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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 作者:[后晋]沈昫-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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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羊传》云“五年而再殷祭”,议交互莫能断决。太学博士史璨等议曰:“按《礼记
正义》引郑玄《禘祫志》云:‘《春秋》: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薨。文公二年八月丁卯,
大享于太庙。《公羊传》云:大享者何?祫也。’是三年丧毕,新君二年当祫,明年当
禘于群庙。僖公、宣公八年皆有禘,则后禘去前禘五年。以此定之,则新君二年祫,三
年禘。自尔已后,五年而再殷祭,则六年当祫,八年当禘。又昭公十年,齐归薨,至十
三年丧毕当祫,为平丘之会,冬,公如晋。至十四年祫,十五年禘《传》云‘有事于武
宫’是也。至十八年祫,二十年禘。二十三年祫,二十五年禘。昭公二十五年‘有事于
襄宫’是也。如上所云,则禘已后隔三年祫,已后隔二年禘。此则有合礼经,不违《传》
义。”自此依璨等议为定。
    开元六年秋,睿宗丧毕,祫享于太庙。自后又相承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各自计年,
不相通数。至二十七年,凡经五禘、七祫。其年夏禘讫,冬又当祫。太常议曰:
    禘祫二礼,俱为殷祭,祫为合食祖庙,禘谓谛序尊卑。申先君逮下之慈,成群嗣奉
亲之孝,事异常享,有时行之。然而祭不欲数,数则黩;亦不欲疏,疏则怠。故王者法
诸天道,制祀典焉。烝尝象时,禘祫如闰。五岁再闰,天道大成,宗庙法之,再为殷祭
者也。谨按《礼记·王制》、《周官·宗伯》,郑玄注解,高堂所议,并云“国君嗣位,
三年丧毕,祫于太祖。明年禘于群庙。自尔已后,五年再殷,一祫一禘。”汉、魏故事,
贞观实录,并用此礼。又按《礼纬》及《鲁礼禘祫注》云,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所谓
五年而再殷祭也。又按《白虎通》及《五经通义》、许慎《异义》、何休《春秋》、贺
循《祭议》,并云三年一禘。何也?以为三年一闰,天道小备,五年再闰,天道大备故
也。此则五年再殷,通计其数,一祫一禘,迭相乘矣。今太庙禘祫,各自数年,两岐俱
下,不相通计。或比年频合,或同岁再序,或一禘之后,并为再祫,或五年之内,骤有
三殷。法天象闰之期,既违其度;五岁再殷之制,数又不同。求之礼文,颇为乖失。
    说者或云:“禘祫二礼,大小不侔,祭名有殊,年数相舛。祫以三纪,抵小而合;
禘以五断,至十而周。有兹参差,难以通计。”窃以三祫五禘之说,本出《礼纬》,五
岁再殷之数,同在其篇,会通二文,非相诡也。盖以禘后置祫,二周有半,举以全数,
谓之三年,譬如三年一闰,只用三十二月也。其禘祫异称,各随四时,秋冬为祫,春夏
为禘。祭名虽异,为殷则同,譬如礿、祠、烝、尝,其体一也。郑玄谓祫大禘小,传或
谓祫小禘大,肆陈之间,或有增减,通计之义,初无异同。盖象闰之法,相传久矣。惟
晋代陈舒有三年一殷之议,自五年、八年又十一、十四,寻其议文所引,亦以象闰为言。
且六岁再殷,何名象闰?五年一禘,又奚所施?矛盾之说,固难凭也。
    夫以法天之度,既有指归,稽古之理,若兹昭著。禘祫二祭,通计明矣。今请以开
元二十七年己卯四月禘,至辛巳年十月祫,至甲申年四月又禘,至丙戌年十月又祫,至
己丑年四月又禘,至辛卯年十月又祫。自此五年再殷,周而复始。又禘祫之说,非唯一
家,五岁再殷之文,既相师矣,法天象闰之理,大抵亦同。而禘后置祫,或近或远,盈
缩之度,有二法焉:郑玄宗高堂,则先三而后二;徐邈之议,则先二而后三。谨按郑氏
所注,先三之法,约三祫五禘之文,存三岁五年之位。以为甲年既禘,丁年当祫,己年
又禘,壬年又祫,甲年又禘,丁年又祫,周而复始,以此相承。祫后去禘,十有八月而
近,禘后去祫,三十二月而遥,分析不均,粗于算矣。假如攻乎异端,置祫于秋,则三
十九月为前,二十一月为后,虽小有愈,其间尚偏。窃据本文,皆云象闰,二闰相去,
则平分矣。两殷之序,何不等耶?且又三年之言,本举全数,二周有半,实准三年,于
此置祫,不违文矣,何必拘滞隔三正乎?盖千虑一失,通儒之蔽也。徐氏之议,有异于
是,研核周审,最为可凭。以为二禘相去,为月六十,中分三十,置一祫焉。若甲年夏
禘,丙年冬祫,有象闰法,毫厘不偏。三年一祫之文,既无乖越;五岁再殷之制,疏数
有均。校之诸儒,义实长久。今请依据以定二殷,预推祭月,周而复始。
    礼部员外郎崔宗之驳下太常,令更详议,令集贤学士陆善经等更加详核,善经亦以
其议为允。于是太常卿韦縚奏曰:“礼有禘祫,俱称殷祭,二法更用,鳞次相承。或云
五岁再殷,一禘一祫。或云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法天象闰,大趣皆同。皆以太庙禘祫,
计年有差,考于经传,微有所乖。顷在四月,已行禘享,今指孟冬,又申祫仪,合食礼
频,恐违先典。伏以陛下能事毕举,旧物咸甄,宗祏祗慎之时,经训申明之日。臣等忝
在持礼,职司讨论,辄据旧文,定其伦序。请以今年夏禘,便为殷祭之源,自此之后,
禘、祫相代,五年再殷,周而复始。其今年冬祫,准礼合停,望令所司但行时享,即严
禋不黩,庶合旧仪。”制从之。
    旧仪,天宝八年闰六月六日敕文:“禘祫之礼,以存序位,质文之变,盖取随时。
国家系本仙宗,业承圣祖,重熙累盛,既锡无疆之休,合享登神,思弘不易之典。自今
已后,每禘祫并于太清宫圣祖前设位序正,上以明陟配之礼,钦若玄象,下以尽虔祭之
诚,无违至道。比来每缘禘祫,时享则停,事虽适于从宜,礼或亏于必备。已后每缘禘
祫,其常享以素馔,三焚香以代三献。”
    建中二年九月四日,太常博士陈京上疏言:“今年十月,祫享太庙,并合飨迁庙献
祖、懿祖二神主。《春秋》之义,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
太祖之位,在西而东向,其下子孙,昭穆相对,南北为别,初无毁庙迁主不享之文。征
是礼也,自于周室,而国朝祀典,当与周异。且周以后稷配天,为始封之祖,而下乃立
庙。庙毁主迁,皆在太祖之后。禘祫之时,无先于太庙太祖者。正太祖东向之位,全其
尊而不疑。然今年十月祫飨太庙,伏请据魏、晋旧制为比,则构筑别庙。东晋以征西等
四府君为别庙,至禘祫之时,则于太庙正太祖之位以申其尊,别庙祭高皇、太皇、征西
等四府君以叙其亲。伏以国家若用此义,则宜别为献祖、懿祖立庙,禘祫祭之,以重其
亲;则太祖于太庙遂居东向,以全其尊。伏以德明、兴圣二皇帝,曩立庙,至禘祫之时,
常用飨礼,今则别庙之制,使就兴圣庙藏祔为宜。”敕下尚书省百僚集议。礼仪使太子
少师颜真卿议曰:“议者或云献祖、懿祖亲远庙迁,不当祫享,宜永閟西夹室。又议者
云二祖宜同祫享,于太祖并昭穆,而空太祖东向之位。又议者云,二祖若同袷享,即太
祖之位永不得正,宜奉迁二祖神主祔藏于德明皇帝庙。臣伏以三议俱未为允。且礼经残
缺,既无明据,儒者能方义类,斟酌其中,则可举而行之,盖协于正也。伏惟太祖景皇
帝以受命始封之功,处百代不迁之庙,配天崇享,是极尊严。且至禘祫之时,暂居昭穆
之位,屈己申孝,敬奉祖宗,缘齿族之礼,广尊先之道,此实太祖明神烝烝之本意,亦
所以化被天下,率循孝悌也。请依晋蔡谟等议,至十月祫享之日奉献祖神主居东向之位,
自懿祖、太祖洎诸祖宗,遵左昭右穆之列。此有彰国家重本尚顺之明义,足为万代不易
之令典也。又议者请奉二祖神主于德明皇帝庙,行祫祭之礼。夫祫,合也。故《公羊传》
云:‘大事者何?祫也。’若祫祭不陈于太庙而享于德明庙,是乃分食也,岂谓合食乎?
名实相乖,深失礼意,固不可行也。”
    贞元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太常卿裴郁奏曰:“禘、祫之礼,殷、周以迁庙皆出太
祖之后,故得合食有序,尊卑不差。及汉高受命,无始封祖,以高皇帝为太祖。太上皇,
高帝之父,立庙享祀,不在昭穆合食之列,为尊于太祖故也。魏武创业,文帝受命,亦
即以武帝为太祖。其高皇、太皇、处士君等,并为属尊,不在昭穆合食之列。晋宣创业,
武帝受命,亦即以宣帝为太祖。其征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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