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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基督徒装备100课-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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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相似的,我做过哪些事或说过哪些话明显地使配偶觉得被爱?我做过哪些事或未做哪些事使配偶非常生气?配偶透过哪些途径表达他对我的爱?据此,我推测配偶的两个主要爱之语言是什么?(未婚弟兄姊妹可略过本题)

    (四)透过小组分享的心得,学习像波阿斯一样去了解、感同身受小组每一位弟兄姊妹的心境,然后写下给每一个组员的安慰、祝福或鼓励的话语及其原因。

    (五)透过小组分享的心得,试着送给每一位小组组员一份象征性的礼物,以表达对他们的认识、接纳与肯定。

    

    

九。婚姻与家庭篇/林国亮 第88课 离婚与再婚

    离婚的现象

    放眼全世界华人集中之地区,欧、美社会中离婚率居高不下,最近的离婚率上升转趋迟缓,不是因为形势好转,而是同居人口的大量增加,既没有结婚,也就谈不上离婚了。在美国,有一本关于婚前协谈最主要的教科书,再版时改名为《婚前与再婚协谈》,而最多人使用的婚前预备(PREPARE)和促进夫妇沟通、了解与学习(FacilitatingOpenCouplemunicationUnderstandandStudy·FOCCUS)婚前测验都增加了评估同居与再婚的题目,别无他因,大势之所趋也。中国大陆、台湾和香港等两岸三地的离婚率虽比不上欧、美,却不断地急速上升。台湾的离婚率高居全亚洲之冠,政府为了力挽狂澜,在二〇〇三年通过家庭教育法,积极鼓励未婚男女在婚前接受四小时的婚前教育。而中国大陆过去二十余年来的离婚率每年大约以10%的速度增长,二〇〇三年全国约有一百三十三万对夫妻离婚,专家估计这个数字很快就会攀升到每年两百万对。

    离婚的原因与结果

    近代社会中离婚率高涨的原因,从大环境来看,包括社会世俗化造成婚姻观的改变,经济压力大、离婚法宽松、妇女因就业而经济独立、对婚姻期望高,以及离婚现象的恶性循环等。然而仔细从个别的夫妻关系来看,离婚的原因显然比以前更加复杂,如:个性极端不合、日常生活中长久而严重的冲突、分担家务与养育子女的分配不均、姻亲问题、外遇淫乱、身心虐待殴打、精神失常、心理疾病,耽溺于酗酒、赌博、吸毒或色情等,都屡见不鲜。

    从事婚姻与家庭咨商的专家,以往对离婚持着比较宽容的态度,认为它不失是一个选择。但九十年代以来,他们对离婚的态度已有渐趋保守的倾向;一般认为家庭生活中充满了太多的暴力与冲突对家庭的每一分子都不好,而离婚对子女的影响比从前估计的影响还要深远。然而美国近年来的研究资料显示,离婚者自杀、得精神症状、酗酒的可能性大约是未离婚者的二至三倍,平均生病率增高近三分之一,寿命则减少四年。不但如此,其影响更深及下一代。单亲或再婚家庭的子女比在健全核心家庭中长大的孩子,会经历到下列各种现象的可能也都在两倍左右;未能顺利完成高中毕业、未来也会离婚、女儿未满二十岁就成为妈妈和儿子坐监等。而孩子迟早出现心理或行为问题的可能更高达二至三倍之间。

    基督徒对离婚与再婚的价值观

    婚姻学者预测在二十一世纪的已开发国家中,一辈子只结一次婚的人可能会成为少数。换句话说,离婚与再婚的现象是一个极难逆转的趋势。既是如此,一般专家学者就致力于婚前教育、强化婚姻关系、减轻离婚所造成的伤害,以及促进再婚的成功。基督教会处在如此的大环境中,教会的成员难免会反应出此种社会现象。有的在信主前就已经结过婚,有的则是在信主之后才离婚,而这两类人在教会中都有逐渐增多的趋势。笃信圣经且愿意尊主为大的基督徒,往往需要面对一些更根本的问题,诸如「基督徒能不能离婚?在什么情况下可离婚?离了婚以后能不能再结婚?若要再婚,其婚礼该如何举行?再婚的人在教会中能参与哪些服侍?」等。

    一般学者认为圣经中与离婚∕再婚相关的主要经文包括《创始记》第二章二十四节;《申命记》第二十四章一至四节;《玛拉基书》第二章六至十六节;《马太福音》第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节,十九章三至十二节;《马可福音》第十章二至十二节;《路加福音》第十六章十八节;《罗马书》第七章一至六节和《哥林多前书》第七章十至十五节、二十七至二十八节等。严谨的圣经学者对相关经文的诠释主要有四种不同的看法;一、不可离婚,也不可再婚;二、可以离婚但不可再婚;三、因为淫乱和离弃的缘故,可以离婚与再婚;四、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离婚和再婚。华人基督徒多半很单纯地以主耶稣所提的「淫乱」对保罗所提「离弃」二者作为可以离婚与再婚的根据。只是在现实生活中,离婚的原因往往不是那么单纯,而多数的教会也缺乏明确的原则,因而在处理相关的问题时,产生了许多的困扰与伤害。在后续的发展中,主张「可以离婚但不可再婚」主要代表人物威廉·赫思(WilliamA·Heth),本着「两恶取其轻」的原则,改变立场,接受在配偶持续淫乱、虐待以及乱伦等情况下可以离婚与再婚。

    从九十年代以来,福音派的主要圣经注释书(包括WordBiblicalmentary和NIVApplicationmentary中马太、马可、路加三本福音书和《哥林多前书》对圣经中离婚与再婚经文的诠释,至少有以下八个值得注意的发展:

    一、根据《申命记》第二十四章一至四节,认定至少从摩西的时代起,离婚与再婚已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摩西在律法中有此定规的目的有三:(一)避免让「不合宜的事」(《《新译本》》译为「丑事」)污染婚姻关系的神圣;(二)保护妇女免被丈夫无故离弃;(三)提供离婚妇人证明文件免被视为娼妓或离家出走、不守妇道的女人。

    二、在第一世纪犹太人的社会里,婚姻仍是女人的主要归宿,因此离了婚的妇人,多数会再婚,也不算犯淫乱罪。然而人却认定在婚姻中只要有「不合宜的事」,那么离婚不但是合法的,也是必须的。因此当时犹太拉比中的撒买学派和希利学派的主要争论不是「能不能离婚」而是「在什么条件下离婚」。前者认为「不合宜的事」只指「在婚姻上的不忠」,而后者则连妻子不照着丈夫指示的方向走等都构成离婚的理由。当时男人把妻子当成财产一样,随便更换,女人虽然几乎没有主动提出离婚的权利,但却可能故意做一些事情,激其丈夫和她离婚,以致她能再和别人结婚。

    而在同一个时代的希腊和罗马社会里,离婚更是轻而易举的事,无论是丈夫或妻子藉着分居而造成离婚的事实,都与法庭无关,但孩子归丈夫,而妻子得以保有嫁妆,以致当时多数的家庭属同父异母的家庭。

    三、就主耶稣在各福音书中有关离婚教导的表面差异,学者试着从下列几个途径去解决:

    (一)主耶稣在福音书上讲论有关离婚与再婚的经文的教导(参太五31、32,十九3~12;可十1~12),有如十诫般的律法原则,而非法律的施行条例,在应用时需要加以界定。此外,这些教导用的是夸张法(hyperbole),直指神原有的心意和律法的基本精义,凸显婚姻的神圣与永久性。它不能照字面的意义采纳,需视实际的案例而定,但其重点一定不能失去,为的是要迫使我们改变思想和行为。

    (二)耶稣拒绝从律法的层次来看离婚,因此既没有支援希利学派从容离婚,也没有赞同撒买学派仅许可在配偶犯淫乱时必须离婚。耶稣直指起初神设立婚姻时的心意,强调在天国的伦理里,婚姻诚然是永久而不可分的,绝无例外可言(参可十10、12;路十六18)。然而我们现今处在一个天国固然已经临到,但尚未全然实现的世代,人心仍然像摩西与耶稣的时代一般刚硬,因而离婚与再婚的现象仍不可免。这才会有《马太福音》第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节和十九章三至十二节中,许可因淫乱的理由而离婚的例外。

    (三)就经文的背景而言,《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的记载都很绝,毫无离婚的可能。在《马可福音》第十章一至十二节,主耶稣是在回应那些曲解圣经,且存心想用离婚问题来陷害他的法利赛人。他们的问题是「能不能离婚」,主耶稣就以摩西律法的真意和神起初的心意回答他们,而没有谈到「在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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