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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的归宿-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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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富的归宿》 第三部分成立程序
  四、 运作机制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税法改革和基金会的自我整顿,美国现代基金会已经有一套相对统一的制度和大同小异的运作方法。
  1 成立程序
  (1) 注册。
  根据非营利机构法律,可在联邦国会、州议会或地方政府注册。早期一些大基金会如卡耐基、福特等基金会在国会注册。洛克菲勒基金会因当时未能获国会通过,在纽约州注册。后来成立的大多数基金会都在所在州或市县注册,因为增长太快、太多,如果都集中到联邦政府有关机构根本无法处理;还因为各州有关法律不同,当地捐赠者在当地注册比较方便。但是正因为如此,有的基金会选择到另一州注册,以便于进行与其目标相符的操作。
  在向有关机构申请注册时,必须提交章程。章程的必要内容各州也不尽相同,一般标准的必要内容如下:名称、期限(可以有年限也可以是永久性的)、宗旨、成员数目及其权利义务(可以没有成员,也可以有几级成员)、领导成员(董事)产生办法——选举或非选举、基金会内部规章制度条款(以不违背有关法律为前提)、开创时的地址和法人代表、第一批董事会人数和名单及每个人所属单位和地址、注册人的姓名和地址。
  该章程将存入州务卿或有关领导机构办公室的档案。一经审查批准,基金会就合法成立。在有些情况下,还有一个向公众公布等待意见的过程,大多数情况不需要这一过程。章程一旦立案,很难修改,因此文本大多比较具有原则性。每个基金会的具体细则都另有“附加法”(bylaw),“附加法”的修改权在基金会本身,只需向政府备案即可。
  在章程中申明的宗旨需包含两个要素:1 表明本基金会符合享受免税待遇的公益机构的条件;2 提供有效操作的框架。在这一前提下,各基金会的宗旨五花八门,从极狭隘、特殊、甚至怪癖的,到最广泛的如“造福全人类”都有。有的创办人预见到以后形势可能改变,专门在附加条款中说明董事会有权视形势的变化而改变宗旨。一个有趣的极端例子是:
  1930年麻省某地有一个名叫戴维斯的人,捐款成立以其命名的基金会,专门指定用来奖励当地学校举止优雅的男学童。到1938年,该基金会向法院申请改变宗旨,将款项用于改造校舍,因为当地政府找不到举止足够优雅的男孩给予奖励。
  (2) 捐款人信函。
  这并非法律所必需,但相当多的重要的基金会都有捐款人信函以充分说明捐款人的意图,也是对基金会的宗旨的进一步阐述,成为重要历史文件。 例如:
  塞奇夫人在捐款信函中除了表示对董事会的运作不予干涉、不加限制外,特别说明授权董事会将不超过1/4的资产本金进行年收入不低于3%的投资。这一规定是很有远见的,因为以后许多基金会都将遇到自身的收入问题,大多采取了类似的政策。
  卡耐基在信函中提出其宗旨是在英语民族中消灭战争、个人决斗和其他方式的争斗以及奴隶制。在这些目标实现之后,董事会就该考虑下一步消灭的罪恶和提倡的善事是什么,以继续促进人类的进步和幸福。
  1916年成立的罗森瓦尔德基金会,其创办人在捐款人信函中特别申明,为避免沦为官僚机构,基金会应该有一定的年限,他要求董事会在他死后第25年解散基金会。实际上,在他死后第14年——1946年——该基金会就宣布解散。⑦
  (3) 申请免税。
  在注册手续完成,依法正式成立为非营利公益组织后,基金会并不自动享受免税待遇,还需正式向国税局有关部门申请批准。这一申请要在运行一年以后提出,除原章程外,需交出全年的详细财政报表和工作报告,以证明实际运作与宗旨相符,经审查后予以批准,才开始享受免税。后来由于基金会太多,都集中到联邦政府税务局显然行不通,遂授权基金会所在地方政府有关机构审批。
  《财富的归宿》 第三部分董事会
  2 董事会
  与企业一样,基金会的决策权力机构是董事会。最初一届董事的产生多半就是注册人,也就是捐款人和他的家人或极少数亲密朋友,通常包括一名法律顾问和一名财务实际负责人。在章程中要先确定董事会人数和填补空位的规则,以后再由历届董事会聘请新的董事。必要时,董事会也可以扩大人数。董事会成员也可以兼部门或项目负责人。一般说来,初建时捐款人或其家人在董事会中掌握实权较多,过了几代以后,大的基金会的各部门实际负责人与董事会日益分离,其中只有个别是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每年只开一次或两次会议听取会长报告工作,批准下年预算以及作出一些重大决定。这种运作方式与大公司差不多。不同的是,由于董事并非财产拥有者,多数是以名气和地位受聘,所以往往并不掌握基金会的实权,只是在法律上代表基金会。像卡耐基、洛克菲勒、罗森瓦尔德、福特、凯特林等等都有这样一个过程。公司基金会大多数董事会的成员来自母公司,如果该基金会的工作与其职工福利关系较大,则也有职工代表。但是有些公司基金会为取信于公众,避免被指责为借基金会之名变相为本公司谋福利,特别注意董事会中包括公司以外人士,这种做法日益普遍。
  社区基金会则情况有所不同。其资金来源是本社区居民集资,委托某个银行代为经营,银行再定期以收入(有时包括部分本金)交还给社区基金会使用。为此,基金会需要一个管理委员会决定资金的用途。该委员会多半是由具广泛代表性的社区居民组成。以最早成立的克利夫兰社区基金会为例,其章程规定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为:克利夫兰的居民,对福利工作感兴趣,了解本社区公民、教育、物质以及精神等方面的需要;不得有两人属于同一教派,准备竞选公职者没有资格参加。关于产生的办法,该基金会章程规定:2人由克利夫兰信托公司(即基金的管理机构)指定,最好就是该公司人员;1人由克利夫兰市市长或市政办公室主任指定;1人由目前库亚霍加县(基金会所在地)辖区的最高法官指定;1人由美国管理北俄亥俄州地区的区法院院长或高级法官指定。⑧
  这种模式在早期成立的社区基金会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当然产生的办法,由谁指派,各有不同。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指定的办法日益不能反映广泛的社区需要,也不足以吸引居民的关心和信任,而且容易产生谋私的弊病。所以成功的社区基金会大多有一个扩大范围的过程。第五章所举代顿基金会的例子就有典型意义。克利夫兰实际上也差不多。此处不再重复。
  董事的人数除纯粹家庭基金会外,一般规定不少于3人,最多则不等。任期从一年一选到终身都有,即使规定定期改选,实际大多为无限期,只有死亡或因故自动辞职才会终止其任期。罗森瓦尔德是少数例外,从一开始就规定,除董事长和会长外,董事的任期为3年,只能连任两届,即6年,以便经常有新的思想进来。
  关于董事会成员是应该无偿还是有偿,也有不同的做法。多数基金会的做法是没有津贴,只有开会或为基金会执行任务的旅差补助。卡耐基国际和平基金会有意在地区上使董事会分散化,为鼓励全国各地的董事参加会议,规定可以带家属,由基金会报销费用。有的基金会按当年收入的一定比例付给董事津贴。福特基金会付给董事每年固定5000美元。对于董事是否应有报酬,反对者认为基金会本来就是志愿公益事业,董事应该把它作为一种社会义务,如果给报酬,容易使公众认为有人利用免税的钱给其亲友好处;另一种说法是基金会的工作占去董事们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如果都是无偿的,那么只能在富人中遴选董事。目前主张无偿或极有限的补助的还是占上风。
  《财富的归宿》 第三部分财政管理
  3 财政管理
  任何机构或企业都有财政管理。基金会的特殊处在于它享受免税,而其收入来源既有捐赠又有投资所得,但是各种不同类型的或大小不等的基金会情况又不相同,无法得其详,只能略加概述。
  美国慈善捐赠免税的规定始于1917年税法。当时个人所得税很低,影响不大,捐赠的资产大多为股票形式。根据最初的法律,基金会本身的投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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