领域的规则之间的相互影响问题。这个问题——不久我们将探讨几个例子——以两种形式出现。首先是结构的实际交叉形式,它导致规则的相互影响。例如,一个法律系统就是一整套特殊规则,也就是说不能还原为道德规则或逻辑规则的规则,在客观上法律系统表现出同道德系统与逻辑系统种种相互影响,因为它不得和这两个系统中任何一个发生抵触(前者比后者可能更容易发生)。但然后还有属于主体对结构的意识所产生的交叉。主体的意识可能是恰当的然而是部分的,也可能在各种主观影响下使事物走样。教育家常用的语法就是这样,它只是一种对语言结构非常不完全的意识,而且还使语言结构部分地走了样,它一般与近乎道德型的义务有相互影响。
7.逻辑结构领域中的相互影响例子
逻辑结构的情况是人们今天不可能把一项已经非常限定的、并有一切条件使自己处于某种绝对地位、避免跨学科接触的研究孤立起来的一个很好的例子。形式逻辑就其论证的严谨而言,或许是今天学科中最精确的一门。它可以作为数学的出发点,以至人们犹豫是否应把它归入人文科学,本书的有关当局就根本没把它列入应从其趋势进行研究的特殊学科之中。尤其因为逻辑运用的是公理或“形式化”方法,所以它在原则上不知有心理的“主体”,因而变成了“无主体的逻辑”,它给自己规定的权限甚至禁止它寻问是否存在着“无逻辑的主体”。
然而今天,逻辑本身的内在发展,以及它在其领域之外的分支的外在发展,都迫使人们注意到多种离心倾向的存在,这些倾向都不可避免地提出了各种学科间的联结问题。
第一个这样的倾向产生于哥德尔在1931年对形式化界限的发现。哥德尔以其著名的定理证明,一个相当丰富的理论(例如,与超穷算术相对立的初等算术)不可能只用它自己的手段和它蕴含的更微弱的逻辑手段来证明自己本身的非矛盾性。这样,它必然要达到某些不能决定的命题,而为了作出决定,就必须求助于更“强”的手段(如超穷算术)。换言之,逻辑不再是建立在自己基础之上的一个建筑物,而是一个其坚实取决于最高层次——永远完成不了的层次,因为每一层次都需要下一层次——的建筑物。然而,只要有建筑物,就要寻思这是什么建筑物,由谁建造的。同时,如果说形式化有其界限,那么就该问个为什么。对这个为什么,拉德利埃的回答是,主体不可能在一个唯一的现实领域里掌握全部可能的运算(事实上它成为致力于逻辑的认识论对心理学的一种求助:请看下文)。
另一个同样引人注目的内在倾向是某些逻辑学家的思虑,他们想在形式逻辑和某些被社会主体所使用的规范或规则体系之间建立起联系来。我们在前面(第四节)曾提到把形式逻辑应用于以命令式提出来的各规范之间的联结的著作,如温伯尔等人的著作。但尤其应当提到的是比利时逻辑学家彼勒曼在论证方面的重要著作。彼勒曼曾经想从逻辑角度来研究种种情况,如一方不是用感情或权威的外在论据等,因此不是用那些人们错误地通称为“感情逻辑”的诡辩(因为真正的感情逻辑是伦理学,彼勒曼已开始加以研究),而是用虽说是为说服而组织和引导的、但在逻辑上却是紧密的论证去设法影响对方。有关这一主题,已出版了一大堆著作。特别是在阿波斯首尔的著作中有关于这样一种理论的前提的研究,尤其有关于逻辑运算与动作总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的研究(在这方面阿波斯答尔指出了彼勒曼的分析同我们自己的从动作出发对逻辑结构发展的研究之间的姻亲关系)。彼勒曼从理论出发,自然被引向去研究法律结构的逻辑。在这点上;并在他领导之下,法学家与逻辑学建立了非常积极的合作关系,并已经发表了许多著作。
某些逻辑学家共有的第三个倾向是对心理学发生兴趣。他们当然不是为了在心理学中获得逻辑的内在基础(这可能是从事实到规范或“心理主义”的过渡,同相反方面的过渡或“逻辑主义”一样没有什么价值),而是着眼于它的一般认识论。事实上,如果逻辑的特性是成为一种建构,那么从认识论上就很难把它解释为一种简单的、而且还是严格的重言式的语言,就如同逻辑实证主义所认为的那样。因此,不再相信或从未相信这一论点的逻辑学家们便转向心理或社会心理结构的建构。但应该着重指出:这里涉及的不单单是思想或“自然”逻辑的形式问题,这个问题的兴趣是有限的(除了自然逻辑发展特殊技术,如彼勒曼分析的论证技术的情况)。首先因为同公理的丰富性相比,自然逻辑一般都是贫乏的;其次尤其是因为它只构成对隐蔽的结构的一种非常不完全的意识。因此,这些逻辑学家们寻求的主要不是对主体意识的分析,而是对结构的演变关系与形成的研究,这样就能表明人们从初级行为开始是如何达到直至逻辑本身的代数结构的(布尔代数与网等等)。这就是在日内瓦国际发生认识论中心一道合作的逻辑学家们,如阿波斯首尔、帕普特、格利斯、诺文斯基等人所研究的问题。
如果说逻辑认识论问题就是这样成为这门学科与发生心理之间的桥梁,这主要是因为发生心理学多年来一直迎着那样的问题前进。诚然,要研究儿童从一岁到少年或成人状态的智力的发展,就不可能不导致对一些与逻辑有关的事实的确认。第一项确认是,从前语言期起,在感觉运动图式层次,就存在着某些预示逻辑并表明逻辑同动作的一般协调关系的嵌合、顺序、对立等结构。然后人们看到,经过一个逐渐平衡的过程,常见的分类、系列、对立式交叉操作又构成(大约在七、八岁)处于“群”与“网”之间的、我们曾称为“集”的可形式化结构。人们尤其看到,在第三阶段(十一、二岁)这些集同时并列成一个四元群和一个多命题联系网。对跨学科研究来说,有趣的是自1950年以来逻辑学家通常研究的这一个命题变化“群”在人们就它的数理逻辑形式化进行分析之前,就已经在发生心理学中被发现了。
逻辑与经济学的关系有两种,这是由于博奕论的关系。一方面,逻辑学家可以像关心其他任何逻辑数字程序那样关心博奕论,把它变成公理系统。但另一方面,归纳(即应用于一个偶然在起作用的实验领域里的全部推理)是实验者与自然之间的一种“游戏”,而且人们可以设想一种以策略和决策为基础的归纳理论。由于许多作者都把演绎视为归纳的一个极限情况,人们也就看到与
整个逻辑的认识论的关系了。这里必须再提醒说,逻辑的这种认识论更加可以与控制论联结在一起,而且是按照一个与刚才提到的相类似的双重运动。关于这一运动,我们可以举出格利尼尤斯基,他是一位研究逻辑与控制论之间这些联结的专家。
至于逻辑与语言学中的交流,我们将在讨论语言学时再谈。
8.非演泽的规范系统:法律社会学等;习惯与习惯图式
在上述法律逻辑的特殊问题之外,还停在着一个大的问题,这就是规范系统的一般结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兴趣表现在各种学科中的许多当代的倾向方面。从这一越来越有必要的整体结构观点来看,仅仅知道任何一种法律推理都能被赋予逻辑的形式是根本不够的。因为一个凯尔森意义上的从其整体形式上所说的法律体系(从“基本规范”和构成直至个体化的规范,如法庭的每一判决、文凭等等)并不因此而不同,逻辑系统既非常接近又非常不同。
相近之处是,这二者都是以动作或运算来建构规范性价值,同时,这些结果是根据一系列传递蕴涵而成为有效的。假如人们承认某一公理,那么按照一个带有等级的蕴涵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