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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 作者:[后晋]沈昫-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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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于朝谢罪,收付大理京兆府狱系之。及陈希烈等大臣至者数百人,又令朝堂徒跣如
初,令宰相苗晋卿、崔圆、李麟等百僚同视,以为弃辱,宣诏以责之。朝廷又以负罪者
众,狱中不容,乃赐杨国忠宅鞫之。器、諲多希旨深刻,而择木无所是非,独李岘力争
之,乃定所推之罪为六等,集百僚尚书省议之。肃宗方用刑名,公卿但唯唯署名而已。
于是河南尹达奚珣等三十九人,以为罪重,与从共弃。珣等十一人,于子城西伏诛。陈
希烈、张垍、郭纳、独孤朗等七人,于大理寺狱赐自尽。达奚挚、张岯、李有孚、刘子
英、冉大华二十一人,于京兆府门决重杖死。大理卿张均引至独柳树下刑人处,免死配
流合浦郡,而达奚珣、韦恆乃至腰斩。先是,庆绪至相州,史思明、高秀岩等皆送款请
命,肃宗各令复位,便领所管,至是惧不自安,各率其党叛。其后三司用刑,连年不定,
流贬相继。及王玙为相,素闻物议,请下诏自今已后,三司推勘未毕者,一切放免,大
收人望。后萧华拔魏州归国,尝话于朝云:“初河北官闻国家宣诏放陈希列等胁从官一
切不问,各令复位,闻者悔归国之晚,举措自失。及后闻希烈等死,皆相贺得计,无敢
归者。于是河北将吏,人人益坚,大兵不解。”
    后有毛若虚、敬羽之流,皆深酷割剥,骤求权柄,杀人以逞刑,厚敛以资国。六七
年间,大狱相继,州县之内,多是贬降人。肃宗复闻三司多滥,尝悔云:“朕为三司所
误,深恨之。”及弥留之际,以元载为相,乃诏天下流降人等一切放归。
    代宗宝应元年,回纥与史朝义战,胜,擒其将士妻子老幼四百八十人。上以妇人虽
为贼家口,皆是良家子女,被贼逼略,恻然愍之,令万年县于胜业佛寺安置,给粮料。
若有亲属认者,任还之;如无亲族者,任其所适,仍给粮递过。于是人情莫不感戴忻悦。
大历十四年六月一日,德宗御丹凤楼大赦。赦书节文:“律、令、格、式条目有未折衷
者,委中书门下简择理识通明官共删定。自至德已来制敕,或因人奏请,或临事颁行,
差互不同,使人疑惑,中书门下与删定官详决,取堪久长行用者,编入格条。”三司使,
准式以御史中丞、中书舍人、给事中各一人为之,每日于朝堂受词,推勘处分。建中二
年,罢删定格令使并三司使。先是,以中书门下充删定格令使,又以给事中、中书舍人、
御史中丞为三司使。至是中书门下奏请复旧,以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为之。其格令委
刑部删定。元和四年九月敕:“刑部大理决断系囚,过为淹迟,是长奸幸。自今已后,
大理寺检断,不得过二十日,刑部覆下,不得过十日。如刑部覆有异同,寺司重加不得
过十五日,省司量覆不得过本日。如有牒外州府节目及于京城内勘,本推即日以报。牒
到后计日数,被勘司却报不得过五日。仍令刑部具遣牒及报牒月日,牒报都省及分察使,
各准敕文勾举纠访。”
    六年九月,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杀仇人秦果,投县请罪。敕:“复仇杀人,固有彝
典。以其申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门,发于天性。志在徇节,本无求生之心,宁失
不经,特从减死之法。宜决一百,配流循州。”职方员外郎韩愈献议曰:
    伏奉今月五日敕:复仇,据礼经则义不同天,征法令则杀人者死。礼法二事,皆王
教之端,有此异同,必资论辩,宜令都省集议闻奏者。伏以子复父仇,见于《春秋》,
见于《礼记》,又见于《周官》,又见于诸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
详于律,而律无其条,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
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夫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
经之所明者,制有司也。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
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周官》曰:“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义,
宜也,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复仇也。此百姓之相仇者也。《公羊传》曰:“父不
受诛,子复仇可也。”不受诛者,罪不当诛也。又《周官》曰:“凡报仇雠者,书于士,
杀之无罪。”言将复仇,必先言于官,则无罪也。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
之守,怜孝子之心,示不自专,访议群下。臣愚以为复仇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或百
姓相仇,如《周官》所称,可议于今者;或为官吏所诛,如《公羊》所称,不可行于今
者。又《周官》所称,将复仇,先告于士则无罪者。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
恐不能自言于官,未可以为断于今也。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复
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由,下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矣。
    元和十三年八月,凤翔节度使郑余庆等详定《格后敕》三十卷,右司郎中崔郾等六
人修上。其年,刑部侍郎许孟容、蒋乂等奉诏删定,复勒成三十卷。刑部侍郎刘伯刍等
考定,如其旧卷。
    长庆元年五月,御史中丞牛僧孺奏:“天下刑狱,苦于淹滞,请立程限。大事,大
理寺限三十五日详断毕,申刑部,限三十日闻奏。中事,大理寺三十日,刑部二十五日。
小事,大理寺二十五日,刑部二十日。一状所犯十人以上,所断罪二十件以上,为大。
所犯六人以上,所断罪十件以上,为中。所犯五人以下,所断罪十件以下,为小。其或
所抵罪状并所结刑名并同者,则虽人数甚多,亦同一人之例。违者罪有差。”二年四月,
刑部员外郎孙革奏:“京兆府云阳县人张莅,欠羽林官骑康宪钱米。宪征之,莅承醉拉
宪,气息将绝。宪男买得,年十四,将救其父。以莅角牴力人,不敢捴解,遂持木锸击
莅之首见血,后三日致死者。准律,父为人所殴,子往救,击其人折伤,减凡斗三等。
至死者,依常律。即买得救父难是性孝,非暴;击张莅是心切,非凶。以髫丱之岁,正
父子之亲,若非圣化所加,童子安能及此?《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以权之,
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周书所训,诸罚有权。今买得生被皇
风,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圣慈。臣职当谳刑,合分善恶。”敕:“康买得尚在童
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沉命之科,恐失原情之义,宜付法司,
减死罪一等。”
    大和七年十二月,刑部奏:“先奉敕详定前大理丞谢登《新编格后敕》六十卷者。
臣等据谢登所进,详诸理例,参以格式,或事非久要,恩出一时,或前后差殊,或书写
错误,并已落下及改正讫。去繁举要,列司分门,都为五十卷。伏请宣下施行。”可之。
八年四月,诏应犯轻罪人,除情状巨蠹,法所难原者,其他过误罪愆,及寻常公事违犯,
不得鞭背。遵太宗之故事也。俄而京兆尹韦长奏:“京师浩穰,奸豪所聚。终日惩罚,
抵犯犹多,小有宽容,即难禁戢。若恭守敕旨,则无以肃清;若临事用刑,则有违诏使。
伏望许依前据轻重处置。”从之。
    开成四年,两省详定《刑法格》一十卷,敕令施行。
    会昌元年九月,库部郎中、知制诰纥干泉等奏:“准刑部奏,犯赃官五品已上,合
抵死刑,请准狱官令死于家者,伏请永为定格。”从之。大中五年四月,刑部侍郎刘
彖等奉敕修《大中刑法总要格后敕》六十卷,起贞观二年六月二十日,至大中五年四月
十三日,凡二百二十四年杂敕,都计六百四十六门,二千一百六十五条。七年五月,左
卫率仓曹参军张戣进《大中刑法统类》一十二卷,敕刑部详定奏行之。
    
      列传第一 后妃上    
 高祖太穆皇后窦氏 太宗文德皇后长孙氏 贤妃徐氏 高宗废后王氏 良娣萧氏 
中宗和思皇后赵氏 中宗韦庶人 上官昭容 睿宗肃明皇后刘氏 睿宗昭成皇后窦氏 
玄宗废后王氏 玄宗贞顺皇后武氏 玄宗杨贵妃
    三代宫禁之职,《周官》最详。自周已降,彤史沿革,各载本书,此不备述。唐因
隋制,皇后之下,有贵妃、淑妃、德妃、贤妃各一人,为夫人,正一品;昭仪、昭容、
昭媛、修仪、修容、修媛、充仪、充容、充媛各一人,为九嫔,正二品;婕妤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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