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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⒗⒁约叭〉糜泄鼐芫っ骱头⒊鐾ㄖ榈姆延玫娜ɡ#�2)追索权的种类。《票据法》第六十一条将追索权,根据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时间标准,分为两种: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此外,追索权还可以按照行使追索权的主体为标准,分为最初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两种。最初追索权,也称初次追索权,是指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时被拒绝后持票人向汇票的背书人、出票人或者其他汇票债务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汇票金额的利息、以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的权利。
再追索权,是指清偿了最初追索权金额后的汇票债务人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向其支付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全部金额的利息和发出通知书费用的权利。
(3)追索权的主体、客体。①追索权的主体。追索权的主体主要包括追索权人和被追索权人两种。追索权人是指具有追索权的人,主要指汇票的持票人和因清偿汇票债务取得汇票权利的人。被追索人是指负有清偿汇票债务的人,主要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汇票债务人。②追索权的客体。追索权的客体是指追索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即持票人有权向被追索人要求支付汇票金额、汇票利息和有关费用。2。到期追索权《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到期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在到期付款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情形下,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背书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要求支付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权利。
行使到期追索权的权利主体是持票人。汇票的持票人是指依法取得汇票权利的人,包括受款人、被背书人、以及其他合法取得汇票的汇票权利人。
承担到期追索义务主体是负有支付汇票金额义务的汇票债务人,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
行使到期追索权的法定原因是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也就是说,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是行使到期追索权的实质要件;只有在汇票到期,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情形出现时,持票人方能行使到期追索权。
3。期前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汇票虽未到期,但具有法定事由出现时,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即持票人有权向汇票的债务人要求支付汇票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行使期前追索权的法定原因是指,汇票在到期前有法定事由出现。也就是说,在汇票到期日前法定事由的出现是持票人行使期前追索权的实质要件。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法定事由是持票人行使
期前追索权的法定事由:
期前追索权的法定事由: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汇票是设权证券,汇票的付款人没有绝对承兑的义务,因此付款人可以承兑也可以拒绝承兑。但是付款人拒绝承兑的,法律赋予持票人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权利;如果经过背书转让,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行使追索权。(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还没有提示付款的情形下,承兑人死亡或者逃匿,持票人有权行使期前追索权。汇票的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前,就已死亡或者逃匿,从而使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无法实现其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有权行使期前追索权。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在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是法人的情形下,如果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活动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此时,持票人亦无法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无法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持票人有权行使期前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方式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必须采取行使追索权的法定方式,即持票人必须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同时,为了充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利,法律又为承兑人设定了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义务;如果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没有履行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义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1)持票人提供有关证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必须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法律要求持票人提供这种证明,是对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方式要求;持票人不按法定方式行使的,就会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持票人提供了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就表明,持票人已经依法行使了票据权利而没有实现票据权利,有待于依法继续行使票据权利。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证明是持票人必须提供的证明:①被拒绝承兑的证明。拒绝承兑的证明,由承兑人出具;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是承兑人的义务。②被拒绝付款的证明。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的,付款人向持票人出具的被拒绝付款的证明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提供的证明。③退票理由书。承兑人拒绝承兑或者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有必要退票的,必须出具退票理由书;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具的退票理由书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提供的证明。(2)承兑人和付款人出具有关证明。《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必须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第二款规定了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时有义务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票据法为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设定了提供拒绝证明的义务体现了以下立法意图:①方便持票人取得有关证明;②有利于保护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的权益;③有利于票据的安全流通。□对被追索人清偿债务的法律效力的规定被追索人,包括初次追索中的被追索人和再次追索中的被追索人,依照
票据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向追索权人清偿债务后,其责任即被免除。
票据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向追索权人清偿债务后,其责任即被免除。初次追索中的责任解除初次追索中,持票人是追索权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支付第七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并依照第七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义务。
(1)被追索人支付了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持票人向被追索人请求支付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金额和费用,被追索人按照规定支付的,被追索人的责任才能解除。这是其解除责任的前提条件。具体地讲,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的费用。(2)持票人交出汇票及拒绝证明并出具收据。被追索人按规定清偿债务后,持票人应当交出被拒绝付款的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这个义务是票据法给持票人设定的,持票人必须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给持票人设定了义务,也就等于赋予了被追索人权利,即被追索人有权要求持票人交出汇票、有关拒绝证明并且出具收到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收据。(3)被追索人责任解除。被追索人依法清偿了汇票债务,即向持票人支付了汇票金额、汇票金额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其汇票责任解除。所谓责任解除,就是指被追索人再没有清偿汇票债务的义务,其他人也不能再向被追索人行使追索权;法律规定的被追索人不再承担责任,因此是至高的;被追索人可以以此规定拒绝再承担任何责任。2,再追索中的责任解除
被追索人按照票据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向持票人支付了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后,可以依据持票人交出的汇票、有关拒绝证明和持票人出具的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行使再次追索权。行使再次追索权的被追索人在获得清偿后,即依据票据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再追索中的被追索人向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即再追索权人支付了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其责任解除。
(1)被追索人支付了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再追索中的被追索人(以下简称追索人)在受到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即再追索权人(以下简称追索人)的追索后依据票据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支付了规定的金额和费用的,被追索人的责任才能解除。履行了清偿义务是其责任解除的前提条件。具体地讲,被追索人清偿下