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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 作者:[后晋]沈昫-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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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于启蛰之内,即不须此迟行。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此平行若入大寒已后,二
日去日及度各一,毕于二十日,日及度俱尽,即无此平行。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十分,
十日行十九度六分。前无迟行者,此疾日减二百三分,十日行十七度四分。晨伏东方。
    夕初见:顺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此疾者,入小暑毕于处暑
之内,日减二百三分,十日行十六度四分。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此平行若入大
暑已后,于二日去日及度各一。毕于二十日,日及度俱尽,即无此平行。迟,日行一百
六十九分,四日行一度。若疾减二百三分者,即不须此迟行。又留,六日九分。夕伏西
方。
    推交会
    交会法:一千二百七十四万一千二百五分。
    交分法:六百三十七万六百二十九分。
    朔差:一百八万五千四百九十二分。
    望分:六百九十一万三千三百五十分。
    交限:五万八十二万七千八百五十八分。
    望差:五十四万二千七百四十七一分。
    外限:六百七十六万七百八十二九分。
    中限:一千二百三十五万一千二十五八分。
    内限:一千二百一十九万八千四百五十八七分。
    交时法:二万九千一十八。
    推交分术
    置入上元已来积月,以交会法去之。馀,以朔差乘之。满交会法,又去之。仁均本
术,武德年加交差七百七十五万五千一百六十四分。馀为所求年天正朔入平交分。求望
平交分术,以望分加之,满去如前,为平分。次月平分术,其朔望,入冬至气内,依平
为定。若入小寒已后,日加气差一千六百五十分,毕于立春。自入启蛰,毕于清明,均
加七万六千一百分。后日减一千六百五十分,毕于小满。置初日所加之分,计后日减之
数以减之,馀以加平交分。自入芒种,毕于夏至,依平为定。加之,满交会法,即去。
馀为定交分。其朔入灾交,若入小寒,毕于雨水,及立夏,毕于小满,值盈二时已下,
皆半气差而加之。二时已上,皆不加。其朔入时交分,如望差分已下,外限已上,有星
伏,木土去见十日外,火去见四十日外,金星伏去见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加气差。
其朔望,入小暑已后,日减气差一千二百分,毕于处暑。自入白露,毕于霜降,均减九
万五千八百二十分。自入立冬,初日减六万三千三百分,后日减二千一百一十分,毕于
小雪。置初日所减之分,计后日减之数以减之,馀以减平交分也。自入大雪,亦依平为
定。减若不足者,加交会法,乃减之。馀为定交分。其朔入交分,如交限内限已上,交
分中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不减气差。
    推道在内外及先后去交术,其定交分不满交分法者,为在外道。满去之,馀为在内
道。其馀如望差已下,即是去先交分。以时法约之得一,为去先交时数。交限已上,即
以减交分法。馀为去后交分,亦以时法约之,为时数。望则月蚀也。其朔在内道者,朔
则日蚀。或虽在内道去交而远,在外道去交而近,亦为蚀也。
    推月蚀加时术
    置有蚀之望定小馀。若入历一日,即减二百八十。入十五日,即加之。若入十四日,
即加五百五十。入二十八日,即减之。自入诸日,值盈皆加二百八十,值缩皆减之,为
定馀。乃以十二乘之,以时法六千五百三除之,所得为半辰之数。命以子半起算外,即
所在辰。初命子半以一算,自后皆以二算为一辰。不尽为时馀。若时馀在辰半之前者,
乃倍之。如法无所得,为辰初。又以三因之,如法得一,名为强。若得强,若得二强,
即名少弱。若倍之,如法得一,为少。凡四分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不尽者,又三
之,如法得一,名为强。若得二强者,即名为半弱。若时馀在辰半之后者亦倍之。如法
无所得,为正在辰半。以三因之,如法得二,名为强,即名半强。若得二强,即名太弱。
若倍之,如法得一,为态。不尽者,又三之,如法得一,为强,即名太强;若得者,又
二强者,为辰末。亦可前辰名之。月在冲上蚀,日出后入前各一时半外,不注蚀。
    推日蚀加时术
    置有蚀之朔定小馀。若入历一日,即减三百。入十五日,即加之。若入十四日,即
加五百五十。入二十八日,即减之以为定。自后不入四时加减之限。春三月,内道,去
交四时已上,入历,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缩反减之。夏三月,内道,值盈加二百八十,
值缩反减之。秋三月,内道,去交十一时已下,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缩不加;十一时已
上,值盈加五百五十,值缩不加一百八十。冬三月,内道,去交五时已下,值盈加二百
八十,缩不加。皆为定馀。乃以十二乘之,以时法除之,所得半辰之数,命以子半起算
外,即所在辰。命辰如前法。不尽为时馀,别置为副。若入仲辰半前,即以副减法,馀
为差率。若在半后,即退其半辰,还以法加馀,即以副为差率。若入季辰半前,即以法
加副,而为差率。若在半后,即其半辰,还以法加馀,乃倍法以加副,而为差率。若入
孟辰半前,即三因其法,而以副减之,馀为差率。若半后,即退其半辰,还以法加馀,
又以法加副,乃三因其法而以副减之,为差率。又置去交时数,三已下加三,六已下加
二,九已下加一,九已上依数,十二以上从十二,以乘差率。若在季辰半后,孟辰半前,
去交六时以上者,皆从其六,以乘差率。六时已下,自依数,不须加。如十四得一,为
时差。子至卯半,午至酉半,以时馀加之;卯至午半,酉至子半,以减时馀。加之若满
时法者,乃去之,加于辰,即进之于前也。减之若不足者,减半辰,加时法,乃减之,
即退之于后也。馀为定时馀。乃如月蚀法,子午卯酉为仲,辰戌丑未为季,寅申已亥为
孟。日出前后各一时半外,不注日蚀。
    推内道日不蚀术
    夏五月朔,加时在南方三辰,先交十三时外,六月朔,后交十三时外者,不蚀。启
蛰毕清明,先交十三时外,值缩,加时在未巳西者,亦不蚀。入处暑,毕寒露,后交十
三时,值盈,加时在己巳东者,亦不蚀。
    推外道日蚀术
    不问交之先后,但去交一时内者,皆蚀也。若先交二时内者,值盈二时外者,亦蚀。
若后交二时内,值缩二时外者,亦蚀。其夏去交二时在南方三辰者,亦蚀。若去分至十
二时内,去交六时内者,亦蚀。若去交春分三日内,后交二时内者,亦蚀。秋分三日内,
先交二时内者,亦蚀。诸去交三时内,星伏如前者,亦蚀。
    推月蚀分术
    置去交分。其在冬,先后交皆去不蚀分二时之数。若在于春,先交去半时,后交去
二时。夏即依定。若在于秋,先交去二时,后交去半时。若不足去者,蚀既,乃以三万
六千一百八十三为法除之,所得为不蚀分。不尽者,半法已上为半强,已下为半弱,而
以减十五,馀为蚀之大分。
    推月蚀所起术
    若在外道,初起东北,蚀甚西北。若在内道,初起东南,蚀甚西南。十三分已上,
正东起。推皆据正南而言。
    推日蚀分术
    置去交分。若入冬至已后,毕于立春,皆均减十二万八百,馀为不蚀分。不足减者,
反以交分减之,馀为不蚀分。亦减望差为定法。其后交值缩者,直以望差为定法,不须
减之。自入启蛰,初日减二十二万八百分,后日减一千八百一十分,置初日所减之分,
计后日减之数以减之,馀以减交分。毕于芒种。自入夏至,日减二千四百分,毕于白露。
自入秋分,毕于大雪,皆均减二十二万八百分。但不足减者,皆如前,反以交分减之,
讫,皆为不蚀。若入冬至,毕于小寒,不蚀分依定。若入大寒,毕于立夏,后去交五时
外,皆去不蚀分一时。时差值减者,先交减之,后交加之。不足减者,蚀既。时差值加
者,先交加之,后交减之。不足减者,蚀既。乃为定分,以十五乘之,以定法除之,所
得为不蚀分。不尽者,半法已上为半强,已下为半弱,而以减十五,馀为蚀之大分也。
    推日蚀所起术
    若在外道,初起西南,蚀甚东南。若在内道,初起西北,蚀甚东北。十三度已上,
正西起。亦据正南而言之。
    求日出入所在术
    以所入气辰刻及分,与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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