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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咸平76篇-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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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你觉得你现在的名誉不是偶然得来的,也是一个必然。
    
  郎:这是一个必然。
    
  记:现在你要面对一场官司,以后甚至可能是越来越多的官司。你怎么看它?
    
  郎:无所谓。至少,我现在没有看到对我有什么不好。
    
  记:你反而更加有名。
    
  郎:可以这么说。
    
  郎顾之争回放
    
  ●8月9日,郎咸平在复旦大学一次题为《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的演讲中,指责格林柯尔董事长顾雏军使用“七板斧”伎俩,在“国退民进”过程中席卷国家财富。
    
  ●8月10日,《东方早报》和《香港商报》对其发言刊出采访摘要,此发言立刻受到内地媒体关注。
    
  ●8月11日,新浪等网站对文章进行了转载。
    
  ●8月13日,郎咸平接到由顾雏军委托的香港齐伯礼律师行的律师函,指出经媒体刊出的郎咸平演讲摘要文章对顾雏军造成了诽谤。
    
  ●8月16日下午,郎咸平召开媒体见面会,公布了这封律师函,不仅声明“绝不会更改或道歉”,并且控诉“强权不能践踏学术”。
    
  ●8月17日,顾雏军向香港高等法院递交了起诉状,以涉嫌诽谤罪起诉郎咸平。
    
  ●随后,郎顾之争公开化。在企业界和学术界以及民间和网络,数以万计的人加入论战。焦点集中在郎咸平其人和产权改革过程中是否有人掠夺国家财富上。

發表於 2006/12/09 11:25 PM


2006/12/09


郎咸平:学术尊严不容顾雏军践踏
8月16日下午,香港知名学者郎咸平教授召开媒体见面会,公布了他自炮轰大企业以来收到的第一封律师函。律师函来自格林柯尔,是对郎咸平最近连续在媒体发表“解密顾雏军七板斧”文章的回应。郎咸平在会上发表《学术尊严,不容顾雏军践踏》的演讲回应该律师函。以下为全文内容: 


我2001年进入中国以来第一次遭到企业家的威胁,具体威胁的内容是透过律师要求我叫新浪网、东方早报和香港商报向顾雏军道歉,否则对我采取法律之外的“必要的手段”而且是不通知我的(秘密)后续行动。因此召开记者会说明事件经过以及我坚决以保护国有资产和股民利益为前提的学术尊严,而且我是绝对的坚持我的原则 
郎咸平在记者会上演讲 
我在8月9日在上海复旦大学对国内媒体演讲,上海东方早报和香港商报在8月10日对我的发言刊出采访摘要后,立刻受到了国内媒体的高度关切,而在8月11日透过国内新浪等网站广为流传。我在8月13日接到了由顾雏军指使的香港齐伯礼律师行的信件,指出我在复旦大学的演讲经东方早报、香港商报和新浪的文章对顾雏军造成了毁谤。而且新浪网站和香港商报的评论攻击了顾雏军个人的品格(integrity);名誉(reputation);和性格(character)。 
因此顾雏军透过律师要求我做如下的行动。 
1。我必须详细书面汇报,新浪网站和香港商报的报道是否正确地记录了(record)我的演讲。 
2。如果新浪网站和香港商报没有正确地记录我的演讲,那么顾雏军要求我完成下列行动。 
1)要求新浪由其网站拿掉该文而且发表更正以及道歉,并提供这些行动的证据给顾雏军。 
2)要求东方早报由其网站拿掉该文而且发表更正以及道歉,并提供这些行动的证据给顾雏军。 
3)要求香港商报由其网站拿掉该文而且发表更正以及道歉,并提供这些行动的证据给顾雏军。 
3。给顾雏军一份我的演讲稿件。 
顾雏军要求我在8月16日星期一以前完成第1,3两项行动。并要求我在8月17日星期二以前完成第2项行动。如果我不听他的命令,顾雏军将会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包括法律程序(也就是说这个必要的手段也包括了非法律程序了)以保护它的名声,而不会再通知我(这也就是说这个后续行动是我不知道的,那对我而言就是顾雏军的秘密行动了)。那么我的合理推论是我在8月14日周六才签收8月13日发的律师函,因为是周末我还没有来得反应,顾雏军在周一,也就是8月16日就有可能采取非法律程序的秘密行动了?而这也是为何我要在8月16日召开记者会的主因。我希望很清楚地告诉顾雏军,如果我本人、家人、以及朋友受到顾雏军非法律程序的秘密行动伤害的话,我和顾雏军不同,我将完全而且充分地采取法律程序,因为这是一个守法的老百姓应该有的基本观念。 
我召开此次记者会的目的是透过披露顾雏军的律师函,清楚的表明我的观点。我的演讲根源于我的学术研究,而我的研究完全根基于格林科尔以及顾雏军所拥有的公司所公开披露的资料,并经过严谨的学术推论而得到的结果,因此是个学术性论文。学术论文的最重要意义在于根据实际数据说话,因此根本不存在攻击个人的问题,这是极为简单的道理,希望顾雏军能多加学习理解。我们所有的推论都根源于顾雏军所公开披露的讯息,如果顾雏军认为自己披露的数据不正确的话,欢迎来函指正,我们很乐意接受。如果对他自己披露的数据没有异议的话,那么盛行于全世界以研究为基础的学术自由披露权是连“大企业家”顾雏军也不能挑战的铁律,而这也是我此次召开记者会的重要原因。我个人及学术界绝不容许企业家以威胁口吻发律师函来践踏以研究为本的学术自由风气。而这也是欧美各国以及香港多年所贯彻推行的“终生职教授”制度以保护学者发言权的基本精神。希望“大企业家”顾雏军能继续学习理解并遵守。 
我希望清楚地回答顾雏军的三点要求。第一:我绝对而且充分的尊重媒体的知情权与报道权,媒体只要对任何人的演讲有着最大程度的理解并公正的报道就是负责任的报道。如果媒体的报道都要像顾雏军的要求一样需要正确无误的“记录”的话,那我相信媒体只要聘用几个不须学历的助理带着录音机就可以了,也根本不需要记者了。因此我很清楚地告诉顾雏军,我绝对不会要求东方早报、香港商报、新浪网以及这两天才报道的媒体向顾雏军作任何形式的道歉。第二,我绝对不会向顾雏军披露我的演讲稿件,请顾雏军有空的时候自己去找。第三,我绝对不接受这份律师函所表达顾雏军的那种财大气粗、盛气凌人、践踏学术尊严的口气。 
我对我个人利用顾雏军所发布的数据所作成的理论和结论将负上完全的责任,这一点顾雏军请放心。而且挂我名字的观点已经详细披露在香港东方日报和太阳报“郎评”专栏(由八月10号到17号的连载),以及国内各媒体,欢迎顾雏军学习、批评以及指正。我在最后将很严正地告诉顾雏军两点意见。 
1。我基本上还算是有话语权的学者,我的学术研究尚且要受到顾氏的威胁与打压,我不敢想象顾氏所参股上市公司的中小股民对其有意见应该如何表达了?中小股民肯定没办法像我一样召开记者会控诉顾雏军的威胁打压吧!我无奈之下只有建议顾氏所参股上市公司中守法的中小股民“噤若寒蝉”,免得遭到顾氏“非法律程序的秘密行动”威胁。 
2。我以及学术界绝对不会接受“企业家”透过任何方式以威胁的口吻践踏以保护国有资产和中小股民利益的为本的学术尊严,这一点是我今生奋斗的目标,而且我将绝对的坚持我的原则。

發表於 2006/12/09 11:27 PM


2006/12/09


郎咸平:严管类金融控股公司
  在德隆事件以后,国内大型企业集团趋之若鹜的类金融控股公司正在积聚越来越高的风险,应该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目前国内最主要的类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实业企业控股金融机构,如德隆集团;首创集团、东方集团、海尔集团以及新希望集团等企业。估计类似的大大小小型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下三四百家。第二种类型是指金融企业控股其他金融机构而形成的控股公司。例如中国银行控股香港中银国际,工商银行控股香港的工商东亚;摩根士丹利和建设银行控股国内中金公司等。德隆的前车之鉴,为这些企业敲响了警钟。
  德隆发展模式的内在缺陷
  德隆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德隆类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和多元化经营策略的失误。资金链条的紧张是其发展模式和经营策略的必然结果,外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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