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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对券商而言,在现金交易的情况下,业务比较单一,收入来源主要是佣金收入,在市场行情下跌的时候,由于交投稀少,连佣金收入都无法保证。开展信用交易可以使交易量保持稳定,所以使证券营业部的佣金收入保持平稳,而且券商为投资者提供信用还能够赚取利息,此是为券商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同时,一般只有实力雄厚的规范类券商才有资格进行信用交易业务,所以,有利于促进券商的分化重组,有利于有实力的券商做大做强。
三是,对银行而言,开展信用交易,将给银行相对充裕的资金找到运用渠道,有利于改善和优化银行资金结构,以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利于培育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信贷资产的运营质量。另外,实行信用交易,能够探索银行介入证券市场的渠道,得以分享股市成长的成果。
4。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监管
证券信用交易是为监管机构提供了针对过度投机行为进行监管的有效工具——融资融券比例,管理部门能够利用这种比例关系的调控以调节证券市场的供需平衡,促进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和价格稳定。另外,监管机构能够从相关机构的信用交易记录中及时有效地了解相关信息,有利于控制风险。
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证券信用交易是一把“双刃剑”,既要看到它有利的一面,也不可忽视它所隐含的风险因素。不规范的信用交易操作会导致金融体系的风险。证券信用交易的投机性引发的助涨助跌效应会造成股市波动幅度加大,投机气氛更加浓厚。证券信用交易的投机性会创造出虚拟需求,导致银行扩大信用规模。由于证券信用交易引发的虚拟资本增长所引起信用扩张的乘数效应比较复杂,因此不利于中央银行对社会信用总量的宏观调控。同时,信用交易的投机性也增加了投资者和券商的风险。因信用交易的杠杆作用,投资者一旦判断失误,将使亏损相应地放大,券商也面临着不能及时收回资金的风险。因融资融券与银行信贷有着紧密的联系,假如控制不好,有可能使大量信贷资金倾斜于股市,并可能引致银行的呆坏账增加。
所以,证券信用交易并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交易创新,而是证券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性变革。
(三)真正推行信用交易制度还需要什么
虽然中国已具备了开展信用交易的有利条件,然而要真正推行信用交易制度,还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至少还必须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1。完善配套法律法规
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加紧制定证券信用交易和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应对有关交易、存管以及结算等方面制定出实施细则。银行监管部门必须尽快制定有关银行提供融资的渠道、方式等管理办法。
2。加强监管协调
证券信用交易涉及到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包括证券市场、货币市场以及保险市场三个市场的互动。在目前分业监管的模式下,需要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
3。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障措施
证券信用交易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在面向市场推广的时候,首先必须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让投资者在充分认识潜在的风险的同时,树立风险意识,掌握必需的防范和减少风险的知识。同时,积极完善投资者保障措施,比如强化信用交易的公开信息披露、完善司法救济和诉讼保护程序等。
4。建立风险预警与控制体系
信用交易的核心就是风险控制。为了控制风险,境外发达证券市场绝大多数对参与信用交易的投资者、券商以及用于信用交易的证券进行了资格限制。我们也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制定适合的标准。其中,对券商的准入门槛在初始阶段可以设置得高一些,先允许创新试点类券商以及规范类券商开展此项业务,等待条件成熟再逐渐放开。为了防止券商盲目扩大交易量来提高佣金收入的冲动,必须严格控制信用交易的规模,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信用交易业务规模控制体系。必须规范信用交易操作流程,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客户合约托管制度。同时,必须建立健全信用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另外,必须完善技术体系,建立实时监控的计算机系统,及时控制风险的发生和蔓延。
(一)融资融券具体的业务流程
试点阶段,融资融券业务类型主要包括融资和融券。融资融券业务基本模式是由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证券公司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时,由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在上述环节中,证券公司是融资融券业务的主体,与投资者建立业务关系;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不与投资者发生业务关系。
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之前,证券公司必须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如图11所示。
图11融资融券业务流程
1。融资业务流程
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品,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买入;证券公司在与结算公司结算时,用其“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中的自有资金为投资者垫付资金;投资者融资买入的证券作为向证券公司融资的担保品,登记到“客户信用证券汇总账户”,同时记增相应的投资者二级明细账户。
投资者偿还融资款,可采用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两种方式。直接还款的,投资者将资金划入“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用以偿还该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融资款;卖券还款的,所得款项先偿还证券公司融资款和融资费用,剩余资金进入“客户信用资金汇总账户”,同时记增相应的投资者二级明细账户。
2。融券业务流程
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品,向证券公司申请融券卖出;证券公司在与结算公司交收的时候,用其“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中的自有证券为投资者垫付证券;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作为向证券公司融券的担保品,记入“客户信用资金汇总账户”,同时记增相应的投资者二级明细账户。
投资者可采用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通过“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买入证券从“客户信用证券汇总账户”划入“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完成还券。
(二)融资融券业务主要操作细则
1。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必须按照上证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申报时无当日最新成交价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采用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等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未了结相关融券关系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投资者在上证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收取的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上证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上证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会员可以根据股票的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股票确定不同的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